原帖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3-23 10:57 发表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对患有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疾病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 ...
原帖由 deng245 于 2009-3-23 14:45 发表 是不是还有实施细则或其他文件。
原帖由 债主Hospital 于 2009-3-24 17:33 发表 更失望的是本论坛参与维权的人很少,而不合实际的口号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