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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好消息终于来了,各位战友要到人大网上面提出意见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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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终于来了,各位战友要到人大网上面提出意见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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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8-4-21 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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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8-4-21 00:46

忘记告诉大家网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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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8-4-21 01:21

为了我们的未来,一定要顶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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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09:01
我觉得这样够了  乙肝不是消化道疾病 没事的 ,再说没有法律会规定 乙肝携带者可以做食品安全的工作,不会这样规定吧?
原来你们的老师就是一个卖包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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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09:32
能这样已经不错了,要明确说“乙肝携带者可以从事食品的工作”这是不可能的,因为这是食品法,不是乙肝携带者权益保护法。
给了你今天的祝福,要我如何去面对明天的孤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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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09:36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原来《食品卫生法》表述为“病毒性肝炎”现在更改为“甲型病毒性肝炎”已经是重大的突破,法律没有禁止乙肝从事食品工作,说明政府是允许乙肝从事食品工作的。

楼主所说“要求在第5章第34 条中写明:“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我认为《食品安全法》不会将这样“乙肝权益保障”的条款写入该法的法律条文的,这与《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不符。

不是我泼冷水,我认为维权应该理性、合法、有理有据、符合法制精神,这样才能让社会和政府认可和尊重,否则让社会和政府认为我们无理取闹而反感。
再者,当前《食品安全法》(草案)已经取消了乙肝歧视条款,意见征询期间我认为我们应该保持低调,以免打草惊蛇,招惹一些“庸医”\"和平心态”等利益群体或无聊搞局者跳出来反对《食品安全法》(草案)用许乙肝携带者从业。
当然,我们要密切留意《食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的最新动态....
待全国人大正式通过时我们再高调欢呼....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9259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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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09:40

快去留言

让食品卫生法明确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从事食品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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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09:49
原帖由 人权至上 于 2008-4-21 09:36 发表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 ...


完全同意。
对外辩论最有力证据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文件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720929
http://www.chinacdc.cn/n272442/n272530/n3226631/144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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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09:50
原帖由 lantian007 于 2008-4-21 09:32 发表
能这样已经不错了,要明确说“乙肝携带者可以从事食品的工作”这是不可能的,因为这是食品法,不是乙肝携带者权益保护法。


完全同意。
对外辩论最有力证据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文件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720929
http://www.chinacdc.cn/n272442/n272530/n3226631/144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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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8-4-21 09:50
《就业促进法》都不能把乙肝单独列出,只是表述为“传染病原...”
而《食品安全法》顾名思义就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没有把乙肝列入禁止从业的行列已经是很大的进步,要《食品安全法》把保障乙肝从业的条文写上去,想都不要去想!

我们不如将这些维权热情和宝贵的时间花到要求国家卫生局、劳动部统一规范乙肝检测和保障隐私的维权项目上去。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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