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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日志及申请版主 存档 1 乙人愤而起诉中兴通讯歧视--求支援
楼主: 江川

乙人愤而起诉中兴通讯歧视--求支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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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4 23:00
看到这么多站出来的战友,我热泪盈眶。感觉我们的明天就要来临。我们需要热切的予以声援或其他实际支援。
感觉现在再也没有松月案的激情了。这是很可怕的。我们要以1.5亿人做他们的后盾。
从来就没有救世主。
锋镝牢囚取次过,依然不废我弦歌。 死犹未肯输心去,贫亦其能奈我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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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4 23:26
我们真的应该请一个专业的律师
还要成立一个正式的团体,没有团体的支持,我们不好办事啊!
迷雾散尽 一切终于变清晰 爱与痛都成回忆 遗忘过去 繁花灿烂在天际 等待已有了结局 我会提起勇气 好好地呵护你 不让你受委屈 苦也愿意 漫天纷飞的花语 落在春的泥土里 滋养了大地 开出下一个花季 风中你的泪滴 滴滴落在回忆里 让我们取名叫做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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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5 00:07
如果搂主能赢得话,那么我们的影响力就跟大了,对我们上亿人来说绝对是个好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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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5 01:15
好样的,你是我的榜样,我要像你一样,不向命运低头。我支持你
心就是一个人的翅膀 心有多大 世界就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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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5 02:13
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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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5 04:14
案情详细经过:
本来我是今年1月应聘中兴通讯上海研发中心的,但递交简历之后招聘主管认为我的工作经历更适合南京研发中心,于是在征求我同意之后把我的简历发给了南京方面,2月11日南京研发中心和我联系并进行了电话面试,由于南研刚好有一位领导在上海,12日我又去这位领导下榻的宾馆接受了一次面试。面试通过之后13日我赴南京提交学位和英语等级等证书复印,南研的人事职员周军接待了我并告诉我这些资料将提交深圳总部进行审查,结果出来后会通知我。大约10天之后接到周军电话,告诉我已经通过审查,要我立即开始办理身体检查(先在上海体检,合格后到南京报到时还要到指定医院再次体检)、学历验证、辞职等手续。我首先到上海东方医院进行体检,3月9日体检结果出来,我的乙肝两对半测试中第一、五两项为阳性,于是发生了下面的电话对话:

江川:周军先生吗?请问一下乙肝小三阳中兴是否认为身体不合格。
周军:不行的,小三阳不行的,你是谁啊?你小三阳啊?
江川:我不是小三阳,我是第一、五项阳性。
周军:那也不行,第一项阳性就不行,我们体检标准很严的。
江川:现在公务员录用都在慢慢取消这项限制了,你们怎么还这样?
周军:我们这里很多人在一个封闭的空间工作,又在一个食堂吃饭,工作压力又很大, 体检标准不能不严,这是深圳总部的规定。
江川:那你把这规定给我看看。
周军:这怎么能给你看呢?这是商业机密,怎么能给外人看呢?
......

我对此次诉讼的设想:
中兴是有影响的大企业,起诉中兴会对乙肝维权运动有大的推动,胜负不是最重要的,意义大于表象。
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原告松月说,之所以把自己的真实姓名、照片等资料公布出来,就是想正面面对不公平的遭遇。“但是我这样一来,反而有人说出了我想出名的怪论。这些怪话的出处,不仅来自于一些个人,还来自于个别政府部门。”松月对这些怪现象感到气愤,而又无可奈何。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我决定除了完全必要的情况下,一般不公布自己的真实姓名等资料。
首要的问题是,要让法院没有理由拒绝立案。
我感谢大家的支持,捐款的事情就免了,如果能够有律师愿意为我提供免费辩护我就非常满足了。

松月一案中,法院的开庭公告上的案由是“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录用纠纷案”,在诉讼中,周伟教授陈词:“这个具体行政行为是对张先著的歧视,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此案是否可以如法炮制?
违宪审查建议书中说“乙肝歧视严重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我们的劳动权,也侵犯了我们的平等权”。
我注意到此案不适合劳动法,因为劳动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而我作为原告并未和被告签订任何合同。

对于诉讼请求,我想也应立足于“被告侵害原告平等权”这点来确定。

我注意到在松月一案中,人事局也是以口头方式宣布,原告由于不符合公务员身体健康标准而不被录取,但由于被告是行政机关,按照《行政诉讼法》中举证倒置的规定,庭审中首先由被告对其作出的对松月不予录取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举证。但我要起诉的被告是企业,是民事主体,在《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企业招工案件作举证倒置规定,那么庭审中我如何举证?用电话录音的方式收集证据的方法是否可行?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是否可行?
http://diary.tom.com/index_cover.php?username=giantcr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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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5 04:59
我怎么突然发现,按照卫生部《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中兴将乙肝携带者拒之门外似乎并非毫无道理:  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的管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系指血液HBsAg阳性,但无肝炎症状、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对这类携带者不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随访。携带者要注意个人卫生和经期卫生,以及行业卫生;防止自身唾液、血液和其它分泌物污染周围环境,感染他人;所用食具、刮刀修面用具、牙刷、盥洗用品应与健康人分开。

“防止自身唾液、血液和其它分泌物污染周围环境,感染他人”-就是说健康人要尽量避免和乙肝携带者接触喽?“所用食具、刮刀修面用具、牙刷、盥洗用品应与健康人分开。”-中兴是大家一起吃食堂,碗筷都是食堂的,怎么分开?难道就算进了中兴也不和大家一起吃饭?还有,中兴的职员经常出差和同事共居一室,如何做到“盥洗用品与健康人分开”?这些问题不仅中兴有,大量的企业都有。

我悲哀地发现,这个《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其实是在给歧视提供依据。

2000年中华医学会传染病与寄生虫病学分会、肝病学分会联合修订的《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对该条进行了修订,改为:(六)HBsag携带者的管理  HBsag携带者是指HBsAg阳性,但无肝炎症状和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对这类携带者不应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接触人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随访;HBsag携带者要注意个人:卫生、经期卫生及行业卫生,牙刷、剃须刀及盥洗用具等应与健康人分开。

有很大进步,但似乎还在授歧视者以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3-14 15:13:1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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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5 06:11
越来越感觉到如果没有我们自己的努力,我们自己可能就不知何时才会得到我们应得待遇,我们也要活在阳光下,谢谢江川!!!!!!谢谢那么多亲爱的战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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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5 06:22
支持!   江川,

我阼天才去中兴的现场招聘会, 看到他们公告中有这项,我就走了。。tnnd, 什么玩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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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5 06:25
支持!一定要坚持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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