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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表于 2008-5-3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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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这段时间呕心沥血发的二十多封中的一封电子邮件,仅供参考。大家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邮件最好有所不同。
尊敬的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领导:
您好,非常感激您能在百忙之中倾听弱势群体的强烈呼声!
上亿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中,有很多很多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且不少人各方面都很优秀!本来完全有能力为国家为社会做出不可估量的贡献,但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歧视,极大的伤害了携带者的尊严和积极性,甚至迫使其走向反面和极端!造成国家巨大人力资源浪费,大大增加了政府成本和社会不稳定因素!同时,这不仅仅牵涉到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还同其家人等息息相关,其实这是关系到六七亿人口的国家重大事件!
2007年5月18日,卫生部与劳动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其中,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劳动、卫生主管部门)"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关于这一条款,不仅仅适用于用人单位和医疗机构,还适用于地方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如"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就表明了国家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人事部、卫生部早已于2005年1月17日颁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第七条: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则对就业领域的乙肝体检做出了明确的规范,该文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但是至今,广东省东莞市的卫生主管部门没有采取任何细节措施规范医疗机构及用人单位的体检项目!致使东莞各医院的招工体检项目都含有乙肝检测或将乙肝标志物列入肝功能一栏! 每次询问,东莞卫生局仅是空洞的敷衍:"我局将认真贯彻《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的精神,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请问东莞市卫生主管部门真的认真贯彻国家《意见》了吗?出台具体细节措施规范体检项目了吗?东莞市卫生局缺乏切实的具体行政行为,来规范东莞市的体检套餐项目,东莞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已经严重助长了乙肝歧视行为!
与东莞市卫生局形成明显对比的是:深圳市卫生局于2007年6月28日下发了《关于切实维护乙肝 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深卫医发〔2007〕49号),广州市卫生局于2007年12月25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穗卫医〔2007〕47号),还有上海、杭州、苏州......都已明确医疗卫生单位不得将乙肝表面抗原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的特殊工作外,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同时,要求医疗卫生单位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并在全市组织检查各医疗卫生单位落实《通知》要求的情况。此举赢得了人民和广大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大力拥护,极大震慑了乙肝歧视行为。
现在党中央越来越重视保护人权和关注民生、和谐,乙肝歧视严重侵害《宪法》所赋予给公民的劳动权以及人格尊严权。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贯彻国家《意见》,出台具体细节措施规范和引导企业和医疗机构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并规范用人单位及医疗机构的体检项目。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东莞作为先进示范城市,现又正在积极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谐孕育文明,文明促进和谐。城市文明不仅是高楼大厦和街道整洁,而是每一个市民都能感到幸福和温情。对乙肝抗原携带者的歧视,与文明城市的精神严重违背!祈盼东莞尽快成为继深圳、广州、上海、杭州、苏州、宁波等等城市之后,明令禁止医疗机构将乙肝列为常规检测项目,为清除乙肝歧视作出表率! 同时盼望请有关部门能监督各医院和体检单位不能搞"特色体检",届时以不查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的体检表来应付政府,而在背后为了自身经济利益,而继续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
殷切希望领导能够在百忙之中,关注乙肝抗原携带者所面临的重重困难,确实解决市民们所面临的严重的乙肝歧视现象!我们谨代表广大不幸感染上乙肝病毒且饱受乙肝歧视痛苦折磨的携带者,急切恭候您的佳音!谢谢!!
此致,
敬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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