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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6 23:59

大家好啊!我是04年的一个大学本科毕业生,学的是师范专业,去年毕业前和江苏省某县的一个高级中学签好了就业协议,由单位所在市毕业生分配办、县人事局、县教育局及单位签章同意,而且也到单位报到了。   毕业前,参加了学院组织的毕业生体检,及我市里组织的办理教师资格证的体检,结果都是正常的。到单位后,将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档案等材料都交到了单位,并参加了学校组织的八月份新生军训。   在军训结束后,单位组织了一次新教师体检。体检结果是我的肝功能异常,学校以身体健康为由,安排我住院治疗。由于当时是刚到新单位,因此学校同意我回家治疗,一切事宜由我的一个同事代理,并许诺:在我的治疗期间,基本工资照发,康复后可以回单位上班。   在住院期间,我和单位也联系过,他们态度没有改变,就是说,出院后可以继续到单位上班,并解决编制问题。   在医院检查为:急性肝炎。治疗三个月后,基本恢复了健康,主治医生认为可以参加正常的工作和学习。出院后,我及时和单位联系,把我的情况告诉了领导。   在家休息一周后,我到单位去了解工作安排问题,希望能及时的上班。但是,单位领导以我是肝炎患者为由,拒绝让我参加工作,并说在本学期办理编制时,上级主管部门也因生病为由,不同意我入编。但是,我向上级主管部门咨询时,他们的答复为:教育局、人事局及人才交流中心都没有这项规定,而且都不知道我的这个情况。   在我将这个情况向单位领导反映时,校长表示:由于我是肝炎患者,也就是说身体健康存在问题,所以不能和我继续履行所签的就业协议。我将教育部关于毕业生报到后生病的文件向校方说明:“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生病的,按所在单位正式职工待遇安排,单位不得以健康为由拒绝接收”。在和校方交涉之后,校方表示:我与学校所签的协议无效,我住院期间的问题由我自己负责,并让我参加新一轮的校方应聘,或者自己提走档案。   校方的主要态度:由于身体健康问题,我与学校所签的协议无效,国家教育部的规定在该单位无效。不同意我入编,拒绝承认我是学校的职工。而且,在那个单位就是校长一个人说了算,他也说了:不承认国家教育部的文件。   我想咨询:学校的做法是否合法?肝炎患者能否担任高中教师一职?经毕业生、高校及用人单位三方签定的协议,是否就这样无效了?教育部关于报到后生病的毕业生的规定,在江苏省的单位是否无效?若单位提出毁约,单位应承担那些责任?这是否属于乙肝歧视?我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各位战友:支持我用法律途径的请举手啊!我的信箱:[email protected]

十年磨一剑!! 凤凰终会重生!! 我一定会再次冲向生命的顶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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