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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2010国企乙肝歧视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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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国企乙肝歧视调查报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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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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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2 17: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19:15 编辑

                                            摘  

    目前我国约有9300万乙肝携带者,但是因为种种原因,这一庞大的社会群体长期面临着严重的就业歧视问题。

    为了保护乙肝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利,自2007年起,国家就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件。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这是一部维权范围更广、禁查项目更全、监查力度更大的文件,同时也寄托了广大乙肝病毒携带者和社会公益人士们的殷切希望。

    为了考察《通知》公布一年期间的贯彻执行情况,国内民间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特组织了本次调研活动。本研究从全国范围内选取180个国有企业作为样本,其中中央企业96个,地方企业84个,共涉及十八个行业类别。本调查以国有企业的招聘活动为切入点,主要通过电话调查的方法,向国企的招聘人员询问以下两个问题:(1)企业的入职体检中是否包含了乙肝项目检测?(2)企业在招聘时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应聘的态度如何?然后通过对调查数据的统计分析,对我国就业领域中国有企业的乙肝歧视状况进行考察。

    尽管三部委下发的《通知》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但是调查发现,目前国有企业中违规检测乙肝项目的做法仍然比较普遍,拒录乙肝携带者的现象仍然较多存在。由此可见,我国国有企业中的乙肝歧视问题仍然相当严重。具体研究结果如下:

    第一,入职体检时“是否检测乙肝项目”:调查发现,61.1%的国有企业明确表示要“检测乙肝项目”,23.3%的国有企业表示“不会检测乙肝项目”,另有15.6%的国企招聘人员表示“不清楚”、“没有正面回答”或者“拒绝回答”,这其中存在暗查乙肝项目的可能。从国企类型来看,中央企业中违规检测乙肝项目的现象多于地方企业。就行业类别而言,军工、石油和天然气开采、食品以及其它等4个行业的国企对乙肝项目的违规检测率最高,均为100 %,旅游业的检测率最低,为0

    第二,招聘时“是否歧视乙肝携带者”:调查表明,35%的国有企业均明确表示“拒绝乙肝携带者”,另有10%的国有企业“没有正面回答”这一问题,存在隐性歧视的可能,仅有42.2%的国有企业表示“不会歧视乙肝携带者”。此外,地方企业中的乙肝歧视现象多于中央企业,但中央企业中隐性乙肝歧视的现象多于地方企业。从行业类别来看,明确表示“歧视乙肝携带者”的比例最高的是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此行业100%的被调查企业都表示拒绝录用乙肝携带者,并且这些企业还都是央企,比例最低的是旅游业(0.0%)。

    第三,乙肝项目检测和乙肝歧视的总体情况:调查表明,有31.1%的国有企业明确表示招聘时会“检测乙肝项目”并且“拒绝录用乙肝携带者”,这其中包括32家中央企业和24家地方企业,另有21.1%的国有企业表示既“不检测乙肝项目”也“不歧视乙肝携带者”,前者比后者高出10个百分点。就行业类别而言,明确表示招聘时会“检测乙肝项目、拒绝乙肝携带者”的比例最高的是“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检测率和拒绝率都高达100.0%,次高的是“食品”和“医药”行业,其理由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乙肝携带者不能从事(食品或药品的)生产岗位”,而表示招聘时“不检测乙肝项目、不歧视乙肝携带者”的比例最高的是“旅游”业。

    通过分析可知,国有企业中存在乙肝就业歧视的原因主要有五个:(1)部分法律法规的滞后;(2)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宣传不足;(3)企业违法违规的成本过低;(4)对乙肝常识缺乏正确的认识;(5)无良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舍“义”取“利”;(6)反乙肝就业歧视的公益诉讼困难重重

    针对上述原因,本研究提出了消除国有企业乙肝就业歧视的四点对策建议:

    (1)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提高企业违法违规的成本;

    (2)建立政府与民间的合力监管机制;

    (3)加大对乙肝知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

    (4)鼓励反乙肝就业歧视的公益诉讼。

                                                 第一章                                                                                 引言

    我国是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的高发区,2006年卫生部开展的全国乙肝血清流行病学调查表明,我国人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为7.18%,据此推算全国仍有约9300万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url=file:///E:/牛玉亮/2010å›½ä¼ä¹™è‚æ §è§†è°ƒæŸ¥æŠ¥å‘Š20110210.doc#_ftn1][①][/url]可见这是一个十分庞大的群体。但是,由于人们长期以来对乙肝知识所持有的错误认识,导致社会上存在着大量对于乙肝患者以及病毒携带者的广泛而公开的歧视行为和现象。其中,就业中的乙肝歧视就是我国劳动力市场中存在的一种独特的社会歧视现象。

中华医学会2005年“国内乙肝患者认知现状调查”结果表明,52%的乙肝患者和携带者因为乙肝原因失去了理想的工作和学习机会。[url=file:///E:/牛玉亮/2010å›½ä¼ä¹™è‚æ §è§†è°ƒæŸ¥æŠ¥å‘Š20110210.doc#_ftn2][②][/url]另据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2007年发布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报告》显示,截止2006年底,高达96%的外企公司在华招聘入职时对应聘者进行强制性的乙肝标志物检测,并且77%的外企公司明确表示拒绝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url=file:///E:/牛玉亮/2010å›½ä¼ä¹™è‚æ §è§†è°ƒæŸ¥æŠ¥å‘Š20110210.doc#_ftn3][③][/url]由此可见,我国在就业过程中的乙肝歧视问题是非常严重并且普遍存在的。

    为此,国家和政府推出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件:2007年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08年1月1日起,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也正式生效,这些法律文件的出台,旨在消除劳动就业领域的乙肝歧视现象,保护乙肝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但是,根据国内最大的乙肝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与北京大学法学院2008年公布的《中国乙肝人群生活状况调查报告》可知,仍有45.69%的乙肝携带者在就业过程中因乙肝受到过歧视。[url=file:///E:/牛玉亮/2010å›½ä¼ä¹™è‚æ §è§†è°ƒæŸ¥æŠ¥å‘Š20110210.doc#_ftn4][④][/url]同时,北京益仁平中心2009年所做的《2008外企乙肝歧视调查报告》也表明,84%的被调查公司(机构)入职招聘时仍要违规进行乙肝检测,44%的公司(机构)仍明确宣称拒绝乙肝携带者,只有5%的公司(机构)入职无需强制体检乙肝标志物。[url=file:///E:/牛玉亮/2010å›½ä¼ä¹™è‚æ §è§†è°ƒæŸ¥æŠ¥å‘Š20110210.doc#_ftn5][⑤][/url]2010年民间反歧视公益组织——湖北守义工作组以中国500强企业为样本进行调查,结果发现半数企业(50.8%)明确表示入职体检要检测乙肝五项或表现明显歧视态度。[url=file:///E:/牛玉亮/2010å›½ä¼ä¹™è‚æ §è§†è°ƒæŸ¥æŠ¥å‘Š20110210.doc#_ftn6][⑥][/url]综上所述,即使国家已经制定了一些保护乙肝携带者平等就业权的法律法规,但是就业中的乙肝歧视问题仍然突出。

    为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其中第二条规定“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在体检时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在招聘时不得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与以往的文件相比,本文件具有权益维护范围更广、禁查项目更全面、特殊职业更明确、监督检查力度更大等特点,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平等权利的维护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广大乙肝病毒携带者和公益人士对其也给予了深切厚望。

    如今,《通知》公布已将近一年,其贯彻执行情况到底如何呢?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行为是否得以改善呢?为此,国内民间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特组织了本次调研活动,以国有企业为调查对象,对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态度进行调查,以此反映我国就业领域的乙肝歧视现状。之所以选择国有企业作为研究对象,是因为其具有极强的典型意义:第一,由于历史、制度和认知等方面的原因,新中国成立后,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据绝对的统治地位,之后虽然经过国企改革的洗礼,使得国有企业在数量上有所下降,但是由于其所占据的都是垄断性行业,加之先天的规模优势和政府的扶持,因此它的总量优势依然存在,仍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它们在用工方面的制度规定和处理办法也是大部分私营、外资企业效仿的对象。第二,因为自身所有权的特殊性,除了具有经济功能外,国有企业还承担着重要的社会功能,国家统计局的2007年统计表明,国有企业的数量虽然只有私营企业的六分之一,但是二者的从业人数却是相当的,可见国有企业在劳动就业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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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研究设计
    一、概念界定
    (一)乙型肝炎
    乙型肝炎(通常简称“乙肝”)是由乙型肝炎病毒(HBV)引起的一种传染病。卫生部2010年最新公布的文件中表明,乙肝病毒的传播途径有三种:经血传播、母婴传播和性传播,“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触,如同一办公室工作 (包括共用计算机等办公用品)、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同一餐厅用餐和共用厕所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不会传染乙肝病毒。”
    卫生部2006年发布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第七条指出:“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可见,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体质与常人并无差异,完全可以正常工作和生活。
    (二)平等就业权
    劳动权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并且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的权利。这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权利,也是各国宪法确认和保护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在劳动权中,“平等就业权”居于首要地位,是其它劳动权利存在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3条规定了劳动者享有七项具体权利,第一项即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第12条规定“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第26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因此,平等就业权是指任何劳动者均享有平等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个人身体素质等不同而受到歧视。
    (三)歧视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58年通过的《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中的界定,所谓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其效果为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另外,“有关成员在同雇主代表组织或工人代表组织——如果这种组织存在——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磋商后可能确定其效果为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的其他区别、排斥或特惠”,也是歧视。简而言之,歧视就是不平等地看待,也就是偏见,偏见进一步就会发展为歧视。歧视包括很多种类,如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相貌歧视等等,而在所有歧视中,最严重的是就业歧视,因为就业是公民通过自身的劳动力在社会中生存的主要途径。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宗教、民族、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与《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条款相违背的。
乙肝歧视是指中国社会现存的对健康的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一种歧视现象。调查表明,目前中国乙肝携带者受到的歧视中最突出、最严重的是就业歧视,即在其他条件全部具备的情况下,乙肝病毒携带者只是因为乙肝携带的原因就被侵犯平等就业权的歧视现象。
    二、研究方法
    本研究主要采用的是抽样调查的方式,具体方法包括:
    (一)网络调查法
    第一,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公布的“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企业”的名单,再结合各省(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公布的省属(市属)国有企业名单,来选取调查样本。国务院国资委网站上公布的中央企业共122家,除去1家已经破产的,以及一些查不到近期招聘信息,或者有招聘信息却没联系电话,或者电话无法接通的,最后调查成功的央企有96家。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网站上公布的“国有重点企业”名单和各省(直辖市)国资委网站上公布的省属(市属)国有企业名单,按照企业影响力的大小,采用同样的筛选办法,又从全国28个省(直辖市)选取、调查了84家地方国企(因为西藏、青海、宁夏、香港和澳门的地方国企名单无法从网站上找到,所以排除在外),其中每个省份(直辖市)约有3家国企。这样,96家央企和84家地企共180家国有企业就构成了本次调查的样本。第二,在被调查企业的官方网站上查找企业的招聘信息,或者通过百度、Google等搜索引擎查找被调查企业近期的招聘信息。第三,通过网络资源的搜索,查询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平等就业权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反乙肝歧视的维权行动和典型案例等研究资料。
    (二)电话访问法
    即根据调查企业所发布的招聘信息,调查人员以求职者的身份给企业打电话进行调查。电话调查时,首先要确认对方身份,本次调查的访问对象是所调查企业的人力资源部负责招聘的工作人员,接着表明自己的身份——乙肝病毒携带的求职者,然后针对事先设计好的调查问题,向其进行询问,并记录对方的答复结果。这些调查结果就构成了本研究的第一手分析资料。
    (三)文献法
    主要是通过查阅大量的调查报告、论文、统计数据等文献资料,来了解国内外相关研究的理论动态及研究成果和现状,从而为本研究的背景介绍和对策建议部分做好了铺垫。
    三、调查内容
    本次调研主要是以国有企业的员工招聘行为为切入点,通过了解国有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态度,考察三部委《通知》出台一年来,其中关于“取消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的条款在我国劳动力市场中的实际执行情况。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调查企业的入职体检中是否包含了乙肝项目检测?(2)调查企业在招聘时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应聘的态度如何?这两点也是本次电话访谈的主要调查问题。
    四、样本情况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公布的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企业的名单,本研究从全国范围内共选取180个国有企业作为样本,其构成情况如下:
    (一)样本的类型分布情况
    按照政府的管理权限划分,我国的国有企业可以分为中央企业(由中央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和地方企业(由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两种类型。本次调查的180家国有企业的类型分布情况如图1所示,其中中央企业96家,地方企业84家,并且这84家地方企业是由每个省或直辖市(除去那5个没有本地国有企业名单的省或特别行政区)中选取3个地方国有企业组成的,因此,本研究所选取的样本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很好的代表性。                              
(二)样本所从属的行业分布情况

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并结合研究需要,本研究将所调查的180家国有企业分别归属到18个行业类别里,具体分布情况见表1。

表1 调查企业的行业类别分布情况

行业类别

企业数量

所占比例

行业类别

企业数量

所占比例

军工

6

3.3%

食品

5

2.8%

科学研究、地质勘查

8

4.4%

医药

8

4.4%

电子信息

12

6.7%

冶金

20

11.1%

石油、天然气开采

3

1.7%

化工

11

6.1%

煤炭

9

5.0%

旅游

3

1.7%

电力

12

6.7%

金融

2

1.1%

交通运输、仓储

15

8.3%

建筑

11

6.1%

装备制造

31

17.2%

综合

6

3.3%

消费品制造

11

6.1%

其它

4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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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玉魔头 于 2011-2-12 18:02 编辑

                                                             第三章 研究结果
    一、国有企业在入职体检时对乙肝项目的检测情况
    (一)国有企业检测乙肝项目的总体状况
    根据三部委2010年下发的《通知》中规定,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本研究将被调查企业对于“是否检测乙肝项目”的答复情况划分为5种类型:“检测”、“不检测”、“不清楚”、“没有正面回答”和“拒绝回答”。调查结果显示,国有企业在入职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情  况如图2所示。 由图可知,在本次调查的180家国有企业中,有110家企业明确表示入职体检时要“检测乙肝项目”,所占比例达61.1%,有42家企业表示入职体检时“不会检测乙肝项目”,占调查总数的23.3%。另外,有10家企业的招聘人员表示“不清楚”,说是“体检项目由医院决定”,而且其中一名招聘人员透露:“体检报告都是由公司经理拿着,员工根本看不到,所以不知道体检项目”,说明在一些国有企业中,劳动者毫无隐私权可言。另有7家企业的招聘人员“没有正面回答”这一问题,只是表示会“按照国家规定来办”,还有11家被调查企业的招聘人员拒绝回答这一问题。

综上所述,尽管三部委下发的《通知》中已经明文规定,各级各类用人单位在公民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但是调查表明,大部分的国有企业在入职体检时仍然违规检测乙肝项目,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依然没有保障。

(二)不同类型国有企业检测乙肝项目的情况

按照国有企业类型的不同,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对乙肝项目的检测情况如表2所示。从表中可以看出,在入职体检时,中央企业中明确表示“检测乙肝项目”的比例为62.5%,比地方企业(59.5%)高出3个百分点,而表示“不检测乙肝项目”的比例比地方企业低3.1个百分点,说明中央企业在入职体检时违规检测乙肝项目的现象多于地方企业。

2 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对乙肝项目的检测情况


  

  

是否检测乙肝项目



总计



检测



不检测



不清楚



没有正面回答



拒绝回答


  

  

  

  

  

中央企业



60

  

62.5%



21

  

21.9%



5

  

5.2%



5

  

5.2%



5

  

5.2%



96



地方企业



50

  

59.5%



21

  

25.0%



5

  

6.0%



2

  

2.4%



6

  

7.1%



84


  

总计

  

110



42



10



7



11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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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2 18:07 |只看该作者
(三)不同行业国有企业检测乙肝项目的情况
为了了解不同行业的国有企业在入职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情况,本研究将“行业类别”与“是否检测乙肝项目”进行交互列联表分析,可以得到表3。
由表可知,在入职体检时,对于乙肝项目的检测率最高的是“军工”、“石油和天然气开采”、“食品”、“其它”等4个行业,其检测率高达100 %,即这4个行业中的所有被调查企业都违规检测乙肝项目,并且“军工”、“石油和天然气开采”2个行业的被调查企业还都是央企。其次是“冶金”和“医药”行业,检测率分别为80%和75%。比例最低的是“旅游”业,检测率为0。而明确表示“不检测乙肝项目”的比例最高的是“消费品制造”业,为75%,其次是“旅游”业,为66.7%”。
表3 不同行业的国有企业对乙肝项目的检测情况


从图中可以看出,在180家被调查国企中,有63家企业明确表示“乙肝携带者不行,完全不会考虑”或者“大三阳不行,小三阳可以”,即对乙肝携带者具有明显的歧视行为,占调查总数的35%,而表示“不会歧视乙肝携带者”的企业只有76家,占42.2%。另有18家企业“没有正面回答”这一问题,表示要“以医院的体检结果为准”、“按照国家规定来办”,或者“视岗位性质而定”、“跟据各下属招聘公司的要求”等,其中后两种说法是对乙肝携带者隐性歧视的一种表现。此外,有12家企业的招聘人员表示“不清楚”,要“由领导决定”,还有11家企业的招聘人员“拒绝回答”这一问题。

尽管三部委《通知》中已经明文规定,“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但是调查表明,仍然有多于1/3的国有企业在招聘时将乙肝携带者公开地拒之门外,此外还有部分国有企业表现出隐性的歧视行为。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国有企业中的乙肝歧视现象仍然非常严重。

(二)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招聘时对乙肝携带者的态度

按照国有企业类型的不同,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对于乙肝携带者求职的态度如表4所示。从表中可以看出,在招聘时,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中明确表示“歧视乙肝携带者”的比例基本相当,分别为34.4%35.7%,而表示“不歧视乙肝携带者”的中央企业的比例为44.8%,比地方企业(39.3%)高5.5个百分点,说明招聘时地方企业中的乙肝歧视现象多于中央企业。但是,中央企业中“没有正面回答”的比例比地方企业高出3.1个百分点,一方面说明中央企业的工作人员说话方式比较圆滑,另一方面也说明中央企业中隐性乙肝歧视的现象可能多于地方企业。

4 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对乙肝携带者的态度

  

  

是否歧视乙肝携带者

总计

歧视

不歧视

不清楚

没有正面回答

拒绝回答

  

  

  

  

  

  

中央企业

33

  

34.4%

43

  

44.8%

4

  

4.2%

11

  

11.4%

5

  

5.2%

96

地方企业

30

  

35.7%

33

  

39.3%

8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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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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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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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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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2 18:09 |只看该作者
从表中可以看出,在被调查的180家国有企业中,有110家企业明确表示要“检测乙肝项目”,占样本总数的61.1%,只有63家企业明确表示“歧视乙肝携带者”,占35%,说明国有企业中公开“检测乙肝项目”的现象多于公开“歧视乙肝携带者”的现象。另外,有56家国有企业明确表示招聘时会“检测乙肝项目、歧视乙肝携带者”,占样本总数的31.1%,而表示“不检测乙肝项目、不歧视乙肝携带者”的国企有38家,占21.1%,前者比后者高出10个百分点,说明目前我国国有企业中的乙肝歧视问题仍然相当严重。
从企业类型来看,明确表示招聘时会“检测乙肝项目、拒绝乙肝携带者”的56家国有企业中,包括“中核工业”、“中航科技”、“中航科工”、“中国兵器装备”、“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中国一重”、“广东核电”、“中国航空”等32家中央企业,以及“河南双汇”、“中国北方工业”、“北汽福田”、“华北制药”、“东北制药”、“吉林敖东药业”、“上海白猫”、“江西铜业”、“本溪钢铁”、“酒泉钢铁”等24家地方企业。其中,“中国一汽”、“中国航空”、“彩虹集团”、“天津医药”、“东北制药”、“广西贵糖”和“海南高速”等7家国企的招聘人员在被调查时还明确表示“知道国家有规定不让歧视乙肝携带者”,但仍然表示“会检测乙肝项目,并且不会考虑乙肝携带者”。而“中国南航”在《南方航空2010年安全员招聘简章》的招聘标准中就标明要“HbsAg呈阴性”, 表现出对乙肝携带者的一种直接歧视行为。另外,“中煤能源”和“广东核电”的招聘人员还透露:“以前有过这种情况,有人已经通过面试了,但因为体检被查出是乙肝携带者,就被刷掉了。”
就行业类别而言,明确表示招聘时会“检测乙肝项目、拒绝乙肝携带者”的比例最高的是“石油和天然气开采”、“食品”、“医药”等3个行业。其中“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的检测率和拒绝率都高达100.0%,“食品”和“医药”行业的被调查企业大都表示“生产岗位不行”,理由是“国家法律有规定”。而表示招聘时“不检测乙肝项目、不歧视乙肝携带者”的比例最高的是“旅游”业,除了“中旅集团”(总部在北京)的招聘人员表示“不清楚”外,另外两家——“中国港中旅”(总部在香港)和“华侨城集团”(总部在深圳)的招聘人员都表示知道“国家规定不让歧视乙肝携带者”。
综上所述,尽管三部委下发的《通知》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取消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但是调查发现,目前国有企业中违规检测乙肝项目的做法仍然比较普遍,拒绝招聘乙肝携带者的现象依然较多存在。由此可知,我国国有企业中的乙肝歧视问题还是相当严重的。
第四章 国企乙肝歧视的原因分析与对策建议
一、国有企业乙肝歧视的原因分析
(一)部分法律法规的滞后
调查表明,食品和医药行业的国有企业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程度比较高,并且非常公开,尤其是对于直接从事食品或药品生产的岗位,这两个行业的招聘人员都底气十足地一致表示“绝对不行”,理由是“这是特殊行业,国家规定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有的招聘人员还很专业地列举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名称。
食品、药品是与人们的生活和健康息息相关的两个行业,其对于卫生和安全的要求标准也相对较高,因此国家专门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作出规定,但是由于医学知识的缺乏以及语言表述上的笼统化,这些规定反而造成了对乙肝携带者的制度性歧视。如1995年颁布的《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其中将乙肝与甲肝相混淆,都归入消化道传播疾病,这样就把乙肝携带者排除在食品行业之外。直到2009年2月《食品安全法》替代《食品卫生法》,其中去掉了对“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从业限制,并且在国务院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对受到从业限制的“病毒性肝炎”的种类进行了明确界定,“乙型肝炎”不包括在其中,至此终于消除了多年来食品行业对乙肝携带者的从业限制。尽管新法颁布已将近两年之久,但是由于“限制乙肝携带者”的行业惯例已经延续了多年,所以在现实中仍然被执行,乙肝携带者仍不能进入食品生产领域。另外,现行的《药品管理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制定的,其中第51条规定:“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这种不作任何区分、笼统地对所有“患有传染病”的群体作出从业限制的法律规定,就直接导致乙肝携带者被排斥在药品生产领域之外。
2011年1月份,某大学应届毕业生小丁(化名)与合肥一家药厂达成了口头实习协议,但是因为入职体检时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单位取消了他的实习计划。药厂方面表示,“制药行业很特殊,具有传染性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一般不聘用”,而且上级药品管理机构随时都会进行检查,如果查到员工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会对公司进行处罚。同时厂方解释,《药品管理法》以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都有相关规定,他们是“依法行事”。当向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此事时,其工作人员表示,虽然三部委已经下发文件,不允许对乙肝携带者进行就业歧视,但是“文件不能大于法律”。 目前,小丁已经接受民间公益组织——北京益仁平中心的法律援助,准备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一起医药企业依仗相关法律规定,对乙肝携带者进行就业歧视的典型案例,暴露出了部分国家法律法规的严重滞后性。
(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宣传不足
为了消除乙肝歧视、维护乙肝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利,自2007年起,国家和相关部门就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2006年卫生部制定了《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2008年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正式生效,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等。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明确规定了乙肝的基本常识,以及取消就业体检中的乙肝项目检测、对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和隐私权的保护等内容。
但是调查表明,国有企业的招聘人员对这些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了解程度并不高。如超过六成的国有企业仍然公开“违规检测乙肝项目”,并且“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35%的国有企业仍然明确“拒绝招(聘)用乙肝携带者”。同时,虽然很多国有企业的招聘人员表示知道“国家有规定不让歧视乙肝携带者”,但仍然表示“到工厂的职位不行,对身体要求比较高”、“原则上不歧视,但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不适合(乙肝携带者的)身体状况”、“是否限制要根据岗位决定”等等,甚至有多家国有企业的招聘人员表示:“国家有规定,大三阳不行,小三阳可以”。可见,国有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普遍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一方面说明国有企业的内部存在管理漏洞,员工的法律素养和业务素质不高,另一方面也说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普及程度太低,亟待加大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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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2 18:10 |只看该作者
(三)企业违法违规的成本过低
调查显示,当被问及“我是乙肝携带者,想应聘(贵公司的)这一职位是否有影响”时,虽然有37家国有企业的招聘人员主动表示“知道国家规定不能歧视乙肝携带者”,但这其中仍有24.3%的国企会直接或间接地表示“拒绝乙肝携带者”。如果再算上那些对国家相关规定心知肚明却不明说的国企招聘人员,这一比例将会更高。
为什么那么多国有企业明知“歧视乙肝携带者”违法违规却仍然这样做呢?分析可知,这是它们权衡利弊之后作出的理性选择。有调查表明,“曾经或现在治疗乙肝的人中每月治疗费用超过500元的高达65.53%,有74.78%的治疗者中认为高额的治疗费用对自己家庭的经济生活影响很大或比较大。” 即使是健康的乙肝携带者,虽然不需要治疗,但仍要定期检查,以防发病。因此,在现今对乙肝携带者没有任何医疗优惠政策的情况下,一旦录用了乙肝携带者就意味着可能要承担额外的医疗成本和管理成本,这是任何用人单位都不愿面对的。从另一方面来看,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招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作为体检标准,仅会被“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从目前我国乙肝就业维权的实例来看,由于国有企业对当地经济的重要作用,再加上其强大的公关能力和专门法律顾问的指导,所以很难判其败诉;即便企业败诉,所判的赔偿金额往往只有几千元,最高的也只有几万元,这对于财力雄厚的国有企业来说实在是不值一提。可见,违规违法的成本过低,直接导致一些国有企业长期漠视乙肝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利,任意检测乙肝感染标志物,如此以来,这些国有企业明知故犯的乙肝歧视行为也就有了“合理”的解释。
(四)对乙肝常识缺乏正确的认识
调查数据显示,在明确表示“拒录乙肝携带者”的国有企业中,其招聘人员说的最多的理由就是“公司员工一起吃饭,住集体宿舍”、“工作非常辛苦,怕吃不消” 以及“大三阳不行,小三阳可以”等等,认为乙肝病毒会通过共餐、住宿等日常生活途径进行传播,乙肝携带者的身体素质较差、不能胜任繁重的工作,以及大三阳具有传染性、小三阳无传染性。甚至还有一家药品企业的招聘人员表示“害怕传染给药品,让消费者吃出毛病来”。可见,国有企业的招聘人员极其缺乏对乙肝的传播途径、临床症状等医学常识的正确认识。
三部委《通知》中规定:“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另据卫生部2006年发布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可知,“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由此可知,那些国有企业拒录乙肝携带者的理由都是一些错误的观点,说明他们对基本的乙肝常识缺乏正确认知,而这些错误认知又导致了他们的歧视行为。究其原因,一方面是20世纪80年代末上海爆发甲肝疫情时,因为医学界尚未能对甲肝、乙肝进行严格区分,笼统地将各种病毒性肝炎的传染性与传染途径视同于甲型肝炎,错误地认为乙肝也会通过消化道传播,再加上一些无良医疗机构基于利益原因,故意对乙肝的危害性进行扭曲和夸大宣传,最终造成了全社会对乙肝的普遍恐惧心理。另一方面,虽然后来政府和医学界都已经认识到,乙肝不是消化道传播疾病,它只通过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进行传播,并且也出台了一些法律文件和医学文件进行说明,但是由于其宣传力度不大,致使很多人仍然对乙肝持有错误的认知,从而为乙肝歧视现象奠定了社会基础。
(五)无良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舍“义”取“利”
三部委《通知》中明文规定“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
尽管本研究没有专门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就业体检行为进行调查,但在调查进行期间,调查者获悉:2010年底,有网贴曝光称,广东省电力一局医院体检中心违规为多家企业在员工体检时暗查乙肝,并将检查结果直接发给企业。得知这一消息后,“乙肝斗士”雷闯就此事向黄浦区卫生局进行举报。经过多方取证和调查,2011年1月7日,广州市卫生局已经确认雷闯的举报材料基本属实,表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从调查者掌握的情况来看,广东省电力一局医院体检中心违规为企业检测乙肝的问题绝非个别现象,一些医疗卫生机构和医护人员为追求经济利益,不惜违反国家相关法规,主动或被动帮助企业检测乙肝项目,并将检查结果直接交给企业,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隐私权,沦为企业实施乙肝歧视的“帮凶”。
(六)反乙肝就业歧视的公益诉讼困难重重
调查表明,61.1%的国有企业明确表示要“检测乙肝项目”,35%的国有企业明确表示招聘时“不会考虑乙肝携带者”,并且有部分国企承认“曾因乙肝携带拒录过应聘者”。另据39健康网2009年发起的“中国乙肝歧视现状调查”项目显示,有24%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表示“曾因乙肝原因失去过工作机会”。 这都说明我国在就业领域的乙肝歧视问题非常严重,但是现实中被歧视者采取法律途径维权成功的案例并不多见。
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反乙肝就业歧视的维权通道不畅。主要表现为:一、政府部门对关于反乙肝就业歧视的举报和投诉相互推诿、拖延,甚至不予处理;二、起诉过程中遭遇立案难,法院违法不予立案或者以其它方式进行阻挠,如果被裁定为劳动争议则须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从而增加了诉讼成本;三、庭审过程中,法院分配给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过重,劳动者举证困难;四、法院违法判决劳动者败诉,或者虽然判决劳动者胜诉,但是所判的赔偿数额过低,其它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总之,这种曲折漫长的反歧视维权道路令很多被歧视者望而却步。
(2)被歧视者主动放弃维权。其原因有三个:一是缺乏维权意识和相应的法律维权知识,主要是由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不足,以及维权的法律知识和程序太过专业;二是由于企业用工上的不规范,以及被歧视者缺乏相应的技巧,导致维权取证非常困难;三是维权成本太高,主要是维权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金,并且面临个人隐私被曝光的危险,还要承受外部的压力等。因此,在遭遇乙肝就业歧视时,多数被歧视者都选择了默默忍受。
2010年4月,乙肝携带者王强(化名)应聘中国中纺集团公司(央企)的高级财务经理岗位,笔试和面试后收到对方的录用通知,但因为体检显示乙肝表面抗体呈阳性而遭拒录。 之后,王强向北京益仁平中心寻求援助,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于是,王强及其代理人从6月份就开始向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申请立案,但法院先是以“要请示上级”为由不予受理,之后又多次要求当事人修改起诉书,直到10月14日才予以立案。本案先后于10月27日和12月10日两次开庭审理,12月16日法院作出判决,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王强已于12月24日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结果如何不得而知。此案例很清楚地展现出,遭乙肝歧视的劳动者状告国有企业的诉讼过程是多么的艰难、曲折。
二、消除国有企业乙肝歧视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企业违法违规的成本
现行法律由于对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规定过低,不能达到应有的威慑效力,致使很多企业明知故犯,有法不依,乙肝就业歧视问题也屡禁不止。因此,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提高企业违法违规的成本,使其减少违规检测乙肝项目和歧视乙肝携带者的行为:
(1)立法部门应加强立法,尤其是制定专门的《反歧视法》,同时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惩处力度。比如,提高对违规违法企业的罚款额度,规定一个较高标准的赔偿金额的下限,同时增加“实施乙肝就业歧视的企业要向被歧视者公开赔礼道歉”的条款。
(2)严格落实现有的法律法规。要建立更具操作性和约束力的行政监督制度,使得相关行政部门一方面主动履行监督职责,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另一方面便于接受社会监督。
(3)建立违规违法企业的公示制度。通过行政监督和被歧视者的投诉或诉讼,一经确认具有“违规检测乙肝项目”和“歧视乙肝携带者” 行为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发布公示通知或公告,将其公布于众,从而增加企业的违规风险。
(二)建立政府与民间的合力监管机制
虽然三部委《通知》中已经明确规定“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但是调查表明,目前超过六成的国有企业在就业体检时仍然违规“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并且35%的国企把检查结果作为人员录用的条件,对乙肝携带者实施就业歧视。同时,一些医疗卫生机构和医护人员为追求经济利益,帮助企业违规检测乙肝项目,并将检查结果直接交给企业,侵犯了劳动者的隐私权。另外,还有一些现行的法律文件中存在与三部委《通知》相冲突的规定,使得某些行业的企业公开拒绝乙肝携带者,并声称是“依法办事”,从而造成对乙肝携带者的制度性歧视。
上述现象的出现表明,相关行政部门贵违规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滞后法律法规的监管力度不足。因此,要建立政府和民间的合力监管机制,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一、政府依然要承担主要的监管角色:(1)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采取联合行动,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尤其要重点检查国有企业的用工行为,严厉惩处违规的企业和医疗机构,并将处理结果公布于众;(2)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公民或机构的投诉、举报;(3)各级立法部门和其它行政部门要与时俱进,限期对本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进行清理,废除或修改与三部委《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
二、充分发挥个人、民间公益机构、新闻媒体等民间力量的监管作用,以各种形式鼓励民间的监督行为,如可以建立举报奖金制度,鼓励公民进行举报;加强与民间公益机构的对话与合作,鼓励其对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对被歧视者的诉讼行为提供经济和法律援助等,以此来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从而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让乙肝就业歧视行为无处遁形。
三、设立“平等机会委员会”
平等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乙肝歧视现象,其实就是侵犯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平等权。世界许多国家为了保护公民的平等权专门设立独立于行政体系之外的法定机构“平等机会委员会”或“平等就业委员会”,有这样专门的机构,就有可能更有效率、更有力度地的去审查完善现有法律、推广平等的理念、调解歧视者和被歧视者之间发生的纠纷。
(三)加大对乙肝知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
思想决定态度,态度决定行为。但是迄今为止,我国所有涉及乙肝问题的调查都无一例外地凸显出一个共同问题——作为一个“乙肝大国”,国民对于乙肝常识却缺乏基本的了解,并且充满了错误的认识,如此就形成了一条“误解——偏见——歧视”的意识与行为因果关系链,这也是乙肝歧视之所以拥有广泛社会基础的根源。因此,要想彻底消除乙肝歧视,就必须通过对乙肝知识的广泛、深入和持久宣传,根除人们心中产生歧视的思想根源。另外,虽然近几年已经出台了不少禁止乙肝就业、入学歧视的法律文件,但是人们的知晓率并不高,因此也要加强宣传力度,尤其要保证对用人单位的广泛普及。
因为对乙肝知识和相关法律文件的宣传普及工作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因此政府要担任主要角色: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检查企业的用工制度,消除歧视行为,并定期派人去企业组织管理者和劳动者集中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二、教育部门要指令各级教育机构将乙肝病毒传播途径与防治基本知识纳入学生的卫生生理课程中;三、卫生部门要把加强乙肝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中,指令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显眼处设置乙肝常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专栏,并定期检查它们的就业体检业务,消除违规检测乙肝项目和泄露受检者隐私的行为;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同级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乙肝防治的科学知识,比如制作一些公益广告、小品等,让人们看得懂、易接受、印象深;五、卫生部门要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乙肝治疗和药品的虚假广告予以查处和坚决打击,防止其误导公众。
(四)鼓励反乙肝就业歧视的公益诉讼
“无救济则无权利”, 反乙肝歧视的公益诉讼就是维护乙肝携带者平等就业权利的一条有效救济途径。同时,这些公益诉讼对于促进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修订、规范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宣传反乙肝就业歧视的理念以及改善乙肝携带者群体的就业环境等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我国反乙肝就业歧视的公益诉讼面临种种困难,如立案难、取证难、诉讼成本高、结案周期超限等,这样就造成了如下局面:虽然就业领域的乙肝歧视问题非常严重,但是真正采取诉讼途径进行维权的公益案例并不多见。
因此,需要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反乙肝就业歧视的公益诉讼:(1)对公益诉讼的立案费实行减免政策,降低诉讼的经济成本;(2)简化公益案件的诉讼程序,为其开通“绿色通道”,降低诉讼的时间成本;(3)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应把乙肝歧视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为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4)政府部门应当在政策和资金上鼓励民间公益机构的介入乙肝歧视案件,提高公益诉讼的胜诉率,共同消除就业领域的乙肝歧视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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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2 18:10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玉魔头 于 2011-2-17 14:46 编辑

(三)企业违法违规的成本过低
调查显示,当被问及“我是乙肝携带者,想应聘(贵公司的)这一职位是否有影响”时,虽然有37家国有企业的招聘人员主动表示“知道国家规定不能歧视乙肝携带者”,但这其中仍有24.3%的国企会直接或间接地表示“拒绝乙肝携带者”。如果再算上那些对国家相关规定心知肚明却不明说的国企招聘人员,这一比例将会更高。
为什么那么多国有企业明知“歧视乙肝携带者”违法违规却仍然这样做呢?分析可知,这是它们权衡利弊之后作出的理性选择。有调查表明,“曾经或现在治疗乙肝的人中每月治疗费用超过500元的高达65.53%,有74.78%的治疗者中认为高额的治疗费用对自己家庭的经济生活影响很大或比较大。” 即使是健康的乙肝携带者,虽然不需要治疗,但仍要定期检查,以防发病。因此,在现今对乙肝携带者没有任何医疗优惠政策的情况下,一旦录用了乙肝携带者就意味着可能要承担额外的医疗成本和管理成本,这是任何用人单位都不愿面对的。从另一方面来看,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招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作为体检标准,仅会被“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从目前我国乙肝就业维权的实例来看,由于国有企业对当地经济的重要作用,再加上其强大的公关能力和专门法律顾问的指导,所以很难判其败诉;即便企业败诉,所判的赔偿金额往往只有几千元,最高的也只有几万元,这对于财力雄厚的国有企业来说实在是不值一提。可见,违规违法的成本过低,直接导致一些国有企业长期漠视乙肝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利,任意检测乙肝感染标志物,如此以来,这些国有企业明知故犯的乙肝歧视行为也就有了“合理”的解释。
(四)对乙肝常识缺乏正确的认识
调查数据显示,在明确表示“拒录乙肝携带者”的国有企业中,其招聘人员说的最多的理由就是“公司员工一起吃饭,住集体宿舍”、“工作非常辛苦,怕吃不消” 以及“大三阳不行,小三阳可以”等等,认为乙肝病毒会通过共餐、住宿等日常生活途径进行传播,乙肝携带者的身体素质较差、不能胜任繁重的工作,以及大三阳具有传染性、小三阳无传染性。甚至还有一家药品企业的招聘人员表示“害怕传染给药品,让消费者吃出毛病来”。可见,国有企业的招聘人员极其缺乏对乙肝的传播途径、临床症状等医学常识的正确认识。
三部委《通知》中规定:“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另据卫生部2006年发布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可知,“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由此可知,那些国有企业拒录乙肝携带者的理由都是一些错误的观点,说明他们对基本的乙肝常识缺乏正确认知,而这些错误认知又导致了他们的歧视行为。究其原因,一方面是20世纪80年代末上海爆发甲肝疫情时,因为医学界尚未能对甲肝、乙肝进行严格区分,笼统地将各种病毒性肝炎的传染性与传染途径视同于甲型肝炎,错误地认为乙肝也会通过消化道传播,再加上一些无良医疗机构基于利益原因,故意对乙肝的危害性进行扭曲和夸大宣传,最终造成了全社会对乙肝的普遍恐惧心理。另一方面,虽然后来政府和医学界都已经认识到,乙肝不是消化道传播疾病,它只通过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进行传播,并且也出台了一些法律文件和医学文件进行说明,但是由于其宣传力度不大,致使很多人仍然对乙肝持有错误的认知,从而为乙肝歧视现象奠定了社会基础。
(五)无良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舍“义”取“利”
三部委《通知》中明文规定“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
尽管本研究没有专门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就业体检行为进行调查,但在调查进行期间,调查者获悉:2010年底,有网贴曝光称,广东省电力一局医院体检中心违规为多家企业在员工体检时暗查乙肝,并将检查结果直接发给企业。得知这一消息后,“乙肝斗士”雷闯就此事向黄浦区卫生局进行举报。经过多方取证和调查,2011年1月7日,广州市卫生局已经确认雷闯的举报材料基本属实,表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从调查者掌握的情况来看,广东省电力一局医院体检中心违规为企业检测乙肝的问题绝非个别现象,一些医疗卫生机构和医护人员为追求经济利益,不惜违反国家相关法规,主动或被动帮助企业检测乙肝项目,并将检查结果直接交给企业,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隐私权,沦为企业实施乙肝歧视的“帮凶”。
(六)反乙肝就业歧视的公益诉讼困难重重
调查表明,61.1%的国有企业明确表示要“检测乙肝项目”,35%的国有企业明确表示招聘时“不会考虑乙肝携带者”,并且有部分国企承认“曾因乙肝携带拒录过应聘者”。另据39健康网2009年发起的“中国乙肝歧视现状调查”项目显示,有24%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表示“曾因乙肝原因失去过工作机会”。 这都说明我国在就业领域的乙肝歧视问题非常严重,但是现实中被歧视者采取法律途径维权成功的案例并不多见。
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反乙肝就业歧视的维权通道不畅。主要表现为:一、政府部门对关于反乙肝就业歧视的举报和投诉相互推诿、拖延,甚至不予处理;二、起诉过程中遭遇立案难,法院违法不予立案或者以其它方式进行阻挠,如果被裁定为劳动争议则须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从而增加了诉讼成本;三、庭审过程中,法院分配给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过重,劳动者举证困难;四、法院违法判决劳动者败诉,或者虽然判决劳动者胜诉,但是所判的赔偿数额过低,其它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总之,这种曲折漫长的反歧视维权道路令很多被歧视者望而却步。
(2)被歧视者主动放弃维权。其原因有三个:一是缺乏维权意识和相应的法律维权知识,主要是由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不足,以及维权的法律知识和程序太过专业;二是由于企业用工上的不规范,以及被歧视者缺乏相应的技巧,导致维权取证非常困难;三是维权成本太高,主要是维权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金,并且面临个人隐私被曝光的危险,还要承受外部的压力等。因此,在遭遇乙肝就业歧视时,多数被歧视者都选择了默默忍受。
2010年4月,乙肝携带者王强(化名)应聘中国中纺集团公司(央企)的高级财务经理岗位,笔试和面试后收到对方的录用通知,但因为体检显示乙肝表面抗体呈阳性而遭拒录。 之后,王强向北京益仁平中心寻求援助,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于是,王强及其代理人从6月份就开始向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申请立案,但法院先是以“要请示上级”为由不予受理,之后又多次要求当事人修改起诉书,直到10月14日才予以立案。本案先后于10月27日和12月10日两次开庭审理,12月16日法院作出判决,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王强已于12月24日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结果如何不得而知。此案例很清楚地展现出,遭乙肝歧视的劳动者状告国有企业的诉讼过程是多么的艰难、曲折。
二、消除国有企业乙肝歧视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企业违法违规的成本
现行法律由于对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规定过低,不能达到应有的威慑效力,致使很多企业明知故犯,有法不依,乙肝就业歧视问题也屡禁不止。因此,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提高企业违法违规的成本,使其减少违规检测乙肝项目和歧视乙肝携带者的行为:
(1)立法部门应加强立法,尤其是制定专门的《反歧视法》,同时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惩处力度。比如,提高对违规违法企业的罚款额度,规定一个较高标准的赔偿金额的下限,同时增加“实施乙肝就业歧视的企业要向被歧视者公开赔礼道歉”的条款。
(2)严格落实现有的法律法规。要建立更具操作性和约束力的行政监督制度,使得相关行政部门一方面主动履行监督职责,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另一方面便于接受社会监督。
(3)建立违规违法企业的公示制度。通过行政监督和被歧视者的投诉或诉讼,一经确认具有“违规检测乙肝项目”和“歧视乙肝携带者” 行为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发布公示通知或公告,将其公布于众,从而增加企业的违规风险。
(二)建立政府与民间的合力监管机制
虽然三部委《通知》中已经明确规定“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但是调查表明,目前超过六成的国有企业在就业体检时仍然违规“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并且35%的国企把检查结果作为人员录用的条件,对乙肝携带者实施就业歧视。同时,一些医疗卫生机构和医护人员为追求经济利益,帮助企业违规检测乙肝项目,并将检查结果直接交给企业,侵犯了劳动者的隐私权。另外,还有一些现行的法律文件中存在与三部委《通知》相冲突的规定,使得某些行业的企业公开拒绝乙肝携带者,并声称是“依法办事”,从而造成对乙肝携带者的制度性歧视。
上述现象的出现表明,相关行政部门贵违规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滞后法律法规的监管力度不足。因此,要建立政府和民间的合力监管机制,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一、政府依然要承担主要的监管角色:(1)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采取联合行动,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尤其要重点检查国有企业的用工行为,严厉惩处违规的企业和医疗机构,并将处理结果公布于众;(2)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公民或机构的投诉、举报;(3)各级立法部门和其它行政部门要与时俱进,限期对本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进行清理,废除或修改与三部委《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
二、充分发挥个人、民间公益机构、新闻媒体等民间力量的监管作用,以各种形式鼓励民间的监督行为,如可以建立举报奖金制度,鼓励公民进行举报;加强与民间公益机构的对话与合作,鼓励其对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对被歧视者的诉讼行为提供经济和法律援助等,以此来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从而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让乙肝就业歧视行为无处遁形。
三、设立“平等机会委员会”
平等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乙肝歧视现象,其实就是侵犯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平等权。世界许多国家为了保护公民的平等权专门设立独立于行政体系之外的法定机构“平等机会委员会”或“平等就业委员会”,有这样专门的机构,就有可能更有效率、更有力度地的去审查完善现有法律、推广平等的理念、调解歧视者和被歧视者之间发生的纠纷。
(三)加大对乙肝知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
思想决定态度,态度决定行为。但是迄今为止,我国所有涉及乙肝问题的调查都无一例外地凸显出一个共同问题——作为一个“乙肝大国”,国民对于乙肝常识却缺乏基本的了解,并且充满了错误的认识,如此就形成了一条“误解——偏见——歧视”的意识与行为因果关系链,这也是乙肝歧视之所以拥有广泛社会基础的根源。因此,要想彻底消除乙肝歧视,就必须通过对乙肝知识的广泛、深入和持久宣传,根除人们心中产生歧视的思想根源。另外,虽然近几年已经出台了不少禁止乙肝就业、入学歧视的法律文件,但是人们的知晓率并不高,因此也要加强宣传力度,尤其要保证对用人单位的广泛普及。
因为对乙肝知识和相关法律文件的宣传普及工作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因此政府要担任主要角色: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检查企业的用工制度,消除歧视行为,并定期派人去企业组织管理者和劳动者集中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二、教育部门要指令各级教育机构将乙肝病毒传播途径与防治基本知识纳入学生的卫生生理课程中;三、卫生部门要把加强乙肝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中,指令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显眼处设置乙肝常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专栏,并定期检查它们的就业体检业务,消除违规检测乙肝项目和泄露受检者隐私的行为;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同级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乙肝防治的科学知识,比如制作一些公益广告、小品等,让人们看得懂、易接受、印象深;五、卫生部门要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乙肝治疗和药品的虚假广告予以查处和坚决打击,防止其误导公众。
(四)鼓励反乙肝就业歧视的公益诉讼
“无救济则无权利”, 反乙肝歧视的公益诉讼就是维护乙肝携带者平等就业权利的一条有效救济途径。同时,这些公益诉讼对于促进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修订、规范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宣传反乙肝就业歧视的理念以及改善乙肝携带者群体的就业环境等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我国反乙肝就业歧视的公益诉讼面临种种困难,如立案难、取证难、诉讼成本高、结案周期超限等,这样就造成了如下局面:虽然就业领域的乙肝歧视问题非常严重,但是真正采取诉讼途径进行维权的公益案例并不多见。
因此,需要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反乙肝就业歧视的公益诉讼:(1)对公益诉讼的立案费实行减免政策,降低诉讼的经济成本;(2)简化公益案件的诉讼程序,为其开通“绿色通道”,降低诉讼的时间成本;(3)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应把乙肝歧视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为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4)政府部门应当在政策和资金上鼓励民间公益机构的介入乙肝歧视案件,提高公益诉讼的胜诉率,共同消除就业领域的乙肝歧视现象。

郑州亿人平中心致力于消除乙肝歧视工作,大家需要法律协助,可拨打“爱肝连线”0371-67956079或直接把事情经过及相关证据发送至反歧视维权邮箱[email protected]**就业反歧视维权手册:http://www.hbvhbv.name/files/Guide2009v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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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全面了,我们乙肝人就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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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2 19:09 |只看该作者
极具意义的科研报告!这比其他虚假的科研报告强百倍!我要把这个发到别的网站上去!
我希望战友遇到歧视就起诉!乙肝歧视案越多才能表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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