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flay 于 2011-3-13 12:3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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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卫人委违反中央及广东省卫生厅的规定、纵容乙肝歧视、并恐吓乙肝携带者行为的举报信
尊敬的广东省卫生厅领导: 我们是乙肝携带者及家属,向贵厅举报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卫人委”)违反中央政府及广东省卫生厅的规定、纵容乙肝歧视、并恐吓前往举报的乙肝携带者,希望贵厅依法彻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使党和政府的既定政策的严肃性不被破坏。
一、深圳市卫人委对举报人出具的回复显示,对违规检测乙肝的医疗机构,未按国务院三部门的文件予以处理
据《南方都市报》和《深圳新闻网》等媒体2011年3月10日报道,乙肝携带者雷闯2011年1月25日向贵厅实名举报深圳三家医疗机构涉嫌违规开展乙肝检测,后被转为深圳市卫人委处理。3月9日下午2时,雷闯到达深圳市卫人委信访办领取处理结果,卫人委出具的回复文件显示确有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预防保健所为主力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员工进行乙肝项目的检查,然而,该保健所受到的处理为:责令限期改正(附件一)。
国务院三部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和教育部)2010年2月10日颁发《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显然,深圳市卫人委所出具给举报人雷闯的回复显示,行政部门对坪山预防保健所的处理措施,根本没有遵守国务院三部门的上述《通知》,使得中央政府政令中的处罚规定形同虚设,对于这样架空中央政府政令威慑力和执行力的行为,如果不加以纠正,消除乙肝歧视的问题就恐怕还需要一次又一次地被各级部门反复发文强调。
二、深圳市卫人委出具的回复显示,对违规医疗机构的处理违反了广东省卫生厅的文件
2010年6月28日,广东省卫生厅发出明传电报《关于开展全省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粤卫明电[2010]30 号)》,其中规定:
“对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对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医疗机构,应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我厅将对违规医疗机构,以及监管不力的卫生行政部门予通报批评”。
显然,对违反规定的深圳坪山预防保健所,深圳市有关部门并没有遵照广东省卫生厅文件予以“严肃处理”,是对违规单位的纵容,这样敷衍应付的执法力度、执法态度,怎么能使上级政府的政策到实处呢?
三、深圳市卫人委工作人员对前往领取回复的乙肝携带者予以恐吓威胁,破坏党和政府关爱乙肝携带者的政策
据报道,乙肝携带者雷闯在领取回复之后,对这一违反中央和广东省两级政府规定的回复感到不满意,并以赠送一篮水果来表达。对于举报人的这种平和的表达不满的行为,深圳市卫人委信访办公室一名黑衣女工作人员却叫来了保安,并且禁止记者拍照采访,这名黑衣女子还对雷闯称:“不要因为这种事断送了你的后半生”。
作为卫人委信访办的工作人员,这一恐吓威胁言行明显是在破坏党和政府关爱乙肝携带者政策。
我国有乙肝携带者近一亿人,长期以来这一人群遭受到严重的就业歧视、教育歧视。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这一弱势人群受歧视的问题,三令五申要消除乙肝歧视、严惩侵害乙肝携带者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高度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精神。
就在上述事件发生的当天,国务院三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再次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贯彻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规定的通知》,该《通知》强调,各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确保投诉举报渠道的畅通,公开发布违规行为查处结果,鼓励新闻媒体进行监督。
然而,深圳卫人委信访办工作人员却无视各级政府的三令五申、无视党和政府对乙肝携带者这一弱势人群的关怀政策,对向行政部门举报、求助的乙肝携带者进行恐吓威胁,无所顾忌、顶风作案!
四、深圳市卫人委工作人员对举报人的恐吓威胁,触犯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深圳市卫人委信访办工作人员对举报人的批评行为的压制和恶劣态度,显然触犯了上述规定;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深圳市卫人委信访办工作人员对举报人的平和表达行为竟以“叫保安”的方式回应、并以“断送后半生”的言语加以恐吓,显然触犯了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在中央和广东省政府部门三令五申的情况下,深圳市卫人委出具的回复文件,却依然对违规体检乙肝的医疗机构从轻处理、纵容包庇,并对前往举报的乙肝携带者进行恐吓威胁,令我们这些曾经饱受歧视之苦的乙肝携带者和家属感到无比伤心和愤怒!从举报人雷闯的博客,我们看到他在遭到这样的粗暴对待后禁不住流下了眼泪,无数的乙肝携带者和家属的心里也在和他一起流泪!
我们吁请贵厅依法查处深圳市卫人委这种公然对抗党和政府既定政策的行为,使得党和政府政策政令的严肃性不被破坏!使得我们乙肝携带者及家属不再因为反歧视政策得不到落实而流泪!
此致
敬礼 乙肝携带者及家属
2011年3月
抄送:深圳市人民政府
附件一:《关于对坪山预防保健所违规检查乙肝项目信访件的回复》(署名深圳市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由深圳市卫人委出具给举报人)
附件二:《关于开展全省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粤卫明电[2010]30 号)》(广东省卫生厅2010年6月28日)
附件三:《“乙肝斗士”雷闯在深圳遭斥 卫人委保安“清场”》(南方都市报,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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