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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饮食服务行业体检不应强制查验乙 ...
楼主: flay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饮食服务行业体检不应强制查验乙肝表面抗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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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5 03:05
提案建议:禁止乙肝“两对半”检查,将乙肝携带状况作为隐私保护的提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就此进行立法,或者请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通则》做进一步司法解释,规定:禁止乙肝“两对半”检查,将乙肝携带状况作为隐私保护。

具体理由:
一、携带状况属于隐私权的范围 。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利,关系到人生活的安宁。隐私权关键在于某一特定利益是否涉及到公共利益,即传染性大不大。就传染病而言,我们可以从传染途径,传染性和是否有疫苗等几个角度加以甄别。比如说SARS,它通过呼吸道传染、传染性很强,没有它是否涉及到公共利益,即传染性大不大。就传染病而言,我们可以从传染途径,传染性和是否有疫苗等几个角度加以甄别。比如说SARS,它通过呼吸道传染、传染性很强,没有疫苗,很容易扩散,影响他人,对公共利益构成很大威胁,在这种情况下,SARS病情不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
客观地说,乙肝病毒的有一定的传染性。但这种传染性非常小。乙肝病毒不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播,只通过血液系统传播。绝大多数乙肝病毒携带者是通过母婴途径被传染的,以及当时医疗条件差、幼年时免疫不全而受感染。而目前输液都是一次性的,其他途径,只有在共用牙刷等亲密接触情况下才可能被传染。成年人的免疫能力健全,不易被感染,根据权威调查,即使在共同生活的夫妻中,在一方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情况下,另一方未被感染而有抗体的十之六、七。而另一方面,目前已经有了廉价有效的疫苗。40-50元钱就能买到。一般人都负担的起,普通人完全有避免被传染的办法。婴儿出生时是免费注射乙肝疫苗的。人们完全可以注射乙肝疫苗来保护自己。因此,乙肝并不对周围的人构成直接威胁。乙肝并不涉及公共利益。要求体检,是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个人隐私的侵犯。

二、携带状况属于隐私权有法律依据。卫生部 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试行) 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的管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系指血液HBsAg阳性,但无肝炎症状、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对这类携带者不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随访。携带者要注意个人卫生和经期卫生,以及行业卫生;防止自身唾液、血液和其它分泌物污染周围环境,感染他人;所用食具、刮刀修面用具、牙刷、盥洗用品应与健康人分开。HBsAg携带者应进一步检查HBsAg,如属阳性,则不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食具和婴幼儿。在人群中不宜无目的地进行HBsAg普查。

三、用人单位要求查两对半属于侵犯隐私权行为。两对半检查后果十分严重,使乙肝病毒携带者被从人群中筛选出来,倍受歧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一六一次会议通过)  
  法释[二○○一]七号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附件:一个在美HBVER的经历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303748

看着这么多国内战友们由於HBV而产生的就业艰难,我觉得自己还蛮幸运的。我知道自己是HBVER在大学时(10几年前)。两对半是1,5+。肝功一直正常,所以医生不建议用药。算是稳定的携带者吧。  

我每次去美国医院验血后,医生都会给我鼓励。她还总是谈笑风生的,说肝功正常
没事。注意休息,戒酒等等。因为目前无特效药。她还说真的肝实在不行了,可以
移植一个。肝脏移植技术目前很成熟,已知有人移植后活了33年了。
美国单位没人管你的病况。只要你能胜任你的工作。单位根本没有体检一说,那时
违法的。面试或简历不要求问年龄和一切与个人隐私有关的问题。健康是你和医生
私下讨论的问题。单位为你买医疗保险,所以看病的一切与单位无关。与保险公司
打交道。落个双方轻松。

有人会问:传染病怎么办? 一般来说,医生发现你的病情有接触传染给他人的可能,
医院会建议你隔离与其他人群。包括住院。而HBVER被认为可以安全的工作,只是医
生提醒你不要献血,和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是做好预防措施,如安全套,打疫苗等。
我想中国也应该落实这样的法律制度,保障就业权和隐私权。大家一起努力!美国
有什么HBV药物新发现,我会及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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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6 01:48

我是病毒携带者可我情有独钟餐饮业我怎么办?

我还在年幼的时候幻想开家《乙肝之家〉的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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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病毒携带者可我情有独钟餐饮业我怎么办?

我还在年幼的时候幻想开家《乙肝之家〉的餐厅

有没有人和我向法一样?

那我做老板不参与生产可以吧?!法人可以用我自己的名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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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发不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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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6 04:40

可以做为科普的材料去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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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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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6 11:28

晕 没有7亿的

寂寞的人总是会用心的记住他生命里出现的每一个名字, 所以我总是在每个星光坠落的夜晚想起你, 一遍一遍的,念你的名字,数我的寂寞。————langfan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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