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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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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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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丝带 功勋会员 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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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0 16:18 |只看该作者
第三十五条 [公平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招用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地域、身高、残疾、宗教信仰,或者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为由拒绝录用能够满足生产工作需要,具有同等工作能力水平的人员。

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就业歧视性内容

应修改为:
第三十五条 [公平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招用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地域、身高、残疾、宗教信仰,或者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为由拒绝录用能够满足生产工作需要,具有同等工作能力水平的人员。严禁用人单位将乙肝标志物作为体检项目,医疗机构不得向用人单位提供乙肝标志物结果,确保公民的隐私权.

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就业歧视性内容.

理由:1、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乙肝不是消化道传染病,对周围人群没有危害。体检乙肝标志物对“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已无任何实际意义。相反只能给用人单位提供歧视或变相歧视的依据。
2、《就业促进法》实施一年多来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国家立法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权利,虽然使部分用人单位不再明目张胆地予以歧视,但变相歧视却屡见不鲜。其根本原因就是用人单位要求受聘者“自愿”体检乙肝标志物;医疗机构没有履行2007年卫生部下发的《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的意见》,向用人单位提供了乙肝标志物的体检。
3、入学,入职取消乙肝标志物项目是大势所趋。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是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的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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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0 22:39 |只看该作者
点点鼠标,动动脑筋,怎么就不做呢?
我们能做到的都尽力去做,才能尽早改变现状.
重庆成为中国的榜样吧!

你认为你不会去重庆吗?错了!我这一辈子也可能不会重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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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4 14:13 |只看该作者
这样的帖子要顶,发游xing等言论的战友请看一看。
向LZ学习,我们能做多少有意义的事,而不是把时间和精力浪费在那些毫无意义的提议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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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4 14:21 |只看该作者
这些活动总是被人忽视,认为没用。
但我不这样认为,因为我的能力就是做这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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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4 15:57 |只看该作者
我的贴,你怎么那么冷清?
难道我的贴就是我个人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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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4 16:05 |只看该作者
参考模板这里比较多
http://www.hbvhbv.info/forum/vie ... &extra=page%3D1
我再发一次

战友们是不太相信发邮件的作用还是懒惰的旁观心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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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4 16:10 |只看该作者
用人权之上的版本又发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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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4 16:11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三处领导同志:

你们好!!为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规范就业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拟制定《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你们公开征求对《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的意见和建议,这是一件可喜可贺的大事!!说明了我们的国家越来越民主,人民也就越来越有希望!!现对该条例提出一些意见,如下:



原条款:
第三十五条 [公平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招用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地域、身高、残疾、宗教信仰,或者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为由拒绝录用能够满足生产工作需要,具有同等工作能力水平的人员。
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就业歧视性内容。
第五十四条[就业歧视的违法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建议修改补充为:
第三十五条 [公平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招用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地域、身高、残疾、宗教信仰,或者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为由拒绝录用能够满足生产工作需要,具有同等工作能力水平的人员。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对劳动者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医疗机构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乙肝检测并不得向用人单位提供乙肝标志物检测结果,确保公民的隐私权。除了患有经科学证明确有职业禁忌的工作外,一般性工作禁止进行招聘与就业中的体检。
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就业歧视性内容。
第五十四条[就业歧视的违法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进行非医学需要的乙肝检测或向用人单位提供乙肝标志物检测结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五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修改补充说明:

1)世界卫生组织明确指出:"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也不会在工作场所偶然传播.".据了解,对付乙肝有强劲的武器--乙肝疫苗!按规定全程注射乙肝疫苗产生抗体后,可终身免疫!!注射了疫苗,产生了抗体,就算是作夫妻,也是没有什么问题!! 因此还有什么可怕的呢???
2)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禁止在招聘与就业中强制劳工体检。因此,在国外,进公司是不需要体检,体检完全是个人的事情!!如果自己要体检,血检项目中不包括乙肝检查。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乙肝患者得到的是对隐私的保护和尊重。
3)国际食品劳联于2007年9月20日作出决议:呼吁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将反乙肝歧视保护扩大至饮食业工人,并教育群众乙肝病毒不会经日常生活接触传播。政府亦应立法禁止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

4)乙肝病毒携带者受歧视已有十多年了,虽然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就业促进法>,但由于有关部门的不作为并"朝钱看",乙肝歧视问题至今仍未能解决!!乙肝病毒携带者还是受尽了屈辱,常常以泪洗脸!!有谁可理解???因此,常规体检取消“乙肝两对半”检查,绝对是尊重科学,保护人权!!同时消除乙肝歧视乃至就业歧视的最根本办法是,除了有职业禁忌的工作外,一般性的工作禁止体检!!! 可以说,保障了乙肝患者工作的权力,也就保障了大众健康的权力!!

5)《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希望你们能实践党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人民的利益为重,尊重科学,实事求是,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存与就业的大问题上,能向世界上先进的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学习,和国际接轨!!最后希望能早日见到你们听取民意后的正式《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

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民    ***等

                                                                          2009.9.20

[ 本帖最后由 日剑 于 2009-10-4 22:52 编辑 ]
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反对乙肝歧视论坛:http://www.fdygq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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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4 16:12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日剑 于 2009-10-4 16:11 发表
尊敬的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三处领导同志:

你们好!!为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规范就业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拟制定《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你们公开征求对《重庆市就业促进条 ...

这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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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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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4 16:12 |只看该作者
我已经发过邮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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