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乙肝病毒携带遭“准雇主”拒用 被拒学生起诉企业 http://news.sohu.com/20070228/n248397118.shtml 2007年02月28日 新闻晨报 毛懿 来源:东方网 因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23岁的大学毕业生陈龙(化名)求职时被明确拒绝录用。昨天,陈龙向上海市南汇区法院递交了诉状,起诉昌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呼吁平等就业权。 体检屡次击碎求职梦 2005年12月6日,成绩优秀的大学四年级学生陈龙应聘了昌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该公司是知名企业华硕电脑的上海独资子公司。 陈龙通过了面试、口试和笔试等层层筛选,第二天,他收到了《录用通知书》,将成为昌硕公司的一名助理工程师。不过,《录用通知书》上告知,必须到医院进行体检,其中包含检测乙肝表面抗原项目,并表示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体检结果显示陈龙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其他各项检测结果包括肝功能均正常。2005年12月28日,陈龙还是收到了公司的解约证明,其中表示“因体检不合格(原因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按照协议书注明之相关规定,解除协议”。 起诉要求公开道歉 陈龙说:“我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不是一个乙肝病人,不会传染给别人。为什么用人单位以这样的理由拒绝提供给我工作?”目前,陈龙已经在一家化工企业找到了工作,“经过体检,检测出了乙肝病毒携带,但是没有影响录用”。 2006年10月,陈龙在全国最大的乙肝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权益版得知,论坛正在收集就业歧视的证据,就毫不犹豫地将自己被昌硕公司拒绝录用的证据寄给了版主陆军。 昨天,陈龙委托律师向南汇区法院递交诉状,起诉昌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他认为,在初试复试均通过并已谈妥聘用条件的情况下因为“乙肝病毒携带”拒绝录用,侵犯了他的平等就业权。“《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了不能献血或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并不能视为现症肝炎病人处理。”为此,他向昌硕公司索赔误工损失128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要求公司向他公开道歉。 昨天,昌硕科技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在录取通知书以及双方协议中已经明确列明了检测项目,同时也写明“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不存在歧视。“乙肝表面抗原检测项目呈阳性就是体检没有合格,公司根据这一规定作出不予录用的决定。” [说法] 前天提交的《就业促进法(草案)》 不得歧视的因素中应加上“乙肝病毒携带” “肝胆相照论坛”权益版版主陆军告诉记者:“论坛中,全国各地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均反映在读书、就业、社交等诸多领域遭到了歧视,可事实上,日常工作或者生活接触,包括同一办公室工作、用餐、共用厕所等没有血液暴露的接触,都不会传染乙肝。” 陆军说,2005年1月,新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在体检表中去除了乙肝检测项目,消除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但是,在公务员招录领域之外,还有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强制检测乙肝标准,将乙肝病毒携带者拒之门外。今年2月26日,《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陆军希望,这部法律在列举不得歧视的因素中还应该加上“乙肝病毒携带”和“艾滋病毒携带”。 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不会传染乙肝 上海市曙光医院浦东肝病专科分院院长陈建杰教授告诉记者,乙肝一般通过血液、母婴、性三种途径传播,因此没有密切接触不会传染乙肝,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的接触,都不会传染乙肝。陈建杰表示,在幼儿园、餐饮、血液制品等一些特殊行业,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可以被拒绝录用的,但是如果只是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而肝功能正常,那么用人单位以此为由作出拒绝录用的决定有欠妥当。 求职遭“乙肝歧视”告上法庭 http://news.sohu.com/20070228/n248395833.shtml 2007年02月28日 来源:东方早报 昨日下午,南汇法院立案庭。陈成的代理人瞿律师往窗口递交了案件材料。材料包括昌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录用通知书、解约证明、体检表,以及盖有陈成指印的起诉书。但早报记者并没有见到当事人陈成的身影。“他(陈成)不肯露面,遭拒后也一直寡言少语,甚至不愿来上海交诉状。”瞿律师说。在瞿律师看来,今年23岁的陈成的“厌世”表现与其就业遇挫有着直接关联。 因乙肝携带录用后解约 事情追溯到2005年12月,陈成就读于江苏省某大学电子信息技术专业。由于时值大四,陈成在当月6日举办的一场校园招聘会中投了简历,招聘者为昌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而后者则为华硕电脑在上海的独资子公司。 陈成通过了公司的“多方评核”,最终拿到了一份录用通知书。早报记者在这张通知书上注意到,陈成将在公司ME部门工作,并将担当“助理工程师”一职。至于陈成毕业后的报到日期则为2006年7月上旬,具体时间公司会另行通知。 与此同时,公司方面关照陈成需要“择期自费至地市级医院进行体检”。根据无锡市中医医院当时出具的体检结果,陈成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其他各项检测结果包括肝功能均属正常。 “这意味着陈成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但并非乙肝病人。”瞿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后来出具的解约证明站不住脚。而陈成回忆,当时作了一番激烈的思想斗争。“我担心失去工作,”陈成昨日在电话中表示,“因为之前也曾因乙肝问题而吃了‘闭门羹’,但我一直想来上海,对方恰恰也是家大公司。” 最终,陈成将医院出具的体检结果及三方协议书邮寄到了上海昌硕,但3周后,即2005年12月28日,陈成收到了后者的解约证明,原因是陈成为“乙肝病毒携带者”。随后,三方协议书也被退回。“这是种伤害。”陈成认为。 希望能维护“平等就业权” 求职遭拒,陈成委托律师拟了一份诉状,试图将华硕电脑旗下的昌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在诉状中,陈成表达了这样的观点,虽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属乙肝病毒携带者,不是乙肝病人,而根据我国的《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了不能献血或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并不能视为现症肝炎病人处理。 “然而,在初试复试均通过,并已谈妥聘用条件的情况下拒绝聘用自己,上海昌硕此举侵犯了自己的平等就业权。”陈成认为。据此,陈成提出误工损失128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的索赔要求,并请求对方为此进行公开道歉。 公司承认招人制度不妥 昨日下午,在得知陈成向南汇法院递交诉状后,昌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以及相关高层召开了一次紧急会议,以商讨对策。 对于此次被诉“乙肝歧视”的法律风险,公司方面给出了这样的解释,由于事发时间为2005年年底,即该公司成立不久。 “当时招聘陈成的承办人可能还是欠缺经验,加之对员工健康状况密切关注,最终放弃了陈成的聘用决定。”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的李小姐说。 而按照公司方面的说法,由于两年时间来,公司方面在招人用人制度上持续改善,因此眼下招聘对象是否携带乙肝病毒并非是公司的绝对标准。 “换句话说,在录取工作上,携带乙肝病毒不是筛选条件,”李小姐告诉早报记者,“只有一些法定的传染病会威胁员工健康以及岗位正常操作,我们会依法对此采取限制。” 而公司最后表示,就公司而言,像陈成这样招聘遇阻的情况已是历史问题,属于过去式。“如果陈成愿意,可以向公司递交简历,然后进入正常的公司面试流程。”李小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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