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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日志及申请版主 存档 1 乙人愤而起诉中兴通讯歧视--求支援
楼主: 江川

乙人愤而起诉中兴通讯歧视--求支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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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7 12:42
如果能把这公告拍下来,对媒体报道就是一个很有力的证据。
http://diary.tom.com/index_cover.php?username=giantcr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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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7 13:07
江川
我们都和你在一起
可惜我不是律师, 看来以后要多学学法律, 才能更好地为自己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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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7 13:21
再当一回战斗演练吧
我们要作打赢局部战争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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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7 13:33
以下是引用寻找玫瑰在2004-3-16 14:37:01的发言:
请教张律师:

案由:侵犯人权如何?

宪法修正案中已有此条!可否做为法律依据?

只可惜,在我国,违宪还是不可诉的。
所以,以侵犯人权为由几乎是不可能被立案。除非该法院想有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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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7 23:01
到上海去告!

外国人多,说不定就是修宪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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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7 23:29
上海既不是被告所在地,又不是侵权行为发生地,即便在上海告,上海的法院也会转给深圳或南京的法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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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8 00:13
以下是引用江川在2004-3-16 22:42:20的发言:
如果能把这公告拍下来,对媒体报道就是一个很有力的证据。


先让媒体进行报道似乎对你诉讼不利!
还不如在法庭中让被告主动提出呢?

因为你起诉被告是以]被告未尽到事前告知义务
你现在寻找的这些证据对你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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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8 00:44
非也,周老头在通知我体检时告知过我大小三阳均为不合格(不过我没当回事),以未尽告知义务起诉被告比较勉强。

而且,我跟周伟教授的看法一致,这样的诉讼并不以胜诉为最重要的目的,最重要的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从而推动与之有关的各项立法进程,所以,如果媒体能够先推出足够分量的重磅炸弹,我是不在乎对我的诉讼有什么不利影响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3-17 10:54:2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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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8 00:50
以下是引用江川在2004-3-17 10:43:42的发言:
非也,周老头在通知我体检时告知过我大小三阳均为不合格(不过我没当回事),以未尽告知义务起诉被告比较勉强。

我是说在最初应聘的时候就应该告知!到体检时告诉不是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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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8 01:09
那些好单位都这么牛B,根本不把我们当正常人看,特别是企业,无法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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