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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劳动部新规:不得将乙肝作体检标准,违者罚款! ...
楼主: 人权至上

劳动部新规:不得将乙肝作体检标准,违者罚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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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22:09
上边所说的那种“自愿体检”也是个问题啊,这种情况现在越来越严重了。
浮蓬漂泊看红尘,江湖落魄君莫问。 要求法律禁止查两对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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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22:12
真好!歧视之墙一点点在坍塌!这和我们所有战友前赴后继的呼吁是分不开的.大家继续坚持我们的话语权.让我们张开双臂,迎接1.2亿人真正明媚灿烂的春天早日到来
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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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22:39
当然是真的消息了!看到朝闻天下报道的时候心情还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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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22:43
发贴心情
太高兴了,大家还需继续努力,完全清除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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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00:12
人家外企早就不说必须检查乙肝了,人家“建议”你检查,你交的体健报告没有这一项人家就不给入职手续,所以还得两头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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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00:31

一个里程碑式的伟大胜利!

大家团结起来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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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00:37
以下是引用littlecat在2007-11-7 19:44:00的发言:

确实是一大进步。只是像各位所说的,如果公司说医院的体验项目有这一项,你也没办法,或者强迫你签自愿体检,你也拿他没辙。还有福利体检也可以借口把你辞退。所以,战友仍需努力,现在集中火力,发邮件,寄信,打电话,把卫生部的体检常规项目修正过来。。。

非常支持这种观点,大家趁热打铁,争取更大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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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00:44
以下是引用Dapangzi在2007-11-7 17:00:00的发言: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还是有些遗憾,因为没有规定不得进行乙肝病毒的检测,而只是说不得强行将……。这样的话,用人单位在体检时还是会要求你去查乙肝五项,知道结果后也完全可以不以乙肝的原因不录用你。这样一来,这条法令还有何用处?

你可能对“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这个概念不够了解,查乙肝五项就包括(或就是查)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这样就违反本《规定》了!就要受到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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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00:51
一千元。罚款太少了。对单位没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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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01:12

罚款1K,太少了。狠狠的罚,罚他个倾家荡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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