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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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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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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丝带 功勋会员 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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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7 17:2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重庆商报9月17日报道,即日起,《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显示:用人单位因求职者是某种传染病病原携带者而拒绝录用,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 http://content.caixun.com/NE/01/j2/NE01j2g5.shtm)

    为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规范就业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拟制定《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为使该条例的切实符合我市实际,现公开征求对《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的意见和建议,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献言献策。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通讯地址: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三处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14号
邮政编码:400015
=================================================

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五章  职业培训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详细内容见: http://www.cq.gov.cn/gw/Fgzqyj/FgzqyjContent.aspx?ID=41)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平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招用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地域、身高、残疾、宗教信仰,或者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为由拒绝录用能够满足生产工作需要,具有同等工作能力水平的人员。

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就业歧视性内容

电力系统互助QQ群:40423803 请注明:肝胆相照
链接1 不查乙肝电力就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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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7 17:31 |只看该作者
我已经写了意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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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丝带 功勋会员 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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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7 17:43 |只看该作者
我总觉得这些话听多了,不是到处都写着有?不得歧视?如果知道你是乙肝携带者的情况下,他们真不会歧视?
只有保护乙肝携带者的个人隐私才能真正做到不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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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7 17:57 |只看该作者
这个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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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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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7 18:45 |只看该作者
顶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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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7 21:03 |只看该作者
我已经发过了,大家都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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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丝带 功勋会员 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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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8 13:14 |只看该作者
这是最完整的介绍.大家可参照人权的观点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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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1 不查乙肝电力就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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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8
发表于 2009-9-18 15:36 |只看该作者

我的修改意见

建议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

第三十五条 [公平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招用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地域、身高、残疾、宗教信仰,或者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为由拒绝录用能够满足生产工作需要,具有同等工作能力水平的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招、用体检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摄取求职人员乙肝标志物资料。
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就业歧视性内容

修改理由: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10月30日通过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体检中对招、用工人员任意检测乙肝标致物违反了国家有关法规,为乙肝歧视提供了主要源头。我国的无数事实证明,一旦用人单位通过违法检测掌握了从业人员的乙肝标致物信息,往往以其它借口拒聘、解聘。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不对入学,从业人员强制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保护乙肝携带者隐私作为保护个人权利的重要内容已经是世界通行做法。 请贵厅能在依法行政,消除乙肝歧视方面为全国树立一个榜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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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9
发表于 2009-9-19 18:36 |只看该作者

今天又发一次

建议第三十五条修改为:

第三十五条 [公平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招用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地域、身高、残疾、宗教信仰,或者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为由拒绝录用能够满足生产工作需要,具有同等工作能力水平的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招、用体检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摄取求职人员乙肝标志物资料。
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就业歧视性内容

修改理由: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10月30日通过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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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0 13:25 |只看该作者
只有保护个人隐私,取消两对半检查才能消除歧视
让一切不民主的制度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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