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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一般人不用体检! ...
楼主: 日剑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一般人不用体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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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8 01:49
"注射乙肝疫苗后,不一定会立即产生抗体,注射疫苗后,仍有可能抗体会消失,"

这是因为你已是携带者,打了疫苗是没有作用的,所以"注射疫苗后,仍有可能抗体会消失,"
一般正常人全程打了疫苗后,即使滴度降低,但对乙肝病毒也还是有反应的,可重新剌激免疫细胞抵抗乙肝病毒@!
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反对乙肝歧视论坛:http://www.fdygq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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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8 01:53
甲肝是一次性的,只要一次接种就可终身免疫@!
"A是甲型肝炎患者,B是A的同事,B注射了甲型肝炎疫苗(但没有立即产生抗体),A和B一起进餐,由于甲型肝炎病毒经消化道传播,这样的情况下,是否存在A将甲型肝炎病毒传播给B的可能性呢?"
这种情况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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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8 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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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8 02:01
如何自欺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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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8 02:06
我支持《公共场所办法》和《食安》写明禁止甲型从业,理由我之前已闸明………
日剑兄,首先感谢你一直以来为促成《食品卫生法》的修改作出了巨大贡献。
但你这次的一些观点值得商榷,如你说的“建议条文中"甲型病毒性肝炎"的字眼应删节掉@!!”,我认为没必要删除甲肝。
国家特别写明是禁止“甲肝”,这更能反衬出国家是允许“乙肝”从业,更能说明乙肝不是消化道传染病,甲肝才是消化道传染病。理解起来很简单,比如一网吧写明禁止未成年人进入,那就更加说明是允许成年任进入的!......如果删除“甲肝”,只写消化道传染病的话,这样对乙肝更不利,毕竟社会上很多人甚至政府的医疗机构都认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与修改前的《食品卫生法》进步不大,且笼统的法律条文对我们是很不利的。
当然,我支持禁止甲肝,并不是歧视甲肝患者,毕竟甲肝患者是通过饮食传播的,香港也禁止甲肝从业。更重要的是患甲肝是可以治愈的,影响从业也是临时性的。
废止《食品卫生法》的意义不仅仅是换取乙肝从事饮食行业就业权利,更重要的是,昭示着乙肝不通过饮食传染,洗雪了乙肝人十几年来的耻辱!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9259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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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8 02:13
 没有乙肝抗体不代表没有免疫力

  苏教授认为,理论上讲,乙肝疫苗接种后其保护作用几乎可以维持一生。人体对乙肝病毒的免疫力可以分为两部分,即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抗体仅反映了体液免疫的水平,而细胞免疫也很重要。目前临床上尚未常规检测细胞免疫,主要是由于检测费用非常昂贵。并不能认为,只有抗体能反映免疫力,更不能说检测不到乙肝抗体,人体就没有对乙肝病毒的免疫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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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8 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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