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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第三十五条 [公平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招用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地域、身高、残疾、宗教信仰,或者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为由拒绝录用能够满足生产工作需要,具有同等工作能力水平的人员。
建议修改补充为:
第三十五条 [公平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招用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地域、身高、残疾、宗教信仰,或者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为由拒绝录用能够满足生产工作需要,具有同等工作能力水平的人员。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对劳动者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或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含有乙肝标志物检测的体检报告.
修改补充说明:
一、原条款只重复《就业促进法》规定不得拒录携带者,没对《就业促进法》进行细化,不符合条例应更具操作性和执行性的立法精神和原则.
二、要彻底清除乙肝歧视,政府制定的法规应做到防患于未燃,必须从乙肝检测源头上遏止,同理类比,要防止酒后驾车引发事故,应先禁止酒后驾车,而不是发生事故后才采取补救已晚了
三、《就业促进法》实施近两年几乎近一纸空文就是因为用人单位知晓乙肝身份后以其它借口拒录.
四、当发生了乙肝岐视拒录后才可申诉补救,从而加剧社会矛盾,实质是政府行政失当或缺位的表现,条款补充"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对劳动者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或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含有乙肝标志物检测的体检报告."内容规范了用人单位的招用工行为,具有前瞻性地防止乙肝歧视事件发生,也体现了政府执政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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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求意见稿,市民如果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两种渠道提交:一是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二是通过信函的方式。通讯地址为: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三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14号),邮政编码:40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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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重庆就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很重要,如果该条例条款补充"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对劳动者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或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含有乙肝标志物检测的体检报告.",这在乙肝维权史上又一重大突破,其他省份的《就业促进条例》将陆续出台和效仿。
虽然,要求医院禁止非医学需要乙肝检测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就业促进条例》一般情况下不能约束医院的体检行为,只能约束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行为。但是,在目前的情况下,事实上很多乙肝携带者“自愿”授权医院检测乙肝,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或明或暗地要求劳动者“自愿”提交乙肝检测报告,这样的情况下,任何禁止招用工体检不得查乙肝的法律法规都会一纸空文!因为,国家根本没有能力去界定公民的体检范围和性质,例如,就算国家出台来禁止招用工体检查乙肝的法律,但用人单位口头叫你不要用招用工的名义体检,而用个人健康检测的名义去体检,那么禁止招用工体检查乙肝的法律就会一纸空文。乙肝歧视也不能完全彻底解决。
所以我认为彻底解决就业乙肝问题主要有两个办法:
第一、国家出台《禁止非医学需要乙肝检测》的法规。(注意,不能只禁止招用工乙肝检测,这样漏洞很大)
第二、国家出台法规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行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对劳动者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或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含有乙肝标志物检测的体检报告.",只要实施了乙肝检测即可认定为就业乙肝歧视,依法赔偿和严惩企业。
[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9-19 17:30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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