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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冷眼看两部委《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 ...
楼主: 小皮

冷眼看两部委《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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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 10:23
如此说来,咱们就等死吧,是吗?咱们应该寻找原因、寻找更好的斗争方式,不是吗?放弃等于咱们前功尽弃!放弃意味着咱们失败了!好好想想吧!路该怎么走,而不是在这里发牢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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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 10:30
以下是引用ihatehbv12345在2007-5-31 21:23:00的发言:
如此说来,咱们就等死吧,是吗?咱们应该寻找原因、寻找更好的斗争方式,不是吗?放弃等于咱们前功尽弃!放弃意味着咱们失败了!好好想想吧!路该怎么走,而不是在这里发牢骚!

我发这个帖子并非发牢骚,而是提醒大家不要把这个当成了宝,仅仅是个意见而已

当然这个意见还是有它积极的意义的

另外里面也有些内容容易误导

比如肝功能不正常的问题,肝脏损伤的问题,它这里面说这样的情况就对周围的人构成了威胁了。可事实上呢?这些并不能改变乙肝传染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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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 10:37
以下是引用日剑在2007-5-31 20:56:00的发言:
楼主分析有理有据!

笔者在新华网的发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用人单位不得拒收乙肝携带者
 以下网友留言不代表新华网观点 立即发表评论
     
本新闻评论共有1条,分1页 1
         
新华网友 发言时间 :2007-05-31 20:04:35网友来自 :218.19.99.*
劳动保障部做了一件大好事!!但最关键是如何禁止各医疗卫生机构查乙肝,如何处罚和追究歧视者!!另外,首先卫生部属下的防疫站用卫生部印制的表格查乙肝,起着极其恶劣的示范作用,该如何处理?卫生部如何首先起好头??不为一点部门小利益而牺牲1.2亿人民生存就业的大利益?

http://comments.xinhuanet.com/comment?url=%20http://news.xinhuanet.com/edu/2007-05/31/content_6176682.htm

因为不是法规,所以不会有处罚和追究的条款

要想推动国家就乙肝歧视问题立法,那是相当的难啊

可是一个意见又没啥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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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 11:16
肝功能不正常的问题,肝脏损伤已经构成了这样的情况:你已经不正常了,即一个身体有严重缺陷了,怎么能胜任工作呢?这和肝功能正常是两码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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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 12:13
以下是引用ihatehbv12345在2007-5-31 22:16:00的发言:
肝功能不正常的问题,肝脏损伤已经构成了这样的情况:你已经不正常了,即一个身体有严重缺陷了,怎么能胜任工作呢?这和肝功能正常是两码事吧!

严重不同意!

1.谁说在参加工作的非HBVER就都是完全健康,完全正常,一点身体缺陷都没有吗?

2.就算身体有缺陷,就不能工作了吗?工作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一个有身体缺陷的HBVER在不对周围的人产生传染威胁的情况下,参加工作有问题吗?

3.肝功能不正常,肝脏有损伤的人就不能胜任工作吗?再退一步说,我一边吃药一边工作还不行?相信在这个论坛上,有很多肝功能不正常,肝脏有损伤的战友正在胜任一些,甚至连那些所谓正常人都不一定能胜任的工作呢?

疾病是公民的隐私,工作是公民的权利!在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的前提下,带病工作都应该是他们的权利!

我的病历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828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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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 12:46

皮同学这冷眼也有点太冷了。

我觉得还是不好拿苏州卫生局的那个文件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的文件作对比的。

当然,本人也感觉到:维权尚未成功,战友仍需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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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 13:11

准备打一个拒绝乙肝体检的官司。

在没有英雄的年代,
我只想做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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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 14:16
[em02]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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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 21:31

我早就说了只有立法才行。。。医疗机构只用出具“健康合格证”那样的东西。。。

具体检查结果属于个人隐私。。不得对任何个人及单位出示。。交由个人自己保管。。。

最近就看“就业促进法”出来有没有具体条款了。。如果这部法律上根本不提乙肝歧视的话。。。那这个意见就是拿出来忽悠广大战友们D。。。像上面某个网友说的一样:只为让战友不要闹的太大就行。。。

SIGHS。。。拭目以待吧。。。一切在“就业促进法”见分晓。。。[em11][em11][em11]

[B]唯有把禁止乙肝歧视写入法律,战友们才能看到光明 !!![/B] http://www.ilo.org/ 国际劳工组 织([email protected]) http://www.ohchr.org/english/ 国际人权委员会 http://www.fidh.org/ 国际人权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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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 22:45
以下是引用ihatehbv12345在2007-5-31 22:16:00的发言:
肝功能不正常的问题,肝脏损伤已经构成了这样的情况:你已经不正常了,即一个身体有严重缺陷了,怎么能胜任工作呢?这和肝功能正常是两码事吧!

       所谓“肝脏损伤”的说法其实本身是一个陷阱,病理学研究早就显示了乙肝病毒携带者即便肝功能正常,绝大多数肝细胞都有不同程度的病理损害。

而且,谁能保证自己永远健康,有一天单位以“肝脏损伤”属于“有严重缺陷”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你辞退你作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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