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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日志及申请版主 存档 1 乙人愤而起诉中兴通讯歧视--求支援
楼主: 江川

乙人愤而起诉中兴通讯歧视--求支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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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6 00:52
以下是引用寻找玫瑰在2004-3-14 23:32:18的发言:
本案不易起诉,至少目前不是起诉的时机
我国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首先请注意这里的关键字: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既然江川先生采用民事诉讼而非行政诉讼,本案是公民与法人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是什么呢?就是深圳中兴通迅侵犯了江川先生依照宪法和劳动法赋予的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从事件本身来看,是因为深圳中兴通讯公司对招聘者有一些条件和要求,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不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规定”。就是因为这一条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使江川先生在本应可以有一次就业的机会却破灭了!从表面上看,似乎江川先生本应享有的与他人平等的就业权被侵犯了,但是,请注意关键的一点:那就是深圳中兴通迅做为用人单位,它具有独立的用人自主权,当然此种“用人自主权”也必须在国家的法律范围之内行使,如果该公司的规定违反了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江川就可以据此起诉,但是至少从目前来看,该公司的规定还没有违反国家的任何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该条款中规定了就业歧视的禁止性规定,但是,请注意这里的范围: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却并不包括身体健康方面的因素---象乙肝等。因此深圳中兴通讯的规章制度因不合理,却也不违法。即然不违法法院在立案审理时基本就不会受理也不会立案。本案不同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该案被告是特殊的主体,且起诉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因为被告做为行政机关违反了国家关于录用公务员的相应规定。因此该案起诉有法律依据。
在就业歧视中不仅包括对乙肝患者的歧视,还表现在:年龄歧视、户籍歧视、血型歧视、学历歧视、经验歧视、相貌歧视等,不过目前全社会已开始关注就业歧视这一问题,现在已经有许多专家、代表建议,将反就业歧视立法尽快提上立法日程,力争早日形成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立法体系。国际劳动组织《关于就业和就业歧视公约和建议书》对就业歧视做出了明确规定。美国有《雇佣年龄歧视法》,明确规定歧视40至65岁的求职者为违法行为。此外,美国还有《公平就业机会法》等,形成了完善的反就业歧视的法律体系,相信随着我国加入WTO的深入,在法律方面我国必将不断完善、不断修正、必将与世界接轨。
看一看浙江首例乙肝唯权案,法院都能判决人事局录用那是他们内部的事。
人事局还是行政单位呢,更何况此案是公司呢???

请教玫瑰,这次要修改的《劳动法》中,是否是增加了保障范围,即: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再加上一条与工作能力无关的身体因素?
我从各方面收集到的信息显示,这次修改的劳动法只是扩大了适用人员的范围,原来的劳动法是将农民、公务员等人员排除再外。
对中国的法律深感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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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6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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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他们斗争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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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6 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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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好这一仗,扩大宣传,  在即将到来的大学毕业生中作好铺垫,   到时候近30万的受害者,能站出

来1000位就非常有意义了,迎接他们的维权的高峰的到来,    斑竹应该在这方面作好组织工作,大

家有钱出钱,有力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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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6 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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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我的化验单集![/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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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6 04:50
不过仔细研究民法精神来看, 此案还是值得探讨一番! 首先基于江川先生的平等就业权确实受到侵犯(依据国家宪法及其它部门法),这一点无须无需质疑 ,本案被告的规章制度虽然从表面上似乎并没有与相应法律相抵触,但是请注意本案是以民事起诉的,民法虽以过错责任为主,但是民法的精神还有一点:那就是在公平的原则下保护弱者的原则。若本案起诉,则应改变目前的诉讼请求:
我认为首先要转换一种思维方式,不要把目标及理想定的太大太远,即使本案是民事诉讼而非行政诉讼,则请求法院撤销该司的那条规定似乎很难,因为法院的手还远没有伸那么长,既然将来法院受理此案,从最好的结果来想象,将来法院在调解阶段也只是建议该公司取消那条规定。而非硬性禁止。我认为诉讼请求改为以下更好操作:

1.        赔偿原告因面试所花费的经济损失(此点好举证据,拿出一些车票及电话费清单、以及为了面试而请假的误工费)
2.        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3.        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元;

1.为什么基于第1个诉讼请求呢?因为在当初原告应聘被告公司的时候,被告有义务向原告告知应聘的全部程序及该司对应聘的要求条件,而被告却没有履行其告知义务,导致原告花费了相当多的时间、精力及金钱在面试上,通过面试后却因为体检有一些苛刻的规定而无法达到原告的应聘目的。(不知道原告在应聘时,被告有没有告知有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得被录用的规定?我想应该是没有告知吧)
2.为什么诉讼请求3中只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1元呢?因为这样比起2万元来说法院较易支持,也不用举证,另外就是法院的受理费就大大降低了。

我认为只要造成社会影响,对深圳中兴这种就业歧视也是一个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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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6 05:35
先驱兄:
我现在还无法向你发短消息。
我有重要事情要找你咨询,请告知你的联系方式(电话/EMAIL/QQ/MSN)或与我联系。
我的EMAIL:[email protected]
http://diary.tom.com/index_cover.php?username=giantcr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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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6 05:46
建议非常好!接受!

在面试和审查通过之后周老头通知我体检时,告知了我大小三阳为不合格。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3-15 16:20:5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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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6 07:14
起诉做要做的就是收集证据,建议江川能够再一次打电话给周军,并重点询问该司对乙肝方面的规定,对通话进行录音!此点做妥之后就可以起诉了!
并且诉讼费因标的额不大,我估计你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也就不超过1000元吧!按1000计,诉讼受理费才百拾来元,你完全可以承担的起的!
开始行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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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6 07:36
关注!
脆弱的生命随时可能消失,只有死者的灵魂和生者的情感永远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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