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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查出乙肝丢饭碗状告医院得补偿
楼主: Stephen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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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出乙肝丢饭碗状告医院得补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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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6 11:3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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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澳大利亚,许多工作需要体检?请举例。我不相信普通职业体检是合法的。其实,使你受威胁而身不由己的行为已是犯罪,根本不用去到非法搜查再来报警的地步。你说非法搜查在澳洲只有民事处罚,无刑事处罚,证据呢?根据常识推断,我认为这是不可能的,希望你和西方的法律界人士交流一下。泄露隐私是指在合法获取私隐的前提下,非法使用,并不包括非法获取这种情况。民事案件只和钱有关,刑事案件只和正义有关。胁迫他人配合搜查既有刑事部分,也有民事部分。监禁人事部打工仔,只要依法办事,我认为一定能。什么叫“大多数职业”?你为什么还要拿“飞行员”举例?报人可以表达个人意见,但不要把它包含在标题里。 "各行各业滥用单位体检" 这当然是事实了。
什么“为什么人事部不应该有常识和良知?
”,我说报人,你说人事部打工仔,看来这个帖子是你打着瞌睡写出来的。原来我一直和一个睡眼惺忪的人辩论,呜呼哀哉!

2>你能不能睡饱了再来和我辩论?

3>“损失钱也许不算得了什么, 但你可能会损失你的道德诚信 .
”照你这么说,刑法在这个国家将永无用武之地咯。

4>
原来“友好交流,礼貌发言,互相尊重!”就可以帮我为土著启蒙,但如果土著不“友好交流,礼貌发言,互相尊重!”呢?
1>绝症非荣耀,敢做傻事非英雄。

2>绝大多数单位搜身实为“私闯民宅”。

3>迫害顺序:自由、私隐、歧视。病根在思想未城市化。

4>“个人权利”高于一切群体和人民的利益!国家为保护个人权利而诞生!

5>为人体检是罪恶,发津贴由人体检才是福利!自查叫体检,他查叫搜查!

6>刑事案件不需个人维权!

7>罪与罚要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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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6 12:14 |只看该作者
1>史帝芬有苦劳是不够的,还要有功劳。如果那个苦劳是帮犯罪分子维权就更糟糕了。

2>如果受害人或旁观者的高谈阔论带来启蒙,他会不会比那些公报私仇用删帖剥夺人家言论自由、用删掉支持者的帖子制造无人支持的假象、利用职务之便,骂了人赶紧关闭主题,防止还口、为了狗粮违背良心、帮犯罪分子维权的奴才要强呢?

3>谁是牛,谁是人,恐怕某些人还没搞清楚。
1>绝症非荣耀,敢做傻事非英雄。

2>绝大多数单位搜身实为“私闯民宅”。

3>迫害顺序:自由、私隐、歧视。病根在思想未城市化。

4>“个人权利”高于一切群体和人民的利益!国家为保护个人权利而诞生!

5>为人体检是罪恶,发津贴由人体检才是福利!自查叫体检,他查叫搜查!

6>刑事案件不需个人维权!

7>罪与罚要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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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6 12:46 |只看该作者
支持史蒂芬,某些人就可以继续帮犯罪分子维权了,多好的主意啊。
1>绝症非荣耀,敢做傻事非英雄。

2>绝大多数单位搜身实为“私闯民宅”。

3>迫害顺序:自由、私隐、歧视。病根在思想未城市化。

4>“个人权利”高于一切群体和人民的利益!国家为保护个人权利而诞生!

5>为人体检是罪恶,发津贴由人体检才是福利!自查叫体检,他查叫搜查!

6>刑事案件不需个人维权!

7>罪与罚要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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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6 15:21 |只看该作者
          人事部打工仔用就业机会胁迫应聘者,令应聘者身不由己,任人操控,这已经属于犯罪了!
1>绝症非荣耀,敢做傻事非英雄。

2>绝大多数单位搜身实为“私闯民宅”。

3>迫害顺序:自由、私隐、歧视。病根在思想未城市化。

4>“个人权利”高于一切群体和人民的利益!国家为保护个人权利而诞生!

5>为人体检是罪恶,发津贴由人体检才是福利!自查叫体检,他查叫搜查!

6>刑事案件不需个人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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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6 19:24 |只看该作者
版主可以锁帖封号了,出现攻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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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6 22:24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周瑜打黄盖 的帖子

1>
在澳大利亚,许多工作需要体检?请举例。我不相信普通职业体检是合法的。
http://www.lawlink.nsw.gov.au/lawlink/adb/ll_adb.nsf/pages/adb_preemployment

When is it appropriate to use medical tests?
Many employers routinely use pre-employment medical tests as part of their selection process.  These tests can be a useful component of the selection process for jobs that require certain physical or mental attributes.  

Physical tests are relevant to jobs involving physical activity.  It is less likely that sedentary jobs will require physical attributes that would justify medical testing.

Where it is necessary to test for specific attributes it is best to only test people who meet all the other requirements of the job.  This is not a legal requirement but it is more cost effective and protects employers from allegations of discrimination on the ground of disability.

For jobs with legitimate physical requirements it may be useful to establish regular medical testing of employees to ensure they continue to meet the requirements and are not at risk of injury.  It is important that all employees in this type of job are tested and that age is not a factor in determining who is tested.

It is vital that a pre-employment medical test relates exclusively and directly to the particular duties of the job and does not discriminate against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Employers could be liable for discrimination if they misuse pre-employment medical tests.

Some other examples of misuse of medical information that could make employers liable for discrimination include:

  • using medical information about applicants as part of the pre-interview culling process
  • asking applicants questions at interview about past injuries such as, back injuries and repetitive strain injury or previous workers' compensation claims as part of the selection process.

An employer also could be liable under privacy laws if they disclose results of a medical test to others eg. other employees.
当是适当使用医疗测试吗?
许多雇主通常使用就业前的医疗检查他们的选择过程的一部分。这些测试可以成为一个有用的组成部分的工作,需要一定的身体或精神属性的选择过程。

物理测试相关的涉及体力活动的工作。这是不太可能的,久坐的工作将需要证明医疗检测的物理属性。

如果特定属性的测试是必要的,它是最好的,只测试满足所有其他要求的工作的人。这不是一个法律的规定,但它是更具成本效益和保护雇主在地面上的残疾的歧视的指控。

合法的物理要求的工作,它可能是有用的,建立的员工定期接受医疗测试,以确保它们继续满足要求,并没有受伤的风险。重要的是,这种类型的工作的所有员工进行了测试和年龄是不是一个因素在决定谁是测试。

重要的是,就业前的医疗测试只涉及直接的工作职责,特别是不歧视残疾人士。如果误用了就业前的医疗测试,雇主可能承担的歧视。

滥用的医疗信息,可以使雇主的歧视负责一些其他的例子包括:

    使用医疗信息的申请人在面试前扑杀过程的一部分
    过去的伤害,例如,背部受伤和重复性劳损或作为选择过程的一部分,以前工人的赔偿要求,要求申请人在面试时的问题。


雇主也根据隐私法可被检控,如果他们透露给其他人,如医疗测试的结果。其他员工


其实,使你受威胁而身不由己的行为已是犯罪,根本不用去到非法搜查再来报警的地步。你说非法搜查在澳洲只有民事处罚,无刑事处罚,证据呢?体检搜查不是身体攻击,不是非法的,非法是用体检搜查结果区别歧视
.
这点你从来不明白.

根据常识推断,我认为这是不可能的,希望你和西方的法律界人士交流一下。泄露隐私是指在合法获取私隐的前提下,非法使用,-  正确.
并不包括非法获取这种情况。- "非法"获取私隐因为你说是"非法", 那么一定是"非法".
民事案件只和钱有关,刑事案件只和正义有关。胁迫他人配合搜查既有刑事部分,也有民事部分。监禁人事部打工仔,只要依法办事,我认为一定能。什么叫“大多数职业”?你为什么还要拿“飞行员”举例?飞行员是职业.
报人可以表达个人意见,但不要把它包含在标题里。你在开玩笑吗?
"各行各业滥用单位体检" 这当然是事实了。请出示证据

什么“为什么人事部不应该有常识和良知?
”,我说报人,你说人事部打工仔,看来这个帖子是你打着瞌睡写出来的。原来我一直和一个睡眼惺忪的人辩论,呜呼哀哉!我应该说每个人都应该有常识和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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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7 10:46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周瑜打黄盖 于 2013-3-27 10:48 编辑

回复 StephenW 的帖子

1>假设你说的是真的,那病人岂不是不用就业了?因为没有人会愿意雇佣病人,无论是什么病。由此推断,这条消息要么是假的,要么被断章取义。再根据人权中,自由和平等的原则,人事部打工仔或雇主和应聘的公民是平等的个人,平等个人之间能否限制彼此的自由?平等的个人能否角色扮演执法者,胁迫他人身不由己地走进医院配合非法搜查?

2>你没有违法的前提下,如果你感觉受到威胁,自由受到限制时,就已经存在罪恶了,更何况,胁迫你的目的是为了非法搜查和侵犯私隐,而非法搜查还存在一个染病的潜在危险,所以当你决定埋葬自由后,也就是被奴役后,继而产生的第二个罪恶、第三个罪恶……自然接踵而至。个人对你的非法搜查是在胁迫和控制你的行动下完成的,怎么说不是非法呢?我已经说过,在进医院前,已有罪恶,你谈进医院后的事干什么呢?

3>平等个人无执法权,对其他平等个人的搜查当然是犯罪了!人事部打工仔是靠犯罪手段获取私隐,跟网络时代,向你提供网络服务的商家不自律是不同的。

4>飞行员是特殊职业,好不好,拜托。我觉得报人也应该学一下法律常识。在中国,"各行各业滥用单位体检" 这是不争的事实了,去找一下工作就知道了。这还要人家证明给你看,只能说明你睁眼说瞎话。
难道报人不比其他人更应该有常识和良知吗?媒体具有舆论导向的作用。
1>绝症非荣耀,敢做傻事非英雄。

2>绝大多数单位搜身实为“私闯民宅”。

3>迫害顺序:自由、私隐、歧视。病根在思想未城市化。

4>“个人权利”高于一切群体和人民的利益!国家为保护个人权利而诞生!

5>为人体检是罪恶,发津贴由人体检才是福利!自查叫体检,他查叫搜查!

6>刑事案件不需个人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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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7 14:44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周瑜打黄盖 于 2013-3-27 14:45 编辑

           如果医院能自觉帮被体检者保密,人事部打工仔又何必多此一举呢?人事部打工仔这样做证明他能够通过医院知道你的私隐。所以,刘某是明知故问、明知故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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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高八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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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7 21:01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周瑜打黄盖 的帖子

我不想跟你辩论了。你不相信其他人可以善良和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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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8 01:52 |只看该作者
回复 一亿瓦全 的帖子

直接问候你妈得了,再祝愿你党为你提供了一个全无乙肝但全有艾滋的同事的健康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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