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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修正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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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9-17 23:24
标题:
《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修正建议
原条款:
第三十五条 [公平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招用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地域、身高、残疾、宗教信仰,或者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为由拒绝录用能够满足生产工作需要,具有同等工作能力水平的人员。
建议修改补充为:
第三十五条 [公平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招用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地域、身高、残疾、宗教信仰,或者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为由拒绝录用能够满足生产工作需要,具有同等工作能力水平的人员。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对劳动者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或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含有乙肝标志物检测的体检报告.
修改补充说明:
一、原条款只重复《就业促进法》规定不得拒录携带者,没对《就业促进法》进行细化,不符合条例应更具操作性和执行性的立法精神和原则.
二、要彻底清除乙肝歧视,政府制定的法规应做到防患于未燃,必须从乙肝检测源头上遏止,同理类比,要防止酒后驾车引发事故,应先禁止酒后驾车,而不是发生事故后才采取补救已晚了
三、《就业促进法》实施近两年几乎近一纸空文就是因为用人单位知晓乙肝身份后以其它借口拒录.
四、当发生了乙肝岐视拒录后才可申诉补救,从而加剧社会矛盾,实质是政府行政失当或缺位的表现,条款补充"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对劳动者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或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含有乙肝标志物检测的体检报告."内容规范了用人单位的招用工行为,具有前瞻性地防止乙肝歧视事件发生,也体现了政府执政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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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求意见稿,市民如果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两种渠道提交:一是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二是通过信函的方式。通讯地址为: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三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14号),邮政编码:40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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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重庆就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很重要,如果该条例条款补充"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对劳动者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或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含有乙肝标志物检测的体检报告.",这在乙肝维权史上又一重大突破,其他省份的《就业促进条例》将陆续出台和效仿。
虽然,要求医院禁止非医学需要乙肝检测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就业促进条例》一般情况下不能约束医院的体检行为,只能约束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行为。但是,在目前的情况下,事实上很多乙肝携带者“自愿”授权医院检测乙肝,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或明或暗地要求劳动者“自愿”提交乙肝检测报告,这样的情况下,任何禁止招用工体检不得查乙肝的法律法规都会一纸空文!因为,国家根本没有能力去界定公民的体检范围和性质,例如,就算国家出台来禁止招用工体检查乙肝的法律,但用人单位口头叫你不要用招用工的名义体检,而用个人健康检测的名义去体检,那么禁止招用工体检查乙肝的法律就会一纸空文。乙肝歧视也不能完全彻底解决。
所以我认为彻底解决就业乙肝问题主要有两个办法:
第一、国家出台《禁止非医学需要乙肝检测》的法规。(注意,不能只禁止招用工乙肝检测,这样漏洞很大)
第二、国家出台法规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行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对劳动者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或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含有乙肝标志物检测的体检报告.",只要实施了乙肝检测即可认定为就业乙肝歧视,依法赔偿和严惩企业。
[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9-19 17:30 编辑
]
作者:
塞翁失马444
时间:
2009-9-17 23:31
有道理,非常专业!学习了,有机会顶你。
作者:
luck123
时间:
2009-9-17 23:38
作者:
_bachelor1
时间:
2009-9-18 10:26
顶起来
作者:
奥迪
时间:
2009-9-18 10:31
人权兄!
作者:
liwangdong
时间:
2009-9-18 10:33
顶人权大哥!!!必须取消乙肝标志物检查!!!!
作者:
www9916
时间:
2009-9-18 12:29
人权至上,这是真的吗,什么连接上有这个.
作者:
正义何在
时间:
2009-9-18 12:45
没人权兄这么专业,很多天前已给他们写信,指出不取消乙肝检测,消除乙肝歧视就是一句空话!
作者:
123@123
时间:
2009-9-18 17:29
有道理,非常专业!学习了
作者:
YULE003
时间:
2009-9-18 21:53
顶 取消乙肝标志物常规检测
作者:
春天的希望
时间:
2009-9-18 22:27
人权至上高水平!表达了1.2亿携带者及3亿他们亲人的心声,谢谢您!也许全国取消乙肝标志物检测就在重庆开先河了,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作者:
chanjy
时间:
2009-9-19 01:32
作者:
冰冻幸福
时间:
2009-9-19 15:14
人权大哥,每次都站在战略制高点引导我们行动
作者:
冰冻幸福
时间:
2009-9-19 15:22
大家把人权大哥这个建议发到 公开征求邮箱:
[email protected]
http://www.cq.gov.cn/gw/Fgzqyj/FgzqyjContent.aspx?ID=41
希望如“春天的希望”战友所说:也许全国取消乙肝标志物检测就在重庆开先河了,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作者:
浮萍123
时间:
2009-9-19 15:34
标题:
顶
取消乙肝标志物检查!!!!1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9-19 17:33
我认为彻底解决就业乙肝问题主要有两个办法:
第一、国家出台《禁止非医学需要乙肝检测》的法规。(注意,不能只禁止招用工乙肝检测,这样漏洞很大)
第二、国家出台法规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行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对劳动者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或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含有乙肝标志物检测的体检报告.",只要实施了乙肝检测即可认定为就业乙肝歧视,依法赔偿和严惩企业。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9-19 17:38
支持人权兄。我已经对重庆的邮箱发了邮件/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9-19 17:41
我的修改意见
建议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
第三十五条 [公平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招用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地域、身高、残疾、宗教信仰,或者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为由拒绝录用能够满足生产工作需要,具有同等工作能力水平的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招、用体检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摄取求职人员乙肝标志物资料。
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就业歧视性内容
修改理由: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10月30日通过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体检中对招、用工人员任意检测乙肝标致物违反了国家有关法规,为乙肝歧视提供了主要源头。我国的无数事实证明,一旦用人单位通过违法检测掌握了从业人员的乙肝标致物信息,往往以其它借口拒聘、解聘。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不对入学,从业人员强制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保护乙肝携带者隐私作为保护个人权利的重要内容已经是世界通行做法。 请贵厅能在依法行政,消除乙肝歧视方面为全国树立一个榜样。谢谢。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9-19 18:35
标题:
今天又发一次
建议第三十五条修改为:
第三十五条 [公平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招用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地域、身高、残疾、宗教信仰,或者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为由拒绝录用能够满足生产工作需要,具有同等工作能力水平的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招、用体检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摄取求职人员乙肝标志物资料。
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就业歧视性内容
修改理由: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10月30日通过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
作者:
614
时间:
2009-9-20 16:36
[email protected]
作者:
614
时间:
2009-9-20 22:40
点点鼠标,动动脑筋,怎么就不做呢?
我们能做到的都尽力去做,才能尽早改变现状.
让重庆成为中国的榜样吧!
你认为你不会去重庆吗?错了!我这一辈子也可能不去重庆的.
有机会让你发表观点时,你认为没用或认为与自己无关?
[
本帖最后由 614 于 2009-9-20 22:43 编辑
]
作者:
人权天使
时间:
2009-9-21 08:49
已发,大家一定要求卫生部门制定普通工作体检表(不含乙肝标志物项目)
作者:
_bachelor1
时间:
2009-9-21 10:43
已发,顶起来
作者:
春天的希望
时间:
2009-9-23 21:22
各位领导你们好:目前就业乙肝歧视普遍而严重,因而造成了一些社会不和谐现象,也造成了人才的浪费。因此希望各位领导着重消除乙肝歧视这一目标修改条款,在此提出修改意见以供参考。
原条款:
第三十五条 [公平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招用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地域、身高、残疾、宗教信仰,或者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为由拒绝录用能够满足生产工作需要,具有同等工作能力水平的人员。
建议修改补充为:
第三十五条 [公平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招用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地域、身高、残疾、宗教信仰,或者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为由拒绝录用能够满足生产工作需要,具有同等工作能力水平的人员。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对劳动者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或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含有乙肝标志物检测的体检报告.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对劳动者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或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含有乙肝标志物检测的体检报告.防止乙肝歧视事件发生
2009.9.23
作者:
石头的妹妹
时间:
2009-9-23 22:19
已发,每人做一件小事就是能称为一件大事!
作者:
通向光明
时间:
2009-9-24 22:43
作者:
跳出阴影
时间:
2009-9-25 10:57
nnn已发!!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
作者:
跳出阴影
时间:
2009-9-25 13:21
给了我们的民主,我们就要珍惜.
我不相信认为发邮件没用的人能做出一件大事.
作者:
123@123
时间:
2009-9-25 22:37
不积圭步,何以致远。
作者:
hbvhurdme
时间:
2009-9-26 08:44
专业队伍铸就专业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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