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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饮食服务行业体检不应强制查验乙 ...
楼主: flay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饮食服务行业体检不应强制查验乙肝表面抗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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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2 12:34
这篇文章写得太好了,现在的医生呀都说是白衣天使,我看呀都是白色的狼,也许我是一干子打倒一船人,但是当精力、金钱、精疲力尽的时候,白眼,朋友的距离、恋人的逃离、工作无门的时候,当广告,电视、报纸、杂志、所宣传的神丹妙药时,你一样一样的成了他们的试验田。最后,病毒还在原地踏步。还能相信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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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3 02:57

ding

革命宣言: 做出点事情,哪怕微不足道。 行动起来吧!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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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3 08:57
有谁知道人事部部长信箱发过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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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3 09:53
这个部门有用吗?怀疑
激婧鈛鮜,涐菛旳嫒凊祇騬芐㈠堆衞笙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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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4 10:27

我每年都要办健康证,如果能拿到这个文件,谁再查我的两对半,我跟谁打官司,可是这个文件在哪里呢?

防疫站可是要靠我们发财的啊,不查两对半可能吗,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2-23 20:29:5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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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8 13:49
我就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楼上说的对,不过,现在要改革的。我们的前途不是很开阔了。不过,为了维权,我也支持!
生活就象强奸,要么反抗、要么享受; 工作就象轮奸,你不行就让别人上; 社会就象自慰,一切都得靠自己的双手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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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30 06:00
以下是引用bluemoon88在2004-12-14 13:04:33的发言: 提案建议:禁止乙肝“两对半”检查,将乙肝携带状况作为隐私保护的提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就此进行立法,或者请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通则》做进一步司法解释,规定:禁止乙肝“两对半”检查,将乙肝携带状况作为隐私保护。 具体理由: 一、携带状况属于隐私权的范围 。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利,关系到人生活的安宁。隐私权关键在于某一特定利益是否涉及到公共利益,即传染性大不大。就传染病而言,我们可以从传染途径,传染性和是否有疫苗等几个角度加以甄别。比如说SARS,它通过呼吸道传染、传染性很强,没有它是否涉及到公共利益,即传染性大不大。就传染病而言,我们可以从传染途径,传染性和是否有疫苗等几个角度加以甄别。比如说SARS,它通过呼吸道传染、传染性很强,没有疫苗,很容易扩散,影响他人,对公共利益构成很大威胁,在这种情况下,SARS病情不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 客观地说,乙肝病毒的有一定的传染性。但这种传染性非常小。乙肝病毒不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播,只通过血液系统传播。绝大多数乙肝病毒携带者是通过母婴途径被传染的,以及当时医疗条件差、幼年时免疫不全而受感染。而目前输液都是一次性的,其他途径,只有在共用牙刷等亲密接触情况下才可能被传染。成年人的免疫能力健全,不易被感染,根据权威调查,即使在共同生活的夫妻中,在一方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情况下,另一方未被感染而有抗体的十之六、七。而另一方面,目前已经有了廉价有效的疫苗。40-50元钱就能买到。一般人都负担的起,普通人完全有避免被传染的办法。婴儿出生时是免费注射乙肝疫苗的。人们完全可以注射乙肝疫苗来保护自己。因此,乙肝并不对周围的人构成直接威胁。乙肝并不涉及公共利益。要求体检,是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个人隐私的侵犯。 二、携带状况属于隐私权有法律依据。卫生部 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试行) 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的管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系指血液HBsAg阳性,但无肝炎症状、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对这类携带者不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随访。携带者要注意个人卫生和经期卫生,以及行业卫生;防止自身唾液、血液和其它分泌物污染周围环境,感染他人;所用食具、刮刀修面用具、牙刷、盥洗用品应与健康人分开。HBsAg携带者应进一步检查HBsAg,如属阳性,则不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食具和婴幼儿。在人群中不宜无目的地进行HBsAg普查。 三、用人单位要求查两对半属于侵犯隐私权行为。两对半检查后果十分严重,使乙肝病毒携带者被从人群中筛选出来,倍受歧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一六一次会议通过)   法释[二○○一]七号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附件:一个在美HBVER的经历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303748 看着这么多国内战友们由於HBV而产生的就业艰难,我觉得自己还蛮幸运的。我知道自己是HBVER在大学时(10几年前)。两对半是1,5+。肝功一直正常,所以医生不建议用药。算是稳定的携带者吧。 我每次去美国医院验血后,医生都会给我鼓励。她还总是谈笑风生的,说肝功正常 没事。注意休息,戒酒等等。因为目前无特效药。她还说真的肝实在不行了,可以 移植一个。肝脏移植技术目前很成熟,已知有人移植后活了33年了。 美国单位没人管你的病况。只要你能胜任你的工作。单位根本没有体检一说,那时 违法的。面试或简历不要求问年龄和一切与个人隐私有关的问题。健康是你和医生 私下讨论的问题。单位为你买医疗保险,所以看病的一切与单位无关。与保险公司 打交道。落个双方轻松。 有人会问:传染病怎么办? 一般来说,医生发现你的病情有接触传染给他人的可能, 医院会建议你隔离与其他人群。包括住院。而HBVER被认为可以安全的工作,只是医 生提醒你不要献血,和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是做好预防措施,如安全套,打疫苗等。 我想中国也应该落实这样的法律制度,保障就业权和隐私权。大家一起努力!美国 有什么HBV药物新发现,我会及时通报。

有见地!

“人人生而平等”是最大公理! 无良医药资本不会主动放弃疯狂追逐暴利,所以要剥下这匹恶狼披着的人皮! 生而为人的基本权利是上天赋予的,但是需要我们自己去捍卫! “等找到好工作再来出力”是自欺欺人的美丽谎言! 一棵树木微不足道,一片森林改变气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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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 07:49

真愿意有乙肝跟没乙肝的相反才好,有的变成了大部分。

大家就不用再被人歧视,整天为自己维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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