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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论坛公告区 存档 1 肝胆相照网法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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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网法律声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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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2 13:37
肝胆相照网法律声明<br/><br/>肝胆相照网法律声明<br/><br/><br/><br/><br/>法律责任<br/>  肝胆相照网仅是一个虚拟的网上交流平台,不是合适的法律主体,不能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不承担任何以肝胆相照名义进行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br/>  肝胆相照网的任何网友以及版主,站务等网站管理人员个人不能代表肝胆相照网。<br/>    肝胆相照和任何公司,机构,组织的商业合作或者公益合作都会列于下表。与肝胆相照正式合作,商业机构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公益和民间组织需取得民政部门认可<br/>    2006年10月起所有的合作协议和对外声明必须经三名以上在职站务签字同意,并在本页公示方可生效和获得肝胆相照网官方承认。否则视为无效。下面列表未更新代表没有新的合作伙伴被确认。<br/>===合作伙伴列表===<br/>公益组织:中国肝炎基金会 (合作内容及合作期)<br/>商业机构:无<br/>其他机构:无<br/>(截至2006-10-10)<br/><br/>用户行为<br/>  用户在肝胆相照网发表其他版权人的文字,图片,视频等资料时,由用户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肝胆相照在收到书面证明材料时,有及时删除的义务。<br/>  用户隐含利用本站的交流环境,发布虚假信息,导致其他网站用户受到精神或者财产损失的,本站建议被侵权人直接向法院起诉或者有关部门投诉,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本站并不强求被侵权人发送相关资料给投诉信箱备案。<br/><br/>版权<br/>本网站包含之所有内容:文本、图形、LOGO、创意等之所有权归属肝胆相照网及本网站的内容/信息提供者,受中国及国际版权法的保护。对本网站上所有内容之复制(意指收集、组合和重新组合),本网站享有排他权并受中国及国际版权法的保护。在本网站上的内容可以用作新闻,科普宣传等公益行为的信息资源,对本网站该等内容的任何其他使用,包括再造、修改、发布、转发、再版、演示或播出须经过版权人同意。合法引用本站内容须注明出处和作者。<br/>   肝胆相照网及其任何组成部分不得被再造、复制、抄袭、交易,或为任何未经肝胆相照网允许的商业目的所使用。<br/><br/>评论<br/>  肝胆相照网允许访问客户将其对产品的评论在肝胆相照网上发表个性化意见。如果您在本网站上发表评论,您即授权肝胆相照网在世界范围内的任何媒体上享有非排他,永久,不可更改及完全的许可权利去使用、重新加工、修改、采用、出版、翻译、派生、分发及播出该评论。你同时授权肝胆相照网和授权使用者可以引用你发表评论时的署名,并如果有,可以附你发表的评论。<br/><br/>链接<br/>  肝胆相照网上的链接服务可以直接进入其他站点,这些链接的站点不受肝胆相照网的控制,肝胆相照网对任何与本站链接网站的内容不负责任。<br/><br/>版权投诉<br/>  肝胆相照网和他的关联企业尊重他人之知识产权。如果你确认你的作品以某种方式被抄袭,该行为触犯了中国及国际版权法,请向肝胆相照网做版权投诉。<br/><br/>免责<br/>  肝胆相照网对本网站上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网站运营或本网站上的信息、内容、材料或产品,不提供明示或暗示的担保。由所适用法律许可,肝胆相照网否认所有明示或暗示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为特定目的做的商务暗示担保。肝胆相照网对任何损失或任何由于使用本网站而引起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的,间接的,偶然的、惩罚性的和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br/>  用户在注册和发贴过程中应妥善处理好个人的隐私信息,本网站没有删除义务,更不承担用户因使用本论坛而造成个人隐私泄露的法律责任。<br/><br/>操作规则<br/>  下面的条款和前面所述的条款均适用于本网站上的论坛,讨论组,聊天组,公告板和任何在网站上发生有相互影响作用区域的行为。网上用户使用、进入或参与上述区域或网站上的任何其他具相互影响作用区域,则表示同意所有这些条款。您参与的在线沟通是实时发生的,没有经过任何来自本网站的编辑、压缩、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控制。本网站不能也没有甄别所有网站用户提供的内容。但本网站保留对本网站上内容的监控权,并对本网站认为具有危害性,引起争议性的或违反本操作规则的其他内容进行删除的权利。为了提供满足本网站用户需求的高价值信息的服务,并避免本网站用户遭受因对他人权利的不实、恶意攻击或其他有害陈述而引起的损失,本网站有必要建立下列操作规则以避免本网站之被滥用:<br/>  当您使用本网站服务时,您不可以:<br/>  1) 粘贴或传播任何非法的,具威胁性的,诽谤性的,贬损的,报复的、亵渎的或任何其他法律禁止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传播任何煽动性鼓励犯罪的,或违反公民义务或任何其他违反地方法规、国家法律、法规或国际法律、惯例或公约的内容。<br/>  2) 粘贴或传播任何散布任何他人的私人事件,粘贴或传播带有病毒,或任何带有贬损或损害性特征的内容;<br/>  3) 粘贴或传播任何可能侵害其他人财`产权利的数据、图形或程序,包括以非 法形式使用未经注册的版权文本、图形或程序,商业秘密及其他保密信息、 商标、服务标识等;<br/>  4) 以任何形式干扰本网站的其他用户。<br/><br/>适用法律<br/>  肝胆相照网(www.hbvhbv.com),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我们的网站和上述免责及条款的权利。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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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2 14:18
HBV WANG辛苦了,其实我们生长在一个社会,就不能脱离社会的游戏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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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3 01:28
支持。
抗病毒治疗是关键!~我的治疗经历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574076&highlight=%2B%E9%81%87%E9%9A%BE%E6%88%90%E7%A5%A5%E2%86%91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593116&highlight=%2B%E9%81%87%E9%9A%BE%E6%88%90%E7%A5%A5%E2%8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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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3 01:59
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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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3 06:35
顶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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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4 06:43
<p>感谢陆军,感谢华仔,没有这些反歧视的勇士,乙携带者不知道还要歧视多少年?像新疆的中学生,歧视,那些领导居然还敢开新闻发布会,说他们没有歧视。是对学生自然风光责任做法,真是笑死人了,一群无法想像的无耻者!!学校也说按《规定》,歧视就歧视了,居然还以文件的形式来证明他们的歧视是有根有据的。哇,这让文明人怎么理解?《规定》是违法的。请网友们多多发贴,帮助这些可怜的孩子。</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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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4 09:51
太可惡了,他們還是人民的父母官嗎?,沒有一個為人民辦實事的,拿人民的血汗錢享受.[em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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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6 15:22
[em12][em12][em12][em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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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7 05:59
<p>好样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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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7 13:05

大家互相学习交流鼓励帮助 , 反对歧视轻生

很好 , 肝友们不幸罹病 , 不免心情暗淡 , 家人要多多关怀鼓励积极治疗 ,咱们大家可以互相学习防病治病经验 , 交流信息和医治体会 , 鼓励重扬生活的风帆 , 帮助困难肝友少花钱多办事 . 大家也同病相怜共同反对各种歧视 , 也反对因对疾病的恐惧而轻生 ! 咱们过去为社会作出贡献 , &nbsp;现在仍然在作贡献 , 将来会继续作贡献 ! 其他人没任何理由没任何权利歧视咱们 ,&nbsp; 而应该鼓励和帮助咱们共同与疾病作斗争 !&nbsp; 谢谢肝胆相照论坛为肝友们与社会各界人士搭建沟通的桥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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