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首例乙肝歧视案昨开庭 2004年10月19日 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备受关注的我省“乙肝歧视第一案”,昨日上午在铜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法庭上,原告和被告进行了近3个小时的激烈答辩,最后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 <SCRIPT language=javascript src="./admin/banner/ads.asp?plac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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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代码 体检起争议被挡录用门外 今年35岁的朱小艳1993年毕业于徐州农业学校,后分配到铜山县某镇农技站工作,因工作出色任副站长。今年5月份参加了铜山县人事局组织的县镇级农业服务体系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全县拟定农技职岗80个。朱小艳笔试成绩排在全县第42名,综合成绩为第52名。如果体检不出意外的话,录用是没问题的。9月4日,县人事局组织成绩过关人员在某医院体检。9月8日,县人事局告知朱小艳,其体检不合格,原因是查出其两对半呈大三阳。
朱小艳感到这个结果太突然,她知道自己平时有小三阳,怎么会有大三阳呢,遂当即提交复查申请,但铜山县人事局又通知其不要复查。随后朱小艳到徐医附院作了抽血化验,结果是小三阳,定量检测结果在正常范围内,无传染性。当她把自查结果交给县人事局时,却未得到认可,理由是应以体检结果为准。朱小艳又到九七医院请专家鉴定,该院医学专家同样出具了朱小艳小三阳的证明,但县人事局仍不予认可。朱小艳只好到县法制局申请行政复议,县法制局认为此事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女站长质疑体检结果 此次考试体检,县人事局是按照《江苏省录用国家公务员和参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体检办法》实行的。
朱小艳仔细斟酌文件发现:《办法》第4条规定,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必须是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第10条规定主检医生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第40条规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因酶标免疫检测法阳性者,经复查二对半或酶标法后属于非传染性的合格,否则不合格。
她认为为她体检的医院不具有县级以上综合医院级别,主检医生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同时认为体检结果不准确。因此体检活动违反苏人通(99)23号文件第4、8、9、10、12、17条。遂以铜山县人事局为被告起诉至铜山县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体检不合格决定。 被告对受案范围提出异议 昨日上午9时开庭后,被告铜山县人事局的代理人向法庭呈上行政答辩状,表示被告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公开招录。并认为朱小艳的请求事项属于人事仲裁,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朱小艳起诉。并坚持认为,不录用原告是符合招录文件规定的,是正确的。
被告表示确定的体检医院符合文件规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要求,关于原告体检不合格有本次承接体检工作医院出具的原告的体检结论为据,被告依据该体检结论不招用原告,完全符合本次招用文件规定,是正确的。 双方激烈辩论两大焦点 10点15分,法庭调查结束,双方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双方辩论的焦点有两个:一,原告的请求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二,原告经过体检是否证实有传染性疾病。
原告方律师窦金刚指出,被告方以原告体检不合格为由而剥夺了原告的竞聘上岗机会,依据的是《县委铜办政府办关于铜山县镇级农业服务体系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实施意见》中体检不合格情况的第一条:患有各种慢性病未经治愈或传染性疾病在传染活动期内,不能坚持工作的。而实际情况是,根据二院和九七医院的鉴定结果均是,原告为小三阳,定量检测结果在正常范围,无传染性。因此被告认定原告体检不合格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原告认为完全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被告所称仅限于人事仲裁,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之说。
上午11点,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无传染性小三阳有正常工作的权利 就朱小艳的问题,记者专门到徐医附院采访了曾经给朱小艳诊断过的传染科有关专家。专家告诉记者,经常有一些单位的人事部门到他这里咨询大三阳小三阳的问题。说到底就因为许多人对乙肝不了解,才造成误解,其实根本不必大惊小怪。人们常说的两对半则是乙型肝炎的五项检测指标。大三阳小三阳只是说明被检查者曾经感染过这种病毒,最关键的是乙肝病毒基因组,即核心总抗体是否存在病毒复制情况,检查出有病毒复制说明有传染性,没有则没有传染性。没有传染性就是平常所说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应该和正常人一样工作生活。
再者,乙肝传染主要是通过血液和体液传播,通过消化道传播的几率很低,而通过间接接触传染乙肝病毒的几率就更低了。健康人与乙肝病毒携带者在一起工作,虽然会共用办公桌、椅、门、窗、电话及书写工具等,但一般不会被传染。 记者 朱友钦 徐海滨 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