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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挂号信已寄出,抛砖引玉,掀起2月寄信潮流要靠你我一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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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号信已寄出,抛砖引玉,掀起2月寄信潮流要靠你我一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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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3 10:5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且行且忐忑 于 2012-2-3 10:56 编辑

3月《劳动法》修改机遇在即,1994年的法律过了八九年才修改,法律的固定性和权威性毋庸置疑,不是动不动就能修改的。人生有几个八九年来等待,若不趁着这个机会在法律上奠定维权反歧视的基础,也许以往成果的颠覆就在转眼之间。珍惜大家的成果,也许你以前就是维权积极分子,或者你是刚来的论坛初生,或许你是不同维权观点的维权人士,希望大家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花费几块钱来检验下民众的力量,光凭几个斑竹或者积极分子难以成事,要参与者多声音响才能引起政府关注。本人论坛小卒子抛砖引玉,希望大家接力建言人大修改《劳动法》,同时积极鼓励其他战友的参与。
部分论坛链接供各位参考: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1107572-1-1.html  94版《劳动法》有望今年修改,您有话要对全国人大说吗?
核心观点:建议对《劳动法》第54条进行修改。将:“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修改为:“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体检项目由用人单位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含有与职业病无关的项目,维护公民的健康隐私权。”
同时,在修改后的劳动法中明确规定:“除国家明文规定的特殊职业入职体检外,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进行其它体检;不得获取国家明文规定以外的从业者健康信息。”
寄信地址:全国人大地址(最好挂号信或快件,内容不要雷同,三五两句表达清楚即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北京市西交民巷23号) 吴邦国委员长收
邮编:100805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1108770-1-1.html新春惊暴:劳动法3月肯定要修改!!我们要一起努力争取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1107668-1-1.html机会不能错过,愿者接力--我为劳动法修改向人大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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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3 10:53 |只看该作者
寄信地址:全国人大地址(最好挂号信或快件,内容不要雷同,三五两句表达清楚即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北京市西交民巷23号) 吴邦国委员长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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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3 13:59 |只看该作者
为了以后,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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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3 17:24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walm 于 2012-2-3 17:35 编辑

回复 一亿瓦全 的帖子

你讲的有用的东西就是别人去当走一超,别人去自杀,而你可以快速的得到实效!你讲的东西傻子都知道有效,可是由谁去干! 你为何不去干你肚子里希望别人去干得事情!我们没有必要鼓励或希望别人去过激,虽然过激确实有效,但是你一味鼓励别人去干那种自己不愿意干的事,以便自己从中 获利,是否有点无耻!
希望你自己拿出一点实际行动来,别指望别人去过激!请你带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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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3 17:2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walm 于 2012-2-7 09:51 编辑

信已经写好,下周寄出以后贴出来!

尊敬的吴邦国委员长:您好!


近年来我国在尊重人权和平等自由方面确已取得了长足进步。然而,现实生活中的歧视现象仍比较严重。在我国,无论在政治、经济、文化、体育各个领域及工农商各行业,从经济管理、金融投资到生活消费,从受教育到就业及公务员录用,歧视现象仍存在。就业歧视对从业者的伤害之大令人难以承受,受害者因为某种外在的先天的原因,受到社会不公平的对待,产生的是对人生的毁灭性打击。因为这对于具体的受害个人来讲就是一辈子的事。

以用人单位的强制健康体检引起的身体健康歧视为例,党和政府给就业人员提供的福利性健康体检政策,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这种体检的集体性、强制性,在我国已经成为用人单位强行摄取从业人员身体隐私的主要途径。通过集体强制福利健康体检,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侵犯个人隐私,实施隐性就业歧视通道。
据南京报业网报道:
公司女白领朱云隐婚3年因老公是同事
体检查出怀孕暴露
,公司负责人得知她怀孕以后,立即派人来调查这件事情。要求两人中的一人主动离开企业,否则两个人都将被辞退。(2010-06-23 07:21:12 编辑:周远舟
来源:新华报业网

大河网载文: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禁止在招聘与就业中强制劳工体检。而在我国,强制体检成了风气,用人单位觉得员工体检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据《国际先驱导报》报道,与国内一般单位对体检十分重视甚至当作一项福利有所不同,在国外,体检是一件十分个人化的事情。"[20090811 09:51来源:东方今报]
对于福利健康体检,虽然国家人社部和卫生部在有关领导在不同场合多次表态:单位不能强行让职工进行体检用人单位不得私自打开体检表。但是由于用人单位与体检医院的市场买卖关系,相当部份的用人单位依然可以私下获取从业者体检结果,而这种行为是很难举证的。
如,广东电力一局医院为多家公司暗中检查乙肝项目,医院以电邮打包将检查结果告知用人单位。(2011-02-10 11:49:57 来源:胶东在线

鉴于我国在就业领域里隐健康就业歧视均以用人单位强制体检[包括本应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福利体检侵犯从业人员的身体隐私资料为始点,以实施就业歧视为终点。用人单位做为侵权一方,从一开始摄取从业人员的身体检测资料就具有明确实施隐性就业歧视的恶意。这也使得就业领域侵犯个人隐私与其它单纯侵犯个人隐私有本质上的不同。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对于这种广泛存在的以侵犯个人隐私开始的隐性就业歧视无法有效制约。[仅有一个带有1000元以下的罚则条款且对于福利健康体检没有涉及
尊敬的委员长,人社部领导莫荣指出:用人单位和医院都无权强迫检测人上缴隐私权。至今已经一年多了,这期间的无数事实已经证明,中国大陆多年的乙肝歧视及其他健康就业歧视源自用人单位通过以各种理由对从业人员的任意强制集体体检,恶意摄取从业人员身体隐私。修改《劳动法〉已迫在眉睫。公民的宪法权利仅仅靠政策保护是不合实际的,只有用法律制止用人单位的各种强制性体检,才能使国家通过保护从业者隐私、反对就业歧视的意愿。真正体现出国家对弱势群体宪法权利的保护。


建议国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修改《劳动法》。制止用人单位的强制体检,使用人单位与从业者的福利健康体检过程脱离,以彻底消除我国从业者遭遇健康就业歧视的根源。

参考人民网E政区提案,我建议对《劳动法》第54条进行修改。将:“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修改为:“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体检项目由用人单位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含有与职业病无关的项目,维护公民的健康隐私权。”
同时,明确规定:“除国家明文规定的特殊职业入职体检外,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进行其它体检;不得获取国家明文规定以外的从业者健康信息。”

谢谢

        

附件:人民网E政区提案

http://ezheng.people.com.cn/proposalPostDetail.do?id=399660&boardI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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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walm 于 2012-2-7 09:16 编辑



核心观点:建议对《劳动法》第54条进行修改。将:“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修改为:“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体检项目由用人单位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含有与职业病无关的项目,维护公民的健康隐私权。”
同时,在修改后的劳动法中明确规定:“除国家明文规定的特殊职业入职体检外,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进行其它体检;不得获取国家明文规定以外的从业者健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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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信,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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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4 14:57 |只看该作者
行动才是王道,请有这个意识、觉悟并付诸行动的人贴上编号或者照片,彼此共勉。我的XA 1870 3295 1 43。
对于维权持不同论点的人就算不支持也不要来反对,平信才一两块钱,挂号也就四五块,有条件的寄个EMS大概20。很多期盼国外民主自由的同志也请认识到:美国之所以民主自由,是因为有着一大群有着自由民主意识的公民,不参与等待天下掉下自由民主是不现实的。中国的民主要靠大家参与来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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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4 15:36 |只看该作者
我也觉得 行动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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