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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一般人不用体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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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一般人不用体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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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8-5-7 22:48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商务部、文化部、体育总局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组织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现将征求意见稿印送你单位,请认真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08年5月19日前将意见反馈我部卫生监督局。

联系人:卫生部卫生监督局 吴勇卫

电话:010-68792983

传真:010-68792400

E-mail:[email protected]
http://202.96.155.170/publicfile ... 06/200805/35112.htm
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反对乙肝歧视论坛:http://www.fdygq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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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8-5-7 22:51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 为了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艾滋病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十六条(健康检查)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在岗从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上岗。
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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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8-5-7 23:01
第十六条(健康检查)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大家请看,这里只强调:"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没有说一般人员需体检,和我以前发表的帖子和向有关提的意见关于取消一般人员体检的意见有点吻合,应该说是接受了我们提的意见@!也就是说政府有关部门还是从善如流的哦@!
参见: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 ... p;page=2#pid5023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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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7 23:09
笔者的发言:网友 于 2008-04-22 19:21:12 就 食品安全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意见 发表评论  [回复]  IP:121.9.212.★
支持国家征求意见!但因为已有甲肝和乙肝疫苗,打了甲肝和乙肝疫苗,可终身免疫,因此建议条文中"甲型病毒性肝炎"的字眼应删节掉@!!
另外,条款中提到:"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也就是说所有从业人员均应体检@!乙肝歧视就是由此产生@!因此建议条文明确参加食品行业应体检的从业人员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人员,如厨师",其余人员如仓库管理员保安技工工程师经理文员等等不必体检,不然防疫站又借机赚钱@!!造成新的歧视@!
http://comments.people.com.cn/bb ... 073/l_113073_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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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7 23:24

顶一下,都来看看

要维权,医院、公司一起告!
人要早睡早起,因为清晨的美丽无可代替。
要维权找陆军:“爱肝连线”0371-67956079。
维权志愿者qq:497457358和qq:371179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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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7 23:35
旧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三)卫生防疫机构对受训人员的培训进行监督审核,对合格者在“健康合格证”上加盖考核合格章。

  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从业人员每两年复训1次。

  第五条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规定:

  (一)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下同)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其它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上岗前须取得“健康合格证”。

第六条 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卫生管理标准:

  (一)病毒性肝炎 肝炎患者经系统治疗后基本痊愈(主要症状消失,肝区无明显压痛及肿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可恢复原工作。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复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需经六个月观察无恶化,可恢复原工作。

  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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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7 23:39
大家如有问题也可向卫生部提意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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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8 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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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8 00:46
MANLA的观点是十分错误的!全程注射甲乙肝疫苗后是终身免疫的!据专家研究,即使滴度降低,也还是有免疫力的@!还是可以抵抗乙肝病毒的@!不必再补种乙肝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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