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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1960215 于 2011-9-21 08:22 编辑
尊敬的尹蔚民部长:您好!
我们是中华网网友,下面就由于用人单位强制福利体检,使从业者个人隐私被侵犯,导致各种歧视的问题向您反映,请予以关注。
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健康体检《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卫办政法发〔2011〕14号第三条明确规定:无论体检费用是由受检者本人承担还是由受检者所在单位承担的,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
可是这些规定在具体实施时却形同虚设。作为体检市场的双方,体检医院为了经济利益,用人单位为了掌握从业者身体隐私侵权,当用人单位把就业者带到体检医院后,只要交钱,体检机构就公开或私下把体检结果私下交给用人单位,进而实施隐性就业歧视。如,广东电力一局医院为多家公司暗中检查乙肝项目,医院以电邮打包将检查结果告知用人单位。(2011-02-10 11:49:57 来源:胶东在线 )在这种私下串通,无法举证的现实面前,三部委通知“严格规范乙肝检测,保护个人隐私”的精神失去了实际存在的基础,国家文件也沦为一纸空文。
党和政府给就业人员提供的福利性健康体检政策,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这种由用人单位主导的强制体检,在我国已经成为用人单位强行摄取从业人员身体隐私的主要途径,形成了一条侵犯个人隐私,实施隐性就业歧视通道。事实证明: 用人单位做为侵权一方,从一开始摄取从业人员的身体检测资料就具有明确实施隐性就业歧视的恶意。
过去的法律和通知为什么没有被实施?个人隐私被侵导致的乙肝歧视为何屡禁不止?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莫荣对此进行了解读:“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做乙肝检查,而是对被检者知情权和隐私权的保护。短期内要改变公众的既有观念,确实不容易,但从保护知情权和隐私权入手,会是一个便于操作的角度。用人单位和医院都无权强迫检测人“上缴”隐私权。”《每日经济新闻》(2009-12-31 )
我国著名肝病专家,北京地坛医院蔡皓东教授一针见血地指出:“政府检查和处罚的力度不够。虽然已经有了这些法律和通知,但对违法者只处罚区区几百元,或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种状态,乙肝歧视如何完全消除?乙肝感染者如何才能有平等就业的机会?”
无疑,体检机构和用人单位“串通侵犯从业者个人隐私”是由于用人单位强制集体体检所产生的衍生品,这种用人单位参与并主导的集体强制体检一日不除,更多的体检机构和用人单位“串通”必将与日俱增。
尊敬的部长:我们吁请人社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以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管理,禁止用人单位对就业者强制福利体检,彻底从根源上消除用人单位以"福利体检"之名行"侵犯隐私"之实的行为.杜绝我国各种病原携带者"被迫接受福利体检",导致个人健康信息泄露,遭遇就业歧视的现象。
建议国家人社部在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时明确:
除按卫生部核准的项目可以对劳动者进行入职体检外,用人单位不得强制要求劳动者进行其他体检或获取劳动者健康信息。福利健康体检由个人自主进行,用人单位除费用报销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
同时将违规处罚由一千元以下”改为“十万至五十万元”。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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