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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从“有罪推定”到“有病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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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有罪推定”到“有病推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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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3 15:5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周瑜打黄盖 于 2012-12-17 11:59 编辑

          一般,执法者是等到罪案发生后才去调查涉案人员的个人资料,而不是在罪案发生之前就把所有人都当成嫌疑犯,所有人的个人资料都登记在册,这其实就是“有罪推定”,把每一个老百姓都假想成嫌疑犯,时刻处于防范的警戒状态。这种警戒状态就体现在凡事都要实名制上。比如:微博实名制、就业实名制、车票实名制、租房实名制、住房实名制、上网实名制、储蓄实名制……无执法权的人也不可能越权代替执法者完成工作,比如招人时,不得代替警察要求应聘者实名和搜查应聘者的身体。在法庭上,是原告证明被告有罪,而不是被告主动证明自己无罪,也就是说善法是“无罪推定”的。
         同理,在就业方面,也不应对所有应聘者都进行“有病推定”,让应聘者自证无病。只有当疫情爆发时,相关方才可能去查每个人是否有某种病。无疫情的情况下,体不体检就是很私人的事。人事部的打工仔在无疫情爆发的情下,要求应聘者体检,实属犯罪,再说,人事部的打工仔无执法权,能代替执法者搜查应聘者的身体吗?更没权利要求应聘需实名制?
1>绝症非荣耀,敢做傻事非英雄。

2>绝大多数单位搜身实为“私闯民宅”。

3>迫害顺序:自由、私隐、歧视。病根在思想未城市化。

4>“个人权利”高于一切群体和人民的利益!国家为保护个人权利而诞生!

5>为人体检是罪恶,发津贴由人体检才是福利!自查叫体检,他查叫搜查!

6>刑事案件不需个人维权!

7>罪与罚要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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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5 19:0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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