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重庆商报9月17日报道,即日起,《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显示:用人单位因求职者是某种传染病病原携带者而拒绝录用,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 http://content.caixun.com/NE/01/j2/NE01j2g5.shtm)
为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规范就业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拟制定《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为使该条例的切实符合我市实际,现公开征求对《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的意见和建议,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献言献策。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通讯地址: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三处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14号
邮政编码:40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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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五章 职业培训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详细内容见: http://www.cq.gov.cn/gw/Fgzqyj/FgzqyjContent.aspx?ID=41)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平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招用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地域、身高、残疾、宗教信仰,或者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为由拒绝录用能够满足生产工作需要,具有同等工作能力水平的人员。 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就业歧视性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