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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存档 1 江苏首例乙肝歧视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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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例乙肝歧视案立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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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勋会员 管理员或超版 荣誉之星 翡翠丝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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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9 10:19

2004年10月6日   中国徐州网-彭城晚报  
  
  全国首例“乙肝歧视”案曾闹得沸沸扬扬,安徽芜湖青年张某状告安徽省芜湖市人事局歧视乙肝患者的行政诉讼官司,成为全国首例因歧视乙肝患者引发的涉及宪法平等权的官司。如今在铜山县也出现了我省首例乙肝歧视案,一乡镇农技站副站长朱小艳(化名)在竞聘上岗考试中,笔试和综合成绩都还不错,体检医院检查是大三阳,虽其后其他几家大医院复查结果证实是无传染性的小三阳,但铜山县人事局还是将朱小艳挡在了录用的大门外。日前,朱小艳诉讼到法院,要为自己讨一个公道。  

  体检结果起争议 女站长被挡录用门外

  今年35岁的朱小艳1993年毕业于徐州农业学校,后分配到铜山县某镇农技站工作,因工作成绩出色任副站长。今年5月份参加了铜山县人事局组织的县镇级农业服务体系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全县拟定农技职岗80个。朱小艳笔试成绩排在全县第42名,综合成绩为第52名。如果体检不出意外的话,录用是没问题的。9月4日,县人事局组织成绩过关人员在某医院体检。9月8日,铜山县人事局告知朱小艳,其体检不合格,原因是查出其两对半呈大三阳。朱小艳感到这个结果太突然,她知道自己平时有小三阳,怎么会有大三阳呢,遂当即提交复查申请,但铜山县人事局又通知其不要复查。随后朱小艳到徐医附院作了抽血化验,结果是小三阳,定量检测结果在正常范围内,无传染性。当她把自查结果交给县人事局时,对方不认可。理由是他们已委托某医院做体检,应以该院的体检结果为准。性格倔强的朱小艳又到九七医院请专家鉴定,该院医学专家同样出具了朱小艳小三阳无传染性的证明,但县人事局仍不予认可,拒绝复查。没办法朱小艳到县法制局申请行政复议,县法制局认为此事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此次考试体检,县人事局是按照《江苏省录用国家公务员和参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体检办法》实行的。朱小艳仔细斟酌文件发现,《办法》第4条规定,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必须是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第10条规定参加体检的所有医务人员必须公道正派,熟悉业务,诊断检验准确,并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按各项技术操作常规进行检查诊断,详实正确填写检查结果。主检医生应由原则性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第40条规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因酶标免疫检测法阳性者,经复查二对半或酶标法后属于非传染性的,合格,否则不合格。她认为当初为她体检的医院不具有县级以上综合医院级别,主检医生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同时认为体检结果不准确。9月22日她向铜山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人事局作出的自己体检不合格的决定,依法准许她进入确定与公示拟聘用人员程序,并被聘用到相应岗位,铜山法院9月23日对此给予正式立案。
   

  铜山县人事局 尊重体检医院结果

    铜山县人事局负责此次招聘工作的有关人士认为,既然已经委托医院体检,就应该信任医院医生的体检结果。退一步讲,大三阳小三阳虽然暂时没有传染性,以后随着病情的发展,其是否转变为传染性,都是个未知数,毕竟乙肝是很棘手的病。由于此次体检发现还有好几个和朱小艳一样的情况,他们也很为难,所以录用工作暂时停下来了。据了解,除了参照省体检办法外,铜山县人事局还制定了《铜山县镇级农业服务体系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实施意见》,其中规定患有各种慢性病未经治愈或传染性疾病在传染活动期内不能坚持工作的,应视为体检不合格,县人事局认为朱小艳就属于这一情况。
   

  医学专家 无传染性小三阳有正常工作的权利

    就朱小艳的问题,记者专门到徐医附院采访了曾经给朱小艳诊断过的传染科有关专家。一提起朱小艳,专家印象很深,他告诉记者,经常有一些单位的人事部门到他这里咨询大三阳小三阳的问题。说到底就因为许多人对乙肝不了解,才造成误解,其实根本不必大惊小怪。人们常说的两对半则是乙型肝炎的五项检测指标。大三阳小三阳只是说明被检查者曾经感染过这种病毒,最关键的是乙肝病毒基因组,即核心总抗体是否存在病毒复制情况,检查出有病毒复制说明有传染性,没有则没有传染性。没有传染性就是平常所说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应该和正常人一样工作生活。

    再者,乙肝传染主要是通过血液和体液传播,通过消化道传播的几率很低,而通过间接接触传染乙肝病毒的几率就更低了。健康人与乙肝病毒携带者在一起工作,虽然会共用办公桌、椅、门、窗、电话及书写工具等,但均属间接接触,一般不会被传染。
                                         本报记者 蔡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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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9 10:28
唉,未来什么时候才能美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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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9 10:33
记者好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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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9 10:34
媒体中应该注明,现在有乙肝疫苗,携带者对他人的威胁是微乎其微的
一滩死水,如何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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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9 11:14
把官司打到底!

[此贴子已经被开心旺旺于2004-10-9 9:36:2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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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9 12:01
大家要给以声援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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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9 12:19
请大家转到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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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9 12:23
一定能告,一定会胜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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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9 21:24
告!一定要告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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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9 21:28
法律应规定乙肝必须以疫苗预防,因乙肝可防而不可治(治理与治愈)。

问题是现行的法律没有规定打疫苗,别人也没考虑“义务”去打疫苗。实际上现行的法律对战友有歧视。
起初 神创造天地……基督照圣经所说,为我们的罪死了。而且埋葬了。又照圣经所说,第三天复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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