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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公司规定:如果以欺骗手法(包括乙肝)取得任职资格,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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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定:如果以欺骗手法(包括乙肝)取得任职资格,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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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1 16: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公司规定:如果以欺骗手法取得任职资格,将开除,说明违反了诚信原则,问一下,这是否与国家法律相悖?

请问一下各位,如果入职体检作弊,进入公司后被发现是“乙肝”,从而被公司开除,请问这种情况公司的作法是否合理?
如果因为“乙肝”而被开除,是否合理?依据是法律中的哪一条哪一款?
如果公司不依“乙肝”为由开除,而是依公司规定的诚信原则为依据开除,是否合理?依据是法律中的哪一条哪一款?
如果公司依          “公司内部规定的诚信原则”          为由开除,但个人认为是公司因为     乙肝    开除的,个人如果要维权,如何进行?依据在哪里?
风雨过后是彩虹,请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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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2 13:01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不能欺骗犯罪分子?
1>绝症非荣耀,敢做傻事非英雄。

2>绝大多数单位搜身实为“私闯民宅”。

3>迫害顺序:自由、私隐、歧视。病根在思想未城市化。

4>“个人权利”高于一切群体和人民的利益!国家为保护个人权利而诞生!

5>为人体检是罪恶,发津贴由人体检才是福利!自查叫体检,他查叫搜查!

6>刑事案件不需个人维权!

7>罪与罚要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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