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存档 1 08应届毕业生被单位要求回家治疗,寻求帮助 ...
楼主: chenhm946

08应届毕业生被单位要求回家治疗,寻求帮助 [复制链接]

Rank: 3Rank: 3

现金
26 元 
精华
帖子
32 
注册时间
2008-7-2 
最后登录
2008-12-29 
21
发表于 2008-7-19 16:22

关注中  lz还是有希望  DNA阴性应该就可以了  要是还不行  我建议楼主找组织  注意收集证据  比如录音  书面材料

Rank: 2

现金
40 元 
精华
帖子
28 
注册时间
2008-6-30 
最后登录
2008-7-20 
22
发表于 2008-7-20 10:06
以下是最新的就业维权手册
就业歧视法律维权手册(最新版)

第一章 相关保护性医学文件和法律文件


   预防控制乙肝宣传知识要点(卫生部2006年9月2日)


  二、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
七、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10月30日通过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2007年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发布)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订)


        第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卫生部制定  2005年1月17日)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注: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无乙肝检测项目,且《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中规定:体检必须按规定项目进行,不得随意增减。)

Rank: 2

现金
40 元 
精华
帖子
28 
注册时间
2008-6-30 
最后登录
2008-7-20 
23
发表于 2008-7-20 10:15
你可以找陆军;我们成员
公共卫生公益机构"益仁平"在北京注册成立

益仁平中心 2006年12月26日发布

致力于在中国公共卫生领域开展疾病防治宣教、病患者救助及消除歧视等工作的公益机构"益仁平信息咨询中心"在北京成立!"益仁平"是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面向公共卫生领域服务,近期将重点参与艾滋病及肝炎的防治工作。 12月26日,"益仁平"已经在北京市海淀区工商局正式注册。
"益仁平",将采用理事会治理。"益仁平"执行团队成员为:陆军(总协调人,"肝胆相照论坛"权益版版主),李方平(法律顾问,律师),梁艳艳(研究员,公共卫生工作者),常坤(研究员,"公民健康状况与受教育权工作组"决策委员会委员,原"新疆雪莲花艾滋病教研项目组织"总协调人)。


益仁平中心 2006年12月26日

工作邮箱: [email protected]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2号中盛大厦2105A  邮编:100038
电话:010-51916192
我们的联系方式:
1)如果你是肝胆相照论坛的注册用户,请发送论坛短信至:金戈铁马、魏泉、彻夜难眠
2)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3)电话:0371-67956079

Rank: 4

现金
336 元 
精华
帖子
272 
注册时间
2008-7-12 
最后登录
2009-8-6 
24
发表于 2008-7-20 11:51
什么是HR

Rank: 4

现金
62 元 
精华
帖子
60 
注册时间
2008-7-18 
最后登录
2017-12-7 
25
发表于 2008-7-20 13:31
原帖由 aimi920 于 2008-7-20 11:51 发表
什么是HR


HR就是人力资源

Rank: 4

现金
62 元 
精华
帖子
60 
注册时间
2008-7-18 
最后登录
2017-12-7 
26
发表于 2008-7-20 13:33
我的DNA检查结果23号出来,希望是阴性的,大家等我的消息吧。

多谢各位的帮助。

现金
11 元 
精华
帖子
1 
注册时间
2008-7-19 
最后登录
2008-7-20 
27
发表于 2008-7-20 16:39

08应届毕业,大三阳,试用期已过,最近肝部不适公司批病休..

各位战友,我是08届毕业生,毕业体检查出大三阳。今年4月28日起在一韩企北京分公司上班,试用期已过,因最近肝部不适多次请假,人事主管也因此得知我是“乙人”。最近一次检查肝功正常,HBV-DNA为38800,公司批准我病休,处理结果未定。若公司劝我离职,我该如何应对?

Rank: 2

现金
48 元 
精华
帖子
34 
注册时间
2008-7-15 
最后登录
2017-11-18 
28
发表于 2008-7-20 19:59
原帖由 抱不平 于 2008-7-18 21:09 发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总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 ...

应该依据劳动合同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Rank: 8Rank: 8

现金
6255 元 
精华
60 
帖子
1054 
注册时间
2008-1-29 
最后登录
2012-9-20 

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29
发表于 2008-7-20 20:53
原帖由 chenhm946 于 2008-7-20 13:33 发表
我的DNA检查结果23号出来,希望是阴性的,大家等我的消息吧。

多谢各位的帮助。

查DNA没有什么意义.乙肝本来就是传染性疾病,这一点无庸质疑.现在很多用人单位以有没有传染性来作为录用与否的标准,这是不合理的.因为国家已经明确规定,除了一些限制行业,其他都不准查乙肝血清学指标,更何况DNA?或句话说,根据国家的规定,即便是有传染性,一般行业也不能以此拒录.除了肝功能,其他都不能查.追究这个DNA没什么意义.
广西翡翠丝带工作室的网站:http://www.gxfcsd.com/
广西战友群:80231690(仅接广西战友)
张雯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mige1122

Rank: 4

现金
62 元 
精华
帖子
60 
注册时间
2008-7-18 
最后登录
2017-12-7 
30
发表于 2008-7-21 13:22
非常感谢大家,因为有了你们的关注,我更加坚强!

整理下思路:


15日上午体检——表面抗原呈阳性——查两对半:小三阳——回人力资源部,协商无果——要求同意他们的决定:回家进行治疗,并写书面说明:......经友好协商一致......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肝胆相照论坛

GMT+8, 2024-11-24 14:17 , Processed in 0.019311 second(s), 10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1.5

© 2001-2010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