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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非法体检用刑法不用民法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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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体检用刑法不用民法的理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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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0 12:1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1>非法体检侵害了所有公民的主权,伤害了“正义”的价值,带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非法体检不是个人与犯罪分子的矛盾,是全体公民与犯罪分子的矛盾。

3>同为打工者的单位人事部职员,明知故犯,屡教不改,变换手段继续非法体检。

4>错用民法制裁犯罪分子的情况下,仍不能灭绝非法体检。民法已经不能阻止和预防非法体检。
1>绝症非荣耀,敢做傻事非英雄。

2>绝大多数单位搜身实为“私闯民宅”。

3>迫害顺序:自由、私隐、歧视。病根在思想未城市化。

4>“个人权利”高于一切群体和人民的利益!国家为保护个人权利而诞生!

5>为人体检是罪恶,发津贴由人体检才是福利!自查叫体检,他查叫搜查!

6>刑事案件不需个人维权!

7>罪与罚要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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