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挂号信已寄出,抛砖引玉,掀起2月寄信潮流要靠你我一起 [打印本页]
作者: 且行且忐忑 时间: 2012-2-3 10:52 标题: 挂号信已寄出,抛砖引玉,掀起2月寄信潮流要靠你我一起
本帖最后由 且行且忐忑 于 2012-2-3 10:56 编辑
3月《劳动法》修改机遇在即,1994年的法律过了八九年才修改,法律的固定性和权威性毋庸置疑,不是动不动就能修改的。人生有几个八九年来等待,若不趁着这个机会在法律上奠定维权反歧视的基础,也许以往成果的颠覆就在转眼之间。珍惜大家的成果,也许你以前就是维权积极分子,或者你是刚来的论坛初生,或许你是不同维权观点的维权人士,希望大家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花费几块钱来检验下民众的力量,光凭几个斑竹或者积极分子难以成事,要参与者多声音响才能引起政府关注。本人论坛小卒子抛砖引玉,希望大家接力建言人大修改《劳动法》,同时积极鼓励其他战友的参与。
部分论坛链接供各位参考: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1107572-1-1.html 94版《劳动法》有望今年修改,您有话要对全国人大说吗?
核心观点:建议对《劳动法》第54条进行修改。将:“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修改为:“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体检项目由用人单位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含有与职业病无关的项目,维护公民的健康隐私权。”
同时,在修改后的劳动法中明确规定:“除国家明文规定的特殊职业入职体检外,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进行其它体检;不得获取国家明文规定以外的从业者健康信息。”
寄信地址:全国人大地址(最好挂号信或快件,内容不要雷同,三五两句表达清楚即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北京市西交民巷23号) 吴邦国委员长收
邮编:100805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1108770-1-1.html新春惊暴:劳动法3月肯定要修改!!我们要一起努力争取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1107668-1-1.html机会不能错过,愿者接力--我为劳动法修改向人大建言
作者: 且行且忐忑 时间: 2012-2-3 10:53
寄信地址:全国人大地址(最好挂号信或快件,内容不要雷同,三五两句表达清楚即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北京市西交民巷23号) 吴邦国委员长收
邮编:100805
作者: 我想陪你 时间: 2012-2-3 13:59
为了以后,上啊!
作者: 一亿瓦全 时间: 2012-2-3 14:52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walm 时间: 2012-2-3 17:24
本帖最后由 walm 于 2012-2-3 17:35 编辑
回复 一亿瓦全 的帖子
你讲的有用的东西就是别人去当走一超,别人去自杀,而你可以快速的得到实效!你讲的东西傻子都知道有效,可是由谁去干! 你为何不去干你肚子里希望别人去干得事情!我们没有必要鼓励或希望别人去过激,虽然过激确实有效,但是你一味鼓励别人去干那种自己不愿意干的事,以便自己从中 获利,是否有点无耻!
希望你自己拿出一点实际行动来,别指望别人去过激!请你带头?!
作者: walm 时间: 2012-2-3 17:29
本帖最后由 walm 于 2012-2-7 09:51 编辑
信已经写好,下周寄出以后贴出来!
尊敬的吴邦国委员长:您好!
近年来我国在尊重人权和平等自由方面确已取得了长足进步。然而,现实生活中的歧视现象仍比较严重。在我国,无论在政治、经济、文化、体育各个领域及工农商各行业,从经济管理、金融投资到生活消费,从受教育到就业及公务员录用,歧视现象仍存在。就业歧视对从业者的伤害之大令人难以承受,受害者因为某种外在的先天的原因,受到社会不公平的对待,产生的是对人生的毁灭性打击。因为这对于具体的受害个人来讲就是一辈子的事。
以用人单位的强制健康体检引起的身体健康歧视为例,党和政府给就业人员提供的福利性健康体检政策,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这种体检的集体性、强制性,在我国已经成为用人单位强行摄取从业人员身体隐私的主要途径。通过集体强制福利健康体检,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侵犯个人隐私,实施隐性就业歧视通道。
据南京报业网报道:
公司女白领朱云隐婚3年因老公是同事
体检查出怀孕暴露
,公司负责人得知她怀孕以后,立即派人来调查这件事情。要求两人中的一人主动离开企业,否则两个人都将被辞退。(2010-06-23 07:21:12 编辑:周远舟
来源:新华报业网
)
大河网载文:“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禁止在招聘与就业中强制劳工体检。而在我国,强制体检成了风气,用人单位觉得员工体检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据《国际先驱导报》报道,与国内一般单位对体检十分重视甚至当作一项福利有所不同,在国外,体检是一件十分个人化的事情。"[2009年08月11日 09:51来源:东方今报]
对于福利健康体检,虽然国家人社部和卫生部在有关领导在不同场合多次表态:“单位不能强行让职工进行体检”、“用人单位不得私自打开体检表”。但是由于用人单位与体检医院的市场买卖关系,相当部份的用人单位依然可以私下获取从业者体检结果,而这种行为是很难举证的。
如,广东电力一局医院为多家公司暗中检查乙肝项目,医院以电邮打包将检查结果告知用人单位。(2011-02-10 11:49:57 来源:胶东在线
)
鉴于我国在就业领域里隐健康就业歧视均以用人单位强制体检[包括本应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福利体检侵犯从业人员的身体隐私资料为始点,以实施就业歧视为终点。用人单位做为侵权一方,从一开始摄取从业人员的身体检测资料就具有明确实施隐性就业歧视的恶意。这也使得就业领域侵犯个人隐私与其它单纯侵犯个人隐私有本质上的不同。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对于这种广泛存在的以侵犯个人隐私开始的隐性就业歧视无法有效制约。[仅有一个带有1000元以下的罚则条款且对于福利健康体检没有涉及。
尊敬的委员长,人社部领导莫荣指出:“用人单位和医院都无权强迫检测人“上缴”隐私权。”至今已经一年多了,这期间的无数事实已经证明,中国大陆多年的乙肝歧视及其他健康就业歧视源自用人单位通过以各种理由对从业人员的任意强制集体体检,恶意摄取从业人员身体隐私。修改《劳动法〉已迫在眉睫。公民的宪法权利仅仅靠政策保护是不合实际的,只有用法律制止用人单位的各种强制性体检,才能使国家通过保护从业者隐私、反对就业歧视的意愿。真正体现出国家对弱势群体宪法权利的保护。
建议国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修改《劳动法》。制止用人单位的强制体检,使用人单位与从业者的福利健康体检过程脱离,以彻底消除我国从业者遭遇健康就业歧视的根源。
参考人民网E政区提案,我建议对《劳动法》第54条进行修改。将:“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修改为:“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体检项目由用人单位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含有与职业病无关的项目,维护公民的健康隐私权。”
同时,明确规定:“除国家明文规定的特殊职业入职体检外,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进行其它体检;不得获取国家明文规定以外的从业者健康信息。”
谢谢
附件:人民网E政区提案
http://ezheng.people.com.cn/proposalPostDetail.do?id=399660&boardId=1
作者: walm 时间: 2012-2-3 17:34
本帖最后由 walm 于 2012-2-7 09:16 编辑
核心观点:建议对《劳动法》第54条进行修改。将:“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修改为:“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体检项目由用人单位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含有与职业病无关的项目,维护公民的健康隐私权。”
同时,在修改后的劳动法中明确规定:“除国家明文规定的特殊职业入职体检外,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进行其它体检;不得获取国家明文规定以外的从业者健康信息。”
作者: yh0046 时间: 2012-2-4 09:01
寄信,建言!
作者: 且行且忐忑 时间: 2012-2-4 14:57
行动才是王道,请有这个意识、觉悟并付诸行动的人贴上编号或者照片,彼此共勉。我的XA 1870 3295 1 43。
对于维权持不同论点的人就算不支持也不要来反对,平信才一两块钱,挂号也就四五块,有条件的寄个EMS大概20。很多期盼国外民主自由的同志也请认识到:美国之所以民主自由,是因为有着一大群有着自由民主意识的公民,不参与等待天下掉下自由民主是不现实的。中国的民主要靠大家参与来推动
作者: 121068357 时间: 2012-2-4 15:36
我也觉得 行动才是王道
作者: 八蛋 时间: 2012-2-4 16:30
已寄,花了22大洋
作者: 668729 时间: 2012-2-5 11:03
强烈支持寄信
作者: 614 时间: 2012-2-6 21:00
作者: 1987923 时间: 2012-2-9 08:06
周日寄出,到时候贴出照片。
虽然我已经有了稳定的工作,可还是和非携带不一样,心里时常还在担心着体检,愿其他的战友们,我们携起手来,一起努力吧!
作者: 1987923 时间: 2012-2-11 16:06
兑现承诺,今日寄去了一份希望。[attach]281213[/attach]
作者: 家园桥H 时间: 2012-2-11 19:42
寄信的战友们辛苦了!
作者: 且行且忐忑 时间: 2012-2-12 16:51
回复 121068357 的帖子
恩,点滴力量汇聚,行动了才有效果。
作者: 且行且忐忑 时间: 2012-2-12 16:51
回复 八蛋 的帖子
作者: 且行且忐忑 时间: 2012-2-12 16:54
回复 614 的帖子
614老师,我可是您的粉丝,一路看你的文章走过来的,您的付出让我们获益匪浅,在思想上有了维权的觉醒。
作者: 且行且忐忑 时间: 2012-2-12 16:54
回复 1987923 的帖子
辛苦辛苦,一起号召一下大家来参与
作者: 且行且忐忑 时间: 2012-2-12 16:55
回复 家园桥H 的帖子
作者: 1987923 时间: 2012-2-14 10:07
且行且忐忑 发表于 2012-2-12 16:54
回复 1987923 的帖子
辛苦辛苦,一起号召一下大家来参与
大家都来参与,是件不容易的事情!
作者: 1987923 时间: 2012-2-14 13:00
家园桥H 发表于 2012-2-11 19:42
寄信的战友们辛苦了!
我们一起努力呀!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2-2-14 13:28
作者: 玉魔头 时间: 2012-2-14 15:07
无锡法院一审认为,乙肝携带者不应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
跨国药企在华歧视二审开庭,乙携能否从事药品行业工作成争议焦点
民间对《药品质量管理法》中“传染病”界定的质疑从未中断
参加入职体检被测出系乙肝小三阳,接到录取意向通知书的徐军(化名)被应聘的跨国药企——无锡罗地亚制药有限公司拒录。2011年1月13日,徐军以侵犯平等就业权为由向无锡当地法院递交了诉状。去年11月9日,江苏无锡惠山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原告徐军诉讼请求,认为乙肝携带者不应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徐军不服一审判决,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2月7日,五十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0年9月初,在上海工作的徐军被苏州一家猎头公司推荐到法国跨国集团无锡罗地亚制药有限公司应聘经理岗位。经过两轮面试,双方彼此都比较满意。该企业人力资源部随即发了录用意向通知书给徐军,并要求其到江苏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无锡分中心体检,然后尽快上岗。接到录用通知书后,徐军很快就跟原单位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
9月30日,徐军到江苏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无锡分中心参加入职体检。10月11日,徐军拿到了体检报告。报告上面有肝功能和其他项目的检查,但是并没有乙肝五项项目。看到报告显示一切正常,徐军当天兴冲冲的去公司报道。然而,对方却告知因为体检中心打电话透露称其乙肝五项项目检测不正常,为乙肝小三阳,故而拒绝录用。
原来,江苏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无锡分中心在做入职体检时偷偷地违规检测乙肝五项,并且将结果泄露给了罗地亚无锡制药有限公司。
2011年1月13日,徐军以罗地亚公司的就业歧视行为侵犯其平等就业权为由向无锡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地亚公司向其道歉并赔偿其损失。经过两次开庭,2011年11月9日,无锡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徐军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根据《药品管理法》第51条规定的“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认为,虽然乙肝小三阳即乙肝病毒携带者只有通过血液等几种较窄的途径传染,一般接触不会传染,但其仍具有传染的可能性。而法律规定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均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因而此类患者应属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的人员。
因对一审结果不服,2011年11月23日,徐军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2年2月7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双方对于徐军应聘的岗位是否为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两个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关于是否适用法律错误,上诉方称,根据《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的对于乙肝病毒传播途径的规定,再结合《药品管理法》第51条对于仅是针对可能污染药品的传染病不能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的规定,显然,根据医学证明及相关规定,上诉人徐军在工作中不会导致病毒传播,不会造成对药品的污染,因此《药品管理法》第51条也对上诉人不适用。另外,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及《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的规定,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只有特警、飞行员及血站有关工作人员,上诉人徐军所从事的技术部经理显然不为该职务范围。
而被上诉人认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也具有传染性,是传染病的范围,而根据《药品管理法》第51条,凡是患传染病的均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因此原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民间对《药品管理法》51条中的“传染病”界定的质疑从未中断
2011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体表有伤口、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8月28日,民间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寄出建议信,认为征求意见稿沿用了以往对所有的“传染病”都禁止从业的规定已经过时,建议药品行业相关规范细化从业受限的传染病种类,取消对乙肝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限制。建议信认为,我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规定,患有传染病或者患有其他可能污 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这种不区分传染病的种类和传播途径的差异的做法,剥夺了乙肝携带者等群体在这个行业就业的权利。
北京益仁平中心负责人杨占青称,作为反就业歧视的公益机构,近年来我们通过两会提案、政策倡导建议信、发布调研报告等很多方式来推动消除乙肝歧视,并指导帮助很多乙肝携带者诉讼维权。我们发现,药品行业依然是乙肝歧视的重灾区,主要原因就在于《药品管理法》中的“传染病”太过于笼统,给了药企可乘之机。
2011年年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向社会发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其中仍然规定,“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年度常规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2012年1月10日,北京益仁平中心再次致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议明确“传染病”的种类,将科学已经认定不会通过工作接触传播的乙肝、艾滋病等疾病,明确排除在限制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疾病之外。
2011年11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在食药监政信函[2011]4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条款提到的“健康检查”和“传染病”,其检查指标和检查范围均遵守卫生部的规定。
同样,一审败诉后,徐军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询问《药品管理法》第51条中的“传染病”是否包括“乙肝携带者”。2011年12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复其称,《药品管理法》第51条中的“传染病”是一个通行的概念,应遵守卫生部门的规定。
食品行业健康证办理已对乙肝携带者放开门槛
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明确界定了应该受到从业限制的“消化道传染病”种类,“乙型肝炎”没有被列入其中。
“这就消除了多年来食品行业对乙肝携带者的从业限制。”杨占青说
有“乙肝斗士”之称的雷闯近年来通过行为艺术等各种方式反对乙肝歧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通过后,雷闯成为了全国拿到食品行业健康证的第一人,并且2009年12月9日入围被誉为中国经济“风向标”的2009CCTV中国经济年度人物评选候选人名单。被《检察日报》授予2009年度中国正义人物奖。2010年2月24日,他在杭州成功领到首张药品从业健康证明。
“食品行业已经对乙携不再限制,我也领到了从事药品行业的健康证明,这表明由于乙肝传播的特殊性,乙肝携带者是可以从事这个行业的。”雷闯说
值得一提的是,2010年2月三部委通知下发后,北京市卫生局于2010年7月19日下发了《关于废止涉及乙肝检测项目相关规定的通知》,明确取消了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体检中的乙肝项目。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2-2-14 18:45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2-2-15 12:43
作者: tramplove 时间: 2012-2-15 14:05
战友给我们做了榜样,我也准备写!沉默只会让不公平在我们身上发生
作者: 且行且忐忑 时间: 2012-2-15 21:57
回复 tramplove 的帖子
作者: 且行且忐忑 时间: 2012-2-15 21:59
听说有的战友觉得打印不方便,可以先上网用飞信把参考信件与寄信地址用飞信飞到自己手机, 找个空闲时间用手写15分钟不到就可以写好了。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2-2-15 23:14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2-2-15 23:14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2-2-15 23:14
作者: zhijing 时间: 2012-2-17 12:35
中午已经寄信。 挂号信编号:XA 27557278411
作者: 小醉不归 时间: 2012-2-17 17:08
我们的信件可以基本上也是有关部门拆看的,所以我想可否具体到部门其它称谓,因为之前我寄给温家宝总理的信件,被人拆开检查并审查过!
作者: 公平公正 时间: 2012-2-18 18:03
今日已寄出一封挂号信!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2-2-20 20:14
作者: panda.exe 时间: 2012-2-24 15:02
作者: cc8513 时间: 2012-2-24 22:51
支持中,虽然最近忙晕了,但还是会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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