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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应届毕业生被单位要求回家治疗,寻求帮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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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8 14:23
我是一名08届硕士研究生,已与某大型国有企业签定就业协议,除了学校发的就业协议书外,单位还让签了个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有这样一个条款:对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身体条件不符合要求者,甲方给予乙方一年治疗时间,治愈后方可报到。


08年7月15日我到单位人力资源部去报到,当日上午我们一起自行去单位指定的医院进行入职体检。我的表面抗原检查中显示为阳性,其他人都拿着体检报告单返回单位,我一个人被留下来要求进行乙肝两对半的检查,在我一个人焦急的等待中,检查结果最终为“小三阳”,医生说没问题的,让我把检查结果拿给单位看。


回到单位后,我享受到了特殊对待,单位对其他与我一起报到来的同学的安排,我都无缘参加。安排好其他人后,单位开始与我协商。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说单位有规定,担心我这种情况可能因为劳动强度或其他原因而恶化,先让我回家治疗,这样做也是为了我的健康考虑,而且和我的工作关系给予保留一年,不存在歧视的问题......最后,还让我写了个关于“经过友好协商一致等”的情况说明。


对于我这种情况,不知该如何处理,通过劳动仲裁或者法院可以解决吗,还请各位朋友们帮忙出谋划策。


在此谢谢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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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下:
我的肝功能正常

补充协议中有这样一个条款:对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身体条件不符合要求者,甲方给予乙方一年治疗时间,治愈后方可报到。

单位说他们这样的做法并不是歧视。单位以补充协议中的这个条款为理由,是否合理呢。

另外,在公司的要求下我还写了个关于经友好协商之类的情况说明,那个时候我对乙肝还完全不了解,对国家的相关政策也不是很清楚,就糊里糊涂的写了,如果进行维权的话,不知有胜算么,请大家帮忙分析分析。。。。。。

————————————
非常感谢大家的帮助,我将再与单位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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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非常感谢各位朋友的热心帮助。
还有几点疑问要请教大家。

1、在HR的要求下我所写的情况说明:......经友好协商......,这个书面的说明是否有效?
2、由于我本人已经回学校,申请劳动仲裁不是很方便,路途遥远往返很麻烦,而且等待受理的时间也会较长。我能否直接诉讼至法院而不经过劳动仲裁?

刚刚和HR电话沟通了一下,他们说遇到过很多我这样的情况,对乙肝等各种病情是十分了解的,作为一家国际性的企业,很多情况都考虑到了,并没有和我解除协议,只是要求先回家治疗,根本不存在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况。
HR还说:如果肝功能正常、乙肝病毒DNA检测也正常,是可以工作的(当时还没做这两项检查就已经要求我回家治疗了,而且还写了个情况说明)。

虽然,我努力的和HR进行了沟通,但HR还是坚持让我回家治疗,没有一点余地!

唉。。。。。我不知道该怎么办了。还是先下午去做个检查,看DNA检查结果如何。

[ 本帖最后由 chenhm946 于 2008-7-19 10:2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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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8 14:25
另外,补充一句,我的肝功能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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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8 14:42
可以仲裁的,其实单位查乙肝本来就违法了
本机构免费代理全国范围(不含港澳台)乙肝携带者维权诉讼,欢迎咨询。成功参与数十起反乙肝歧视维权,经验丰富,欢迎咨询.广东工作组博客:http://gdharmony.blog.tianya.cn/  </strong>
深圳民间机构称 乙肝病毒携带者受歧视严重!广东组群:76077784(注明论坛),本科、硕士毕业生入职咨询群:90919375(注明非诚勿扰)官方微博:http://weibo.com/u/245451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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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8 14:54
是的 你可以维权
最主要是给他说明白
讲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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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8 14:54
时要理性维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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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8 14:55
公共卫生公益机构"益仁平"在北京注册成立

益仁平中心 2006年12月26日发布

致力于在中国公共卫生领域开展疾病防治宣教、病患者救助及消除歧视等工作的公益机构"益仁平信息咨询中心"在北京成立!"益仁平"是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面向公共卫生领域服务,近期将重点参与艾滋病及肝炎的防治工作。 12月26日,"益仁平"已经在北京市海淀区工商局正式注册。
"益仁平",将采用理事会治理。"益仁平"执行团队成员为:陆军(总协调人,"肝胆相照论坛"权益版版主),李方平(法律顾问,律师),梁艳艳(研究员,公共卫生工作者),常坤(研究员,"公民健康状况与受教育权工作组"决策委员会委员,原"新疆雪莲花艾滋病教研项目组织"总协调人)。
工作邮箱: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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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8 15:58
补充协议中有这样一个条款:对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身体条件不符合要求者,甲方给予乙方一年治疗时间,治愈后方可报到。

单位说他们这样的做法并不是歧视。单位以补充协议中的这个条款为理由,是否合理呢。另外,在公司的要求下我还写了个关于经友好协商之类的情况说明,那个时候我对乙肝还完全不了解,对国家的相关政策也不是很清楚,就糊里糊涂的写了,如果进行维权的话,不知有胜算么,请大家帮忙分析分析。。。。。。

[ 本帖最后由 chenhm946 于 2008-7-18 17:1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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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8 19:51
原帖由 chenhm946 于 2008-7-18 15:58 发表
补充协议中有这样一个条款:对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身体条件不符合要求者,甲方给予乙方一年治疗时间,治愈后方可报到。

单位说他们这样的做法并不是歧视。单位以补充协议中的这个条款为理由,是否合理呢。另外,在公司的要求下我 ...

这个协议基本上是在你被迫的情况下写的,应该是无效
益仁平维权电话:0371-67956079,010-51917982
      反歧视维权邮箱:[email protected]
    《就业歧视法律维权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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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8 20:33
原帖由 chenhm946 于 2008-7-18 15:58 发表
补充协议中有这样一个条款:对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身体条件不符合要求者,甲方给予乙方一年治疗时间,治愈后方可报到。

单位说他们这样的做法并不是歧视。单位以补充协议中的这个条款为理由,是否合理呢。另外,在公司的要求下我 ...



劳动法里面有规定
这种协议本身都不合法。哎!
他们本来就 理亏,怎么会没有胜算呢!
这些都可以当真证据的
秋海棠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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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8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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