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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日志及申请版主 存档 1 乙人愤而起诉中兴通讯歧视--求支援
楼主: 江川

乙人愤而起诉中兴通讯歧视--求支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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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我们都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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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5 06:50
中兴内部有10%的hbver.

hbver食堂用餐是自行带饭盒。

以前中兴招小三样的,但不招大三洋。现在都不招了!

中兴还有很多残疾人,欧觉得欧联残疾都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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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5 07:42
支持支持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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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5 07:57
我一直是体育健,为什么还会受到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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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5 09:51
兄弟是好样的,坚决支持你!!我们一直在努力,付出总有回报
勇敢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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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5 13:22

看了11楼的话,很受鼓舞!
洪七:这个沙漠后面是什么? 欧阳峰:是另外一个沙漠。 我:是http://flash.chinamp3.com/more.php?id=4007&file_name=1058175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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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5 13:32
本案不易起诉,至少目前不是起诉的时机
我国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首先请注意这里的关键字: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既然江川先生采用民事诉讼而非行政诉讼,本案是公民与法人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是什么呢?就是深圳中兴通迅侵犯了江川先生依照宪法和劳动法赋予的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从事件本身来看,是因为深圳中兴通讯公司对招聘者有一些条件和要求,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不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规定”。就是因为这一条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使江川先生在本应可以有一次就业的机会却破灭了!从表面上看,似乎江川先生本应享有的与他人平等的就业权被侵犯了,但是,请注意关键的一点:那就是深圳中兴通迅做为用人单位,它具有独立的用人自主权,当然此种“用人自主权”也必须在国家的法律范围之内行使,如果该公司的规定违反了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江川就可以据此起诉,但是至少从目前来看,该公司的规定还没有违反国家的任何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该条款中规定了就业歧视的禁止性规定,但是,请注意这里的范围: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却并不包括身体健康方面的因素---象乙肝等。因此深圳中兴通讯的规章制度因不合理,却也不违法。即然不违法法院在立案审理时基本就不会受理也不会立案。本案不同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该案被告是特殊的主体,且起诉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因为被告做为行政机关违反了国家关于录用公务员的相应规定。因此该案起诉有法律依据。
在就业歧视中不仅包括对乙肝患者的歧视,还表现在:年龄歧视、户籍歧视、血型歧视、学历歧视、经验歧视、相貌歧视等,不过目前全社会已开始关注就业歧视这一问题,现在已经有许多专家、代表建议,将反就业歧视立法尽快提上立法日程,力争早日形成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立法体系。国际劳动组织《关于就业和就业歧视公约和建议书》对就业歧视做出了明确规定。美国有《雇佣年龄歧视法》,明确规定歧视40至65岁的求职者为违法行为。此外,美国还有《公平就业机会法》等,形成了完善的反就业歧视的法律体系,相信随着我国加入WTO的深入,在法律方面我国必将不断完善、不断修正、必将与世界接轨。
看一看浙江首例乙肝唯权案,法院都能判决人事局录用那是他们内部的事。
人事局还是行政单位呢,更何况此案是公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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