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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凡符合执业药师注册有关规定即可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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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凡符合执业药师注册有关规定即可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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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2 20:2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有关规定,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有公平就业的权利。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凡符合执业药师注册有关规定即可注册。 go2http://www.sda.gov.cn/WS01/CL0857/57962.html国家食药监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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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2 22:05 |只看该作者
好消息!希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能说到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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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2 22:1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bbc8712 于 2011-2-12 22:19 编辑

好事情,明年我也去考个药师玩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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