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 [打印本页]
作者: 614 时间: 2009-9-17 17:22 标题: 《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
据重庆商报9月17日报道,即日起,《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显示:用人单位因求职者是某种传染病病原携带者而拒绝录用,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 http://content.caixun.com/NE/01/j2/NE01j2g5.shtm)
为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规范就业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拟制定《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为使该条例的切实符合我市实际,现公开征求对《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的意见和建议,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献言献策。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通讯地址: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三处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14号
邮政编码:400015
=================================================
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五章 职业培训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详细内容见: http://www.cq.gov.cn/gw/Fgzqyj/FgzqyjContent.aspx?ID=41)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平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招用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地域、身高、残疾、宗教信仰,或者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为由拒绝录用能够满足生产工作需要,具有同等工作能力水平的人员。
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就业歧视性内容
作者: juewang2007 时间: 2009-9-17 17:31
我已经写了意见了!!!!!!!!
作者: 614 时间: 2009-9-17 17:43
我总觉得这些话听多了,不是到处都写着有?不得歧视?如果知道你是乙肝携带者的情况下,他们真不会歧视?
只有保护乙肝携带者的个人隐私才能真正做到不歧视!
作者: dream2011 时间: 2009-9-17 17:57
这个要顶!!!!
作者: hbvhurdme 时间: 2009-9-17 18:45
顶起来~~~~~~~~~~~~~~~~
作者: cwp850607 时间: 2009-9-17 21:03
我已经发过了,大家都去啊
作者: 614 时间: 2009-9-18 13:14
这是最完整的介绍.大家可参照人权的观点发表意见.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9-18 15:36 标题: 我的修改意见
建议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
第三十五条 [公平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招用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地域、身高、残疾、宗教信仰,或者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为由拒绝录用能够满足生产工作需要,具有同等工作能力水平的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招、用体检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摄取求职人员乙肝标志物资料。
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就业歧视性内容
修改理由: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10月30日通过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体检中对招、用工人员任意检测乙肝标致物违反了国家有关法规,为乙肝歧视提供了主要源头。我国的无数事实证明,一旦用人单位通过违法检测掌握了从业人员的乙肝标致物信息,往往以其它借口拒聘、解聘。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不对入学,从业人员强制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保护乙肝携带者隐私作为保护个人权利的重要内容已经是世界通行做法。 请贵厅能在依法行政,消除乙肝歧视方面为全国树立一个榜样。谢谢。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9-19 18:36 标题: 今天又发一次
建议第三十五条修改为:
第三十五条 [公平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招用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地域、身高、残疾、宗教信仰,或者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为由拒绝录用能够满足生产工作需要,具有同等工作能力水平的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招、用体检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摄取求职人员乙肝标志物资料。
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就业歧视性内容
修改理由: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10月30日通过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
作者: yanlikehao 时间: 2009-9-20 13:25
只有保护个人隐私,取消两对半检查才能消除歧视
作者: 614 时间: 2009-9-20 16:18
第三十五条 [公平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招用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地域、身高、残疾、宗教信仰,或者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为由拒绝录用能够满足生产工作需要,具有同等工作能力水平的人员。
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就业歧视性内容
应修改为:
第三十五条 [公平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招用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地域、身高、残疾、宗教信仰,或者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为由拒绝录用能够满足生产工作需要,具有同等工作能力水平的人员。严禁用人单位将乙肝标志物作为体检项目,医疗机构不得向用人单位提供乙肝标志物结果,确保公民的隐私权.
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就业歧视性内容.
理由:1、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乙肝不是消化道传染病,对周围人群没有危害。体检乙肝标志物对“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已无任何实际意义。相反只能给用人单位提供歧视或变相歧视的依据。
2、《就业促进法》实施一年多来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国家立法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权利,虽然使部分用人单位不再明目张胆地予以歧视,但变相歧视却屡见不鲜。其根本原因就是用人单位要求受聘者“自愿”体检乙肝标志物;医疗机构没有履行2007年卫生部下发的《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的意见》,向用人单位提供了乙肝标志物的体检。
3、入学,入职取消乙肝标志物项目是大势所趋。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是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的明智之举。
作者: 614 时间: 2009-9-20 22:39
点点鼠标,动动脑筋,怎么就不做呢?
我们能做到的都尽力去做,才能尽早改变现状.
让重庆成为中国的榜样吧!
你认为你不会去重庆吗?错了!我这一辈子也可能不会重庆的.
作者: 风雨不动 时间: 2009-10-4 14:13
这样的帖子要顶,发游xing等言论的战友请看一看。
向LZ学习,我们能做多少有意义的事,而不是把时间和精力浪费在那些毫无意义的提议上面
作者: 614 时间: 2009-10-4 14:21
这些活动总是被人忽视,认为没用。
但我不这样认为,因为我的能力就是做这种事。
作者: 614 时间: 2009-10-4 15:57
我的贴,你怎么那么冷清?
难道我的贴就是我个人的事?
作者: 风雨不动 时间: 2009-10-4 16:05
参考模板这里比较多
http://www.hbvhbv.info/forum/vie ... &extra=page%3D1
我再发一次
战友们是不太相信发邮件的作用还是懒惰的旁观心理呢?
作者: 风雨不动 时间: 2009-10-4 16:10
用人权之上的版本又发一遍
[attach]120449[/attach]
作者: 日剑 时间: 2009-10-4 16:11
尊敬的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三处领导同志:
你们好!!为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规范就业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拟制定《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你们公开征求对《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的意见和建议,这是一件可喜可贺的大事!!说明了我们的国家越来越民主,人民也就越来越有希望!!现对该条例提出一些意见,如下:
原条款:
第三十五条 [公平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招用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地域、身高、残疾、宗教信仰,或者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为由拒绝录用能够满足生产工作需要,具有同等工作能力水平的人员。
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就业歧视性内容。
第五十四条[就业歧视的违法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建议修改补充为:
第三十五条 [公平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招用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地域、身高、残疾、宗教信仰,或者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为由拒绝录用能够满足生产工作需要,具有同等工作能力水平的人员。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对劳动者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医疗机构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乙肝检测并不得向用人单位提供乙肝标志物检测结果,确保公民的隐私权。除了患有经科学证明确有职业禁忌的工作外,一般性工作禁止进行招聘与就业中的体检。
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就业歧视性内容。
第五十四条[就业歧视的违法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进行非医学需要的乙肝检测或向用人单位提供乙肝标志物检测结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五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修改补充说明:
1)世界卫生组织明确指出:"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也不会在工作场所偶然传播.".据了解,对付乙肝有强劲的武器--乙肝疫苗!按规定全程注射乙肝疫苗产生抗体后,可终身免疫!!注射了疫苗,产生了抗体,就算是作夫妻,也是没有什么问题!! 因此还有什么可怕的呢???
2)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禁止在招聘与就业中强制劳工体检。因此,在国外,进公司是不需要体检,体检完全是个人的事情!!如果自己要体检,血检项目中不包括乙肝检查。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乙肝患者得到的是对隐私的保护和尊重。
3)国际食品劳联于2007年9月20日作出决议:呼吁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将反乙肝歧视保护扩大至饮食业工人,并教育群众乙肝病毒不会经日常生活接触传播。政府亦应立法禁止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
4)乙肝病毒携带者受歧视已有十多年了,虽然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就业促进法>,但由于有关部门的不作为并"朝钱看",乙肝歧视问题至今仍未能解决!!乙肝病毒携带者还是受尽了屈辱,常常以泪洗脸!!有谁可理解???因此,常规体检取消“乙肝两对半”检查,绝对是尊重科学,保护人权!!同时消除乙肝歧视乃至就业歧视的最根本办法是,除了有职业禁忌的工作外,一般性的工作禁止体检!!! 可以说,保障了乙肝患者工作的权力,也就保障了大众健康的权力!!
5)《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希望你们能实践党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人民的利益为重,尊重科学,实事求是,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存与就业的大问题上,能向世界上先进的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学习,和国际接轨!!最后希望能早日见到你们听取民意后的正式《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
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民 ***等
2009.9.20
[ 本帖最后由 日剑 于 2009-10-4 22:52 编辑 ]
作者: 风雨不动 时间: 2009-10-4 16:12
原帖由 日剑 于 2009-10-4 16:11 发表
尊敬的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三处领导同志:
你们好!!为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规范就业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拟制定《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你们公开征求对《重庆市就业促进条 ...
这个好
作者: hbvhurdme 时间: 2009-10-4 16:12
我已经发过邮件了~~~~~~~~~~~~~~~~~~
作者: 日剑 时间: 2009-10-4 16:45
尊敬的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三处领导同志:
你们好!!你们为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规范就业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拟制定《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你们公开征求对《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的意见和建议,这是一件可喜可贺的大事!!说明了我们的国家越来越民主,人民也就越来越有希望!!现对该条例提出一些意见,如下:
原条款:
第三十五条 [公平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招用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地域、身高、残疾、宗教信仰,或者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为由拒绝录用能够满足生产工作需要,具有同等工作能力水平的人员。
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就业歧视性内容。
第五十四条[就业歧视的违法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建议修改补充为:
第三十五条 [公平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招用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地域、身高、残疾、宗教信仰,或者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为由拒绝录用能够满足生产工作需要,具有同等工作能力水平的人员。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医疗机构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乙肝检测并不得向用人单位提供乙肝标志物检测结果,确保公民的隐私权。除了患有经科学证明确有职业禁忌的工作外,一般性工作禁止进行招聘与就业中的体检。
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就业歧视性内容。
第五十四条[就业歧视的违法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进行非医学需要的乙肝检测或向用人单位提供乙肝标志物检测结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五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修改补充说明:
1)世界卫生组织明确指出:"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也不会在工作场所偶然传播.".况且,对付乙肝有强劲的武器--乙肝疫苗!乙肝病毒是可以通过注射疫苗免疫的,按规定全程注射乙肝疫苗产生抗体后,可终身免疫!!即当你产生抗体后,即使通过血液也不会被感染,完全免疫。而注射疫苗的成本相对较低。
注射了疫苗,产生了抗体,就算是作夫妻,也是没有什么问题!! 因此何惧之有???
2)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禁止在招聘与就业中强制劳工体检。因此,在国外,进公司是不需要体检,体检完全是个人的事情!!如果自己要体检,血检项目中不包括乙肝检查。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乙肝患者得到的是对隐私的保护和尊重。
3)国际食品劳联于2007年9月20日作出决议:呼吁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将反乙肝歧视保护扩大至饮食业工人,并教育群众乙肝病毒不会经日常生活接触传播。政府亦应立法禁止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
4)乙肝病毒携带者受歧视已有十多年了,虽然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就业促进法>,但由于处罚力度不够及有关部门的不作为并"朝钱看",致使乙肝歧视问题至今仍未能等到彻底解决!!乙肝病毒携带者还是受尽了屈辱,常常以泪洗脸!!有谁可理解???因此,常规体检取消“乙肝两对半”检查,绝对是尊重科学,保护人权!!同时消除乙肝歧视乃至就业歧视的最根本办法是,除了有职业禁忌的工作外,一般性的工作禁止体检!!! 可以说,保障了乙肝患者工作的权力,也就保障了大众健康的权力!!
5)《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希望你们能实践党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人民的利益为重,尊重科学,实事求是,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存与就业的大问题上,能向世界上先进的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学习,和国际接轨!!最后希望能早日见到你们听取民意后的正式《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
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民 %%^等
2009.10.3
[ 本帖最后由 日剑 于 2009-10-4 17:27 编辑 ]
作者: 日剑 时间: 2009-10-4 17:36
作者: 风雨不动 时间: 2009-10-4 17:46
原帖由 日剑 于 2009-10-4 17:36 发表
佩服!
作者: 风雨不动 时间: 2009-10-4 22:00
打黑民意井喷 重庆大楼现标语:薄书记辛苦了(图)
http://www.sinonet.ca/news/china/2009-09-27/41557.html
作者: 通向光明 时间: 2009-10-4 22:08
这种贴一般是坐冷板凳的.历来如此.
不知是我们的观点没更新,还是有人的方法更先进.
我是一直赞同人权至上和614的观点的.
日剑,奔跑者也如此.
大别山林,正义何在,.......
作者: 通向光明 时间: 2009-10-4 22:10
盖主是否支持就很难说了,我很想听听盖主的观点.呵呵..
作者: 日剑 时间: 2009-11-25 21:59
作者: hbvhurdme 时间: 2009-11-26 08:16
这个文件很失败。。。
欢迎光临 肝胆相照论坛 (http://hbvhbv.info/forum/) |
Powered by Discuz! X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