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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19:49 编辑
为引起政府高度重视,雷闯还未过完春节就已投入战斗;
近期媒体也很给力;
我们不要只是在本论坛观望.从我做起,从今天做起,有一份力,发一份光.
我们暂未遇到歧视的人可以做点什么,现根据战友观点,本人花一点点时间总结,以便大家都能为消除乙肝歧视出点力:
1、请求人大代表重视:
大别山林(全国人大代表邮箱):
http://www.hbvhbv.com/forum/forum-redirect-goto-findpost-pid-8450555-ptid-999907.html
2、新华网两会留言(我给总理话心愿)
http://view.home.news.cn/comment?nosubject=1&style=17&newsid=221070459&page=1
3、人权至上(提供广东省政协委员孟浩在微博)
http://t.sina.com.cn/1694339477
4、推土机(重要部门留言地址)
1-卫生部的部长信箱: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wsb/pbzxx/200804/33177.htm
2-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的部长信箱:
http://www.mohrss.gov.cn/Desktop.aspx?PATH=/sy/jlhd/jlhdbzxx
3-国务院法制办的留言板: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zxhd/lyb/info.shtml
4-温家宝总理通讯地址:
北京西城区府右街2号国务院办公厅 邮编: 100017
5、人大邮箱:
人大投稿信箱:[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个人观点:“医院不敢查乙肝;用人单位不敢提乙肝结果”才能真正消除乙肝歧视!
要达到这一目的,一是要行政作为,二是要具备强有力的法律。这些问题,战友们都有详细阐述,请根据他们的文章,参与力所能及的活动!
参考内容:
1、维权成本高,违法成本低。
益仁平调查报告1、入职入学禁查乙肝 逾六成国企入职仍查
http://www.liaozhai.tv/chengzhang/content/2011-02/14/content_557658.htm
2、法律无威慑力,行政不作为:
法律法规没有威慑力(最高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1007923-1-2.html
广州人社局不作为(例证):
http://news.sina.com.cn/s/p/2011-02-18/063421974103.shtml
更多媒体报道参考内容:
生存权利: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1005570-1-2.html
3、战友归纳的法律依据:
禁止或说限制用人单位体检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的知情权是有限知情权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1007437-1-3.html
4、解决行政不作为的建议:
对违规乙肝检测实施“一票否决”问责制的提案(思路)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1007963-1-1.html
修改相关法律(以下建议的目的是希望通过修改,使用人单位不敢再拿乙肝列为体检项目):
大别山林提到:
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进行修改。明确:“除按卫生部核准的项目或者为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传染病传播的可以对劳动者进行入职体检外,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进行其他体检或获取劳动者身体检查的信息”。福利健康体检由用人单位付费,个人自主进行。
同时将违规处罚由一千元以下”改为“十万至五十万元”。
建议人社部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与《通知》规定不符, 建议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改为“用人单位组织的体检中,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建议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为“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以外招用人员或其它各种体检中,将乙肝项目检测作为体检要求的;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真正使该规定起到违者必罚作用,并使其具有威慑力!
建议全国人大对《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出更明确的司法解释:不论患者是否同意,医疗机构将患者体检信息等个人隐私交除医学用途或卫生部规定的禁忌行业外的非患者亲人或团体的,同样视为侵权行为。。
地方两会也在近日陆续召开,此时不行动,两会的大好机会就可能失去。
请你将发邮件的内容贴在本贴后,方便新来的战友参考,达到全员参与的效果。
标题式建议简单、清楚,每一个人都可以花最少的时间表达意思。
部分内容下载,供新手参考,如您认为有道理,适当修改可发送.
做到人人有事做,人人为消除乙肝歧视添砖加瓦!
一票否决建议(含人大代表 重要部门邮箱,主要观点) 仅供参考.doc
给卫生部制定“一票否决”责任制度的建议.doc
给人社部关于修改《规定》及出台一票否决制度的建议.doc
给法制办留言建议三条(字数较多时可删剪).doc
点击查看战友书写的最新参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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