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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23 02:29

您好: 我是乙肝小三阳携带者,我们公司是一家大型的科技公司,在当地非常有知名度,行内也名声赫赫,我所在的部门同事之间相处融洽,我的工作成绩完全可以印证我的工作热情与能力,可是.....公司组织了一次集体查体,结果表明:我的肝功正常,而且各项指标都在正常范围之内,但最终我随几名大三阳同事被公司除名!我觉得这样对我很不公平!我知道想我们这种携带者不能从事幼教、食品已经航海等行业,但是我们的科技公司没有涉及与传染相关的工作呀!我们是集体用餐,真的传染的话,我完全可以自备餐具啊!公司就有权这么无情得将我除名吗?我好不容易找到这么一份另自己非常满意的工作,天天工作1点以前没有休息过,我日日精力集中的投入到工作中,无怨无悔,因为我知道我要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为什么为什么?我哀求过公司可否让我留下,我自觉的自带餐具,这样不会影响其他同事的正常工作,而且公司也是定期为员工注射疫苗的,公司说那样会压力更大,还有什么比事业带来的压力更大呢?请问我的权益是否受到了损害呢?我该如何面对和处理这件事情呢?

另外,如果我是2004年12月25日在公司填写了试用期登记表(试用期为3个月),于2005年3月31日被解雇,请问试用期登记表是否等同于劳动合同呢?我是否可以“乙肝歧视”为由告倒公司?具体要求赔偿应该是什么范围呢?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4-22 13:31:5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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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23 10:28

律师看法:

首先,公司不得以hbv而侵害你们的正当工作权益。

就你所说的,你的试用期应该是到3.25,而公司在31号予以解聘,不合法。按照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规定,过了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应该理解为正式录用,所以你应该是属于被正式录用之列。

其次,劳动合同本身就分为试用与正式两种,其在法律效率方面是一样的,都是为了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而作。而登记表在一般的劳动法律纠纷中是被判属于的。

你完全有资格和权利以“hbv歧视”为由而诉告公司,但结果无法判定,因为结果是根据事实和法律而来的,律师认为胜诉可能比较大。

至于赔偿内容,可以查阅本版的维权法律资料专贴,我有详细的书面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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