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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劳动部新规:不得将乙肝作体检标准,违者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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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新规:不得将乙肝作体检标准,违者罚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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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03: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田成平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就业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求职与就业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五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六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可凭本人身份证件,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

  第七条 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

  第八条 劳动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国家鼓励劳动者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鼓励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在就业前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国家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和相应服务。

  第三章 招用人员
 

  第九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第十条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

  (一)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

  (二)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

  (三)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

  (四)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

  (五)其他合法途径。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

  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公开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信息和使用劳动者的技术、智力成果,须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诋毁其他用人单位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

*****************************************************

 第八章 罚 则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全文如下:

http://www.lm.gov.cn/gb/employment/2007-11/07/content_208382.htm

[此贴子已经被金戈铁马于2007-11-14 23:03:53编辑过]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9259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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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03:27

是个好消息!

如果社会再大力推广乙肝疫苗

那么乙肝歧视会好很多的啊!

大家在欢呼的同时应该清晰的认识到: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

劳动部的规定意义固然重大,就像一个人靠两条腿走路,卫生部的《体检机构管理办法》不能与时俱进的进行修改的话,隐性的歧视难以避免!!!

所以没有用手写信特快邮寄过去的战友请抓住机会,认清我们的历史使命,向卫生部呼吁去掉常规体检项目中的乙肝检测,这才是我们当前最紧迫的任务,谁都不想看到我们会功败垂成吧???

[此贴子已经被梦里依稀有泪光于2007-11-7 18:52:44编辑过]

继续战斗,直到大三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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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03:27
希望不要变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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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03:28

还有一点非常关键的问题,《规定》决不能单单管制入职体检!年度福利体检一定要列入管制范围!

试想,如果入职体检能通过,但上班几个月后,通过福利体检歧视乙肝员工,

福利体检辞退对乙肝员工的伤害更大于入职体检拒录!

第一、浪费乙肝员工的宝贵时间,错过应聘其他企业的机会;

第二、中途辞退暴露隐私对乙肝员工的身心影响更大,面对的是熟悉的同事,入职拒录只面对陌生人。

第三、乙肝员工担心将来几个月福利体检可能辞退,工作不稳定,做事没有动力,影响潜能的发挥。

以上是我本人遭遇过福利体检辞退的感受!

因此,

卫生部应该出台规定禁止医疗机构在企业招录、福利体检禁止乙肝标志物检测,

保护好个人隐私,歧视才能真正清除!

卫生部应该出台规定禁止医疗机构在企业招录、福利体检禁止乙肝标志物检测,

保护好个人隐私,歧视才能真正清除!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1-7 19:21:10编辑过]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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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03:31

把《意见》转变成了《规定》!

有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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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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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03:31

没有写信,没有发电子邮件,没有打电话的赶快行动起来!!!!医政司医管处老师电话态度挺好的,表示这个问题也正在考虑中,大家一起行动起来,改变那些陈旧的传播和歧视观念!

卫生部医政司医管处 电话:010-68792195   010-68792194  传真:010-68792196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1-7 20:00:2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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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03:33
人权至上兄,你提供的网页打不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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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03:34
打不开啊!着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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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03:37
劳动部的网站也打不开啊!
继续战斗,直到大三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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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03:38

卫生部应该向劳动保障部学习!向劳动保障部致敬[em45]!向卫生部 [em42]        [em46]                  

                                                                                                                      [em64]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1-7 13:51:5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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