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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2月19日】2011两会于3月5日召开,都来做一点(要点归纳) ...
楼主: 614
go

【2月19日】2011两会于3月5日召开,都来做一点(要点归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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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丝带 功勋会员 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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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9 14:05 |只看该作者
建议人社部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第十九条和第六十八条
尊敬的尹部长:您好!
《规定》的第十九条与贵部人社发2010[12]号禁查乙肝〈通知〉不符,敬请删除“强行”,或按〈通知〉规定修改;删除第六十八条中的“可”字,有效防止地方人社局(如广州市人社局就广东省电力一局暗查乙肝事件的调查)不作为情况,甚至以“可”为借口实施腐败行为。避免该规定三年来只见打雷、不见下雨的状况再次重演。并加大处罚力度,使该规定不再成为一种摆设,真正成为维护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杀手锏。
电力系统互助QQ群:40423803 请注明:肝胆相照
链接1 不查乙肝电力就业部门
链接2 就业信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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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丝带 龙的传人 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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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9 14:42 |只看该作者
我上机上网不方便操作,
电脑上网的战友支持一下
狗走千里吃屎,狼走千里吃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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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旺勋章 射手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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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9 14:45 |只看该作者
在网上留言支持
像beyond唱的一样: 愿这土地里 不分你我高低  再也没有我们这些“乙等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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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9 14:48 |只看该作者
一定支持!现在是非常关键时刻,战友们必须主动,团结一致,现在真的是紧急时刻,我们一定要抓紧,两会前夕,让国家领导人知道我们的痛苦与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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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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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9 17:04 |只看该作者
能做的,都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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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9 17:11 |只看该作者
谢谢614老师,我已经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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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9 17:12 |只看该作者
举手之劳都不愿,只有等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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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之星

18
发表于 2011-2-19 18:47 |只看该作者

发给人大有关的部门

本帖最后由 goodbridge 于 2011-2-19 23:19 编辑

如果你认为有参考价值,出于对收件的尊重,请不要照抄。
请求出台政策禁止用人单位因体检导致的侵权行为
敬爱的
代表:您好!
在两会即将召开之际,特写信给您,敬请在两会中高度重视乙肝携带者的就业权利。
2003年,浙江大学生周一超因乙肝“小三阳”而体检不合格落选公务员,持刀将人事局干部刺死,震惊全国。政府先后为消除乙肝歧视做出了较大的努力。《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简称《规定》)等多部法律法规都有关于维护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利的规定。2007年,人社部、卫生部专为维护乙肝携带者出台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食品安全法》出台后,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于去年2月再次出台《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然而,一则《2010国企乙肝歧视调查报告》的结果却令人感到遗憾:被调查的180家大型国企中,明确表示入职体检要进行乙肝检测的高达61.1%。《人民网》刊登的一份北京益仁平中心去年6月份公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从新规生效4个月内,仅有不到一成的医院在执行禁检“乙肝”政策。从3月30日开始,通过电话共调查了我国29个省份的208家医院,多是省会城市的大型综合医院。在本次调查所成功访问到的207家医院中,只有17家是坚决不给查乙肝的;无条件可以查的医院数量达到了161家,占调查总数的77.78%。一系列统计数据说明,乙肝歧视并没有得到缓解。有损中国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更不符合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宗旨。
春节过后又爆广州市人社局在处理用人单位暗查乙肝事件不作为的新闻。之前,媒体报道“成都卫生局对西区医院违规查乙肝被罚900元”,实质上并没有按《通知》规定对泄露乙肝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务人员进行处罚;广东省电力一局医院暗查乙肝的严重违法事件中却只拿了两位非医务人员做了“替罪羊”。2008年1月实施的《规定》也只在去年首次被人社局拿来使用---苏州人社局对乙肝歧视的用人单位罚款700元。种种迹象表明,行政不作为甚至为维护所管辖的利益集团充当保护伞成为乙肝歧视的重要原因之一。

之所以相关行政部门行政不作为甚至充当保护伞角色都未予以追究,其根本原因还在制度。自《通知》出台后,全国大部分地区并没有按《通知》规定三个月内公布举报电话,至今也不知道责任人,但卫生局、人社局、教育局的主要领导并未被“问责”,各地用人单位和医疗机构明里暗里配合默契查乙肝,也不见相关领导受到《通知》规定的行政处分。《规定》的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就业乙肝歧视的用人单位“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不仅对用人单位没有任何威慑力,加上一个“可”字,给相关部门不作为的借口甚至充当“保护伞”的理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的规定,用人单位并没有无条件摄取职工健康信息的权力。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必须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北大法学专家蔡定剑早在2007年就已提到:“强制公民进行体检是一种相当严重的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正因为过去放任这种非法体检行为,从90年代开始拒绝乙肝携带者后,发展到2004年出现湖南招考女性公务时要求“乳房对称”的荒唐条件;2009年的北大医学部在高考招生中的体重和腰围标准以及某地公务员招聘的基因歧视等等。健康歧视愈演愈烈。严重侵犯了《宪法》赋予公民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破坏了上亿乙肝携带者的幸福安宁。成为社会稳定发展的重大隐患。
为杜绝用人单位体检所带来的侵权行为,建议对《就业促进法》做出更详细的司法解释:“除工作岗位的特殊需要或者为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传染病传播的需要可以对劳动者进行体检外,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进行体检或要求提供身体检查的信息。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从业人员身体检测资料。否则,即视为就业歧视”。加大对违法的处罚力度。就乙肝歧视而言,过去只有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第六十八条有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建议去掉“可”字,真正达到“违法必究”的作用。并提高罚款金额,使该《规定》具有威慑力。迫切期待《反就业歧视法》在本次两会通过。
为防止医疗机构无条件提供体检项目或将结果告知用人单位。建议全国人大对《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出更明确的司法解释:不论患者是否同意,医疗机构将患者体检信息等个人隐私交除医学用途或卫生部规定的禁忌行业外的非患者亲人或团体的,同样视为侵权行为。
为防止行政不作为,吸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力一票否决”和“河北将实行节能减排一票否决和责任追究制”的成功经验,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出台关于对违规乙肝检测监管不力的政府部门及官员实施“一票否决”的行政问责制度。

发送单位或个人:
全国人大
上海代表团
北京代表团
香港代表团
澳门代表团
部分全国人大代表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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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9 19:4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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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客观!也很全面!很好的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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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9 21:06 |只看该作者
好,举手之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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