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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新京报"不能禁止乙肝两对半检查"文严重歪曲新标准本意 ...
楼主: 人权至上

新京报"不能禁止乙肝两对半检查"文严重歪曲新标准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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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8 23:25
南方报业为他们本身歧视hbv开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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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8 23:40
编辑同志:
您好
近读贵报署名梁剑芳(广东医生)之文章《不能禁止乙肝两对半检查》。其观点令人甚感惊讶!同样作为临床传染科医生,我恰恰持与作者相反的意见。

首先按照权威的表述,乙肝无论是大三阳还是小三阳,其传染途径是很有限的即母婴、性接触、体液或血液接触。在一般工作场所是不可能具备这些途径。其次,对于万一有可能的传染威胁,最佳解决方法应该是提倡普及注射疫苗。因此《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说明携带者可以正常工作和学习,不应视为传染病人。

而此次两部位联合发出的新体检标准是在目前愈演愈烈的乙肝歧视的大背景下出台的。故而具有相当的指导意义。但是唯一不足的恰恰是仍然需要检测“两对半”,从临床的角度大、小三阳只要肝功正常,皆视为临床治愈而不需要服药治疗。

在目前尚没有有效药物清除病毒的情况下,作为非医疗机构,用人单位入职检查“两对半”又无法提供检出携带者必要的医疗帮助,这样必将导致歧视产生如解除劳动合同拒绝雇佣。因此产生的大量的排斥和歧视事件将这部分携带者抛弃在正常社会的边缘,为了生存这些人又不得不转入地下,逃避体检,或者找人代替。实际上这些现象对于医疗机构对此类病人的跟踪随访以及类似传染病的管理控制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目前我国正在大力宣传防治艾滋病,为了避免象艾滋病这样目前危害比较大的疾病象乙肝一样在我国变成大面积携带状态,必须从制度上保证这些人主动配合医疗机构的跟踪掌握。因此,从根本上应改保护这些人最基本的生存权和就业权,同时严密保护病人的隐私,也就是要让这些人能见到阳光,有稳定的经济保证来支持其配合医疗机构工作。这样只有首先保证了携带者的权利才能要求其履行必要的社会义务。如最近环球时报刊载:欧盟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只要求入职者必须如实报告其病史和健康状况,前提是其健康隐私受法律保护任何病人不会担心因此泄漏或者被顾主辞退。类似的国际先进经验我们应该多多借鉴。
近年来发达国家所提倡的医疗模式已经由过去的单纯疾病的观点转变为疾病-社会和人的观点,而对于艾滋病病乙肝这样的疾病应该更多的是从社会学而不是单纯生物学角度出发考虑,因此按照梁剑芳医生的做法,固然可以找出病毒有多少,但是对于携带病毒的人又有多少帮助呢!

由此可见,目前我国个别单位通过体检筛选员工来保证其小环境“安全”,从长远的观点看这种以邻为壑的做法是非常愚蠢的。因此我认为非医疗机构非特殊需要的行业,完全没有必要检查“两对半”。最后对于一过性转氨酶升高的现象,恰恰反证了体检制度是不合理的,即以体检者当时的身体状况来决定其赖以谋生的工作问题,不仅是短视的也是不人道的。就现行制度而言,既然要求入职者体检那么也应允许有异议者有复查的权利,这样一过性的转氨酶升高问题自然会迎刃而解了。

以上观点不成熟之处请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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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8 23:49
以下是引用maxwen在2004-8-8 10:09:09的发言:
大家把抗议邮件发到 [email protected] , [email protected] 这两个邮箱,这两个才是新京报时评版(即那篇文章刊登的版面)的邮箱。另外矛头最好不要指向新京报,而指向那个医生,否则容易引起新京报编辑反感,就不会给我们发言的余地了。


有道理,应当针对庸医而非报社!
猛男不惧 美女不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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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9 01:37
首先要澄清一下,我们不是说要禁止乙肝两对半检查,而是禁止强制性的雇佣前或雇佣中的乙肝两对半检查。既然政府新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已经认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合格,又为什么要去检查呢?不难想象,如果强制性的两对半检查被允许而检查结果又不能受隐私保护的情况下,考虑到当前公众对乙肝的认识水平,在异样的目光下和可以想见的各种间接的,变相的歧视中,乙肝携带者即使能得到一份工作,但却得不到一个体面的工作和有尊严的生活。
梁先生说:‘为了消除乙肝歧视,我们应该既不夸大,也不缩小。’,我要说,为了消除乙肝歧视,必须要禁止强制性乙肝两对半的检测,保证个人的乙肝病毒的携带情况为严格保密。这也是国际上对乙肝包括艾滋病的通常做法。
日常生活中的接触,包括工作场所中的接触不传染乙肝,这已是医学上的共识。另外不要忘了乙肝是有疫苗的,控制乙肝传播的最有效方式是普及接种疫苗,加上面向公众的科普教育;
这里的逻辑很简单,强制性的检查,让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身份’暴露在人群之中必然导致普遍的歧视,而歧视不能控制疾病的传播,正好相反,因为歧视的存在,使乙肝病毒携带者更容易选择向周围的人隐瞒病情,让传播转为地下而更难以控制。正如前不久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 (UNAIDS)发布的全球艾滋病报告中写的那样:’过去的经验清楚的表明,把公共健康和保护患者的权益对立起来是有害无利的,完善的公共健康的框架和患者权益的保护是相互促进和加强的关系。二者的结合在控制疾病的传播和改善患者的生活品质两个方面都会取的很好的效果。‘  
面对乙肝难题,我们必须走出这个恶性循环的怪圈!
在上帝面前,我们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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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9 01:59
写的不错!
If you shed tears when you miss the sun, you also miss the st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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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9 02:06
顶先!
我和你一起走我们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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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梁剑芳(广东医生)这个意思,新标准:“大三阳肝功能正常者为不合格?!”连医生都把新标准理解成这样,这就是中国医生的素质!;新京报刊登这篇文章也是中国大陆媒体的素质!可悲!可悲!,如果境外媒体能注意到这一点,这将闹成国际笑话!
说得好!!
维权除了理性以外,我们更要有激进的斗争心理。我们需要打人权牌,必须以强烈有效的方法去打,能给敌人一针见血。 我的QQ:82520116,真诚交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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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9 02:17
这是一个中国医学界的大笑话啊!!!
说假说不眨眼,我真‘倍’服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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