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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好消息终于来了,各位战友要到人大网上面提出意见啊 ...
楼主: 摧毁防疫站

好消息终于来了,各位战友要到人大网上面提出意见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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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09:51
不要太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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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09:52
没必要的,这样已经够了,如果提出来乙肝携带者可以从事食品行业,那其他非消化道传染病的是不是也要一一列举呢?
益仁平维权电话:0371-67956079,010-51917982
      反歧视维权邮箱:[email protected]
    《就业歧视法律维权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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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2:20
原帖由 人权至上 于 2008-4-21 09:50 发表
《就业促进法》都不能把乙肝单独列出,只是表述为“传染病原...”
而《食品安全法》顾名思义就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没有把乙肝列入禁止从业的行列已经是很大的进步,要《食品安全法》把保障乙肝从业的条文写上去,想都不要去想 ...

同意,食品卫生法能如此表述已经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了,再说就业促进法都没有单独列出乙肝歧视,食品卫生法就更不可能了,太激进了反而回引起其他人的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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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3:21
对啊,现在要低调点,国家不可能单独把乙肝进行说明的
已经很不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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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3:22
还反映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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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3:23
不要太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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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6:32
食品安全法只说到甲肝是消化道疾病,如乙肝不是消化道疾病,只是通过"血液\性\母婴"传染,平时的握手,拥抱,聚餐等社交活动中不会传染,法律没有禁止乙肝从事食品工作,说明政府是允许乙肝从事食品工作的。没有说禁止就是默认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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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6:53
法不禁止即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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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勋会员 荣誉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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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3 08:59
原帖由 0123456789lisir 于 2008-4-22 23:08 发表

兄弟,你错了!中国的事情你必须闹,会哭的孩子有奶吃,扰乱了当官的吃喝玩乐的心情,他们才想安抚一下,我们的日子才好过一点,这几年的维权状况以血的事实表明了这一点,周一超先辈的影响是最大的,直接导致了公务员体检的改革;另一 ...

要'闹”也得闹得有理有据,去闹《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或呼吁卫生部明令禁止乙肝检测我双手赞成。但要求把允许乙肝从业条款写上《食品安全法》我认为是无理取闹,照怎么说,是不是应该把允许艾滋、霉毒、丙肝....这些从业条款写上去?!
无理取闹不但不会取得好的效果,还会影响肝胆相照及整个乙肝群体的形象。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9259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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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3 19:18
就是啊,不能无理取闹。楼主是不是太强调自己的小圈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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