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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关于从乙肝检测源头上遏止乙肝歧视的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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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乙肝检测源头上遏止乙肝歧视的提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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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乙肝检测源头上遏止乙肝歧视的提案
尊敬的国务院、卫生部有关领导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
    您好!目前,中国社会的乙肝歧视依然非常严重,虽然《就业促进法》已经实施近两年了,但发生在就业领域的乙肝歧视依然严重,乙肝歧视事件屡见不鲜,就反乙肝歧视而言,当务之急是尽快促成国家卫生部统一出台有关配套法规,严格规范乙肝检测项目,从源头上杜绝乙肝歧视。希望通过您的威望,把我们的声音带到中央高层或卫生部领导上去。如果您能解决中国的乙肝歧视问题,不少于五亿的乙肝携带者及其家属对您的感激泪水将流成河!

以下是转自“国务院参事室网站”发表的一提案——《关于从乙肝检测源头上遏止乙肝歧视的提案》,
请斧正,谢谢!

关于从乙肝检测源头上遏止乙肝歧视的提案

     近段时间,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允许乙肝人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到《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拟不得限制乙肝宝贝入托,再到中国疾控中心有关专家向媒体表态将出台政策把乙肝检测从常规体检中删除,连绵不断的反乙肝歧视好消息可以说是史无前例!乙肝问题成为各大媒体热点中的焦点,不少于1000个媒体关注此次乙肝事件。但卫生部新闻发言人关于“常规体检取消乙肝检测的报道辟谣事件”爆出后,更使乙肝热点火上加油!人民法院报、人民政协报、人民日报、新华社、健康报这些党和政府喉舌的顶级新闻媒体先后进行了相关专题报道并配发了评论,其中,人民日报及时发表了评论员文章:“辟谣”根治不了乙肝歧视!一针见血地指出卫生部在乙肝歧视问题上责无旁贷!
     2003年,周一超因乙肝歧视而杀人的事件发生后,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首次破例公开披露了中国乙肝歧视问题,从而开始引起了党和国家对乙肝问题的关注,废止或修正了导致乙肝歧视的法律法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食品卫生法》等,但六年过去了,虽然法律法规上在一定程度上清除了导致乙肝歧视的不合理的条款,但乙肝歧视现象近几年屡见报端,乙肝歧视案件也逐年增多。由于大部分中国民众长期以来对乙肝的传播途径的扭曲认识,其医学知识本来缺乏,另外虚假医药商业广告的传染性恐怖煽动,民众和各企业事业单位因此对乙肝的担心广泛地远离科学走向恐惧的边缘,致使当前乙肝检测泛滥成灾,甚至有个别大医院中某检验科室为了谋取不法利益,高价贩卖乙肝标志物检查的正常检验书. 这一系列问题是导致乙肝歧视的罪魁祸首。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和《就业促进法》的相继出台后,虽然有很大进步性,但是局限在极少数受益群体;由于现行法律条款并未完全明确禁止对招、用工进行乙肝检测,即使发生了乙肝歧视,作为弱势群体也难以获得有效证据,用人单位用其他理由来拒绝录用或辞退乙肝携带者,乙肝歧视只是由显性变成隐性。且由于缺乏对乙肝歧视的认定和惩罚措施以及执行细则.尤其是面对公务机关以外的广大企业的歧视,人为弱势群体的乙肝族只能艰难地走上漫长得好像处于南北极寒冬当中一样,痛苦挣扎地奋力诉讼,即使胜诉,往往只能够争回一个与生俱来就该有的尊严,而尊严得一无所有,绝望地失去一次次求生的机会,同时,反乙肝歧视的立法和诉讼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
    综上分析,发生乙肝歧视的源头和主要原因是医疗机构肆意进行乙肝检测和泄密乙肝携带者的医疗信息。因此,要彻底杜绝乙肝歧视的发生,政府职能部门应当从导致乙肝歧视的源头抓起,做到防患于未然,否则,如果入托、入学、入职、在职、健康证申请等领域的体检不禁止乙肝检测,一切保障乙肝携带者权益的法律法规都是徒劳的。
   鉴于此,要彻底扭转乙肝歧视的局面,目前快速而具有操作性地遏止乙肝歧视的措施是效仿《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规定》的做法,由卫生部出台《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规定》,使乙肝歧视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乙肝歧视方能得到有效遏止。

具体措施如下: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规定》(讨论草案)

卫生部第*号部长令

    第一条 为了遏制乙肝歧视,促进公平入学、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乙肝表面抗原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市(地)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实施医学需要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六条 实施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对象必须是肝功能异常患者或医学上认为需要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但需持主任医师书面证明,并注明实施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理由。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工作进行年度汇总分析,并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检查、监督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六条行为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信息;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本部门职责,及时、严格查处,给予有关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并相互通报查处结果。

    第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规定》主要核心及思路说明:
核心内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实施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对象必须是肝功能异常患者或医学上认为需要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但需持主任医师书面证明,并注明实施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理由。

思路:
在入学、就业领域无法全国统一体检标准的情况下,无法界定乙肝检测的用途的情况下,无法一刀切地禁止乙肝检测的情况下,只有肝功能异常或主任医师开单注明医学需要才可以进行乙肝检测,设置这样一个乙肝检测门槛目的是遏制社会上泛滥的乙肝检测,遏制用人单位肆无忌惮地要求出示乙肝检测报告;同时也规避很多用人单位要求个人主动授权查乙肝的重大漏洞。

这样做并不是一刀切地禁止所有乙肝检测,在支持与反对中间找到比较好的平衡点,笔者认为是诸多遏制乙肝歧视办法中最有效、最具有可操作性的办法!

提案来源:国务院参事室网站
http://www.counsellor.gov.cn/content/2009-09/04/content_6546.htm

[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9-4 16:4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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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 2 消除乙肝歧视的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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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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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 17:13 |只看该作者
希望大家广泛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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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 17:14 |只看该作者
之前我发帖探讨过的一些思路:
     食品从业人员、入托宝宝国家实行的是健康准入制度,体检不查乙肝操作上和执行上应该不成问题。问题的关键是普通民营企业的招、用工体检中的乙肝检测如何规范?如何权衡各方?这是我们核心探讨的问题。

媒体的报道,有些都是哗众取宠,一些战友,缺乏客观和理性的思维,只会说支持、支持、再支持!想不出什么可行性办法。
而我们现在要做的,除了希望媒体推波助澜做好舆论导向,更重要的是我们要想出一个可行性的方案给卫生部参考,
我现在列出一些看法和要点供大家探讨:
1、要彻底解决乙肝歧视,必须从乙肝检测源头上遏制。无论入托、入学、入职、在职、健康证申请,如果不禁止乙肝检测,什么法律法规都是徒劳的。
2、实行健康准入制度的行业禁止乙肝检测实施是不难的,但禁止普通就业领域的乙肝检测谈何容易?!
>像公务员一样,采取全国统一的招、用工体检表,体检表不含乙肝项目?
>医院只出具体检是否合格的结论?
>采取重罚措施惩罚违规进行招、用工体检查乙肝的医院?
>所有乙肝检测必须先由门诊开单方可进行检查?
>一刀切禁止乙肝检测?
>.........
问题的核心是:怎么样去认定就业领域的乙肝检测,事实上,目前很多医院为了规避《意见》,跟本不设置招用工体检套餐,用人单位也只是口头上叫你交个“体检报告”,乙肝检测就成了求职者主动提出。而一刀切地禁止乙肝检测相信卫生部是不采纳的。还有什么更好的建议希望大家探讨。


》》》》》》》》》》》》》
补充下我今年两会期间撰写提案的措施部分:
反乙肝歧视的立法和诉讼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要彻底扭转乙肝歧视的局面,目前快速而具有操作性地遏止乙肝歧视的措施建议如下:
1、卫生部进一步明确禁止医疗机构在普通行业的招、用工体检进行乙肝检测,制定全国统一的体检表,明确处罚措施;特殊行业实行《健康证》准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体检;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应出台文件或责令各省市出台《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明令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获取是否携带乙肝的体检报告;
3、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就业促进法》的司法解释,认定只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了乙肝检测或向劳动者索要乙肝检测报告的行为即可定性为乙肝歧视;
4、卫生部在《健康体检管理规定》规范医疗机构对劳动者健康体检行为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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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 17:15 |只看该作者
乙肝问题提问集锦—九问卫生部!
1、近日,一则“常规体检取消乙肝检测”的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卫生部有关官员出来辟谣后,更使乙肝事件升级,舆论指出卫生部的辟谣过于草率,甚至误导民众目前的入学、就业体检进行乙肝检测是合理合法的。请问,您是如果看待这次“辟谣门”事件?就“取消乙肝检测”问题卫生部是怎么样的态度?
2、我们注意到近年卫生部公布的《公务员体检标准》、《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关于维护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等都取消或禁止了乙肝检测,但是,近日卫生部办公厅主任接受记者采访时否认卫生部拟取消常规体检的乙肝检测,这是与之前卫生部出台的有关取消乙肝检测的规章是相违背的,请问卫生部就此问题有何说明或解释?
3、本人近日对全国各地医院的体检中心进行了调查,发现很多医院的招用工体检套餐都是血常规、胸透、乙肝两对半这几个项目,请问,这么片面的招用工体检意义何在?为什么比乙肝危害性更大、更能体现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的甲肝、艾滋病、肾炎、恶性肿瘤等都没有列入招用工体检范围?卫生部将如何整顿这“畸形”的招用工体检行为?
4、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笼统地表述为“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不得从事公共场所服务工作,导致乙肝大三阳携带者至今无法办理《公共场所从业健康证》。我们注意到去年卫生部修正《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解禁了乙肝从业限制。请问该条例什么时候能出台?
5、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社会上对乙肝歧视愈演愈烈,直到2003年浙江大学学子周一超因乙肝歧视而杀人的事件发生后,引起了国家对乙肝歧视的重视,相继出台了些法律法规遏制乙肝歧视,但成效不大,乙肝歧视事件屡见报端,很多专家、学者指出,要彻底清除乙肝歧视,唯一的办法是从乙肝检测源头上遏止。请问,从乙肝检测源头上遏止乙肝歧视的可行性卫生部的意见是怎么样的?
6、2007年,卫生部、劳动部联合出台了《关于维护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范了医疗机构招用工乙肝检测行为,但该《意见》实施两年以来几乎成为一纸空文,招用工乙肝检测依然泛滥成灾。请问,卫生部如何看待基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力导致乙肝检测泛滥的问题?面对此前卫生系统政府公信力的丧失,卫生部是否将进一步采取措施规范就业领域的乙肝检测行为?
7、据悉,卫生部目前正在制度《健康体检管理规定》,去年征求意见期间,很多群众都要求该规定能规范乙肝检测,从而清除乙肝歧视。请问卫生部对该规定有无对乙肝检测作出严格规范?
8、《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把“病毒性肝炎”细分修正为“甲肝、戊肝”,乙肝携带者有依法获取《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的权利,但地方的卫生监督机构大部分答复依然延续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目前乙肝携带者仍然不能办理《食品从业健康证》。请问卫生部会不会出台细则规定,允许乙肝携带者办理《食品从业健康证》?
9、《人民政协报》近日发表文章指出,由于旧《食品卫生法》对乙肝患者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致使我国社会上普遍认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食品卫生法》因此也成了乙肝歧视的重要源头。请问,卫生部对导致乙肝歧视的源头是如何看待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不限制乙肝携带者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该条例出台有何背景?

>>>>>>>
再补充两条:
* 90年代以来由于一些法规对乙肝的传播途径扭曲认识,加上虚假医药广告对乙肝传染性恐怖煽动,民众对乙肝的担心远离科学走向恐惧的边缘,致使当前乙肝检测泛滥成灾,乙肝歧视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因乙肝歧视自杀事件屡见不鲜,很多高学历的乙肝携带者为了逃避乙肝体检,被迫选择在待遇差、福利差、不用体检小企业工作,这是1.2以乙肝携带者生存状态其中一个真实缩影。导致这一怪异的社会现象,归根结底就是泛滥的乙肝检测。请问,卫生部对此有何评论?

*因乙肝歧视而杀人的周一超被执行死刑后,作一名杀人犯理应要受到社会的谴责和唾弃,但有素不相识的民众为这位杀人犯建立网上纪念馆,至今有近18万人为她上香、献花;《洛杉矶时报》评论指出“有意思的是这起故意杀人案并没有引起人们的愤怒,周的名字反而成了一场全国运动的战斗号召,反对就业中存在的乙肝歧视和法律保护的缺乏”。请问,卫生部如何看待这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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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 17:16 |只看该作者
顶起,一定,人权兄的说的一定要好好做!

大家再辛苦发到个部门的邮箱里!

发到各大论坛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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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 17:24 |只看该作者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改的组织者和推动者的号召,我们无条件照办.

部分联系方式:
  好消息不能独享,联系各大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联系归纳)
一:胡总书记------北京市 中共中央办公厅 邮编:100070
二:温总理--------北京市 国务院办公厅 邮编:100017
三:国务院办公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2号 邮编:100017
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人民来访接待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永定门西街甲1号 邮编:100050 电话:010--63035987
五:国家信访局----北京市西城区西黄城根北街9号 电话:(010)66180114
邮编:100070 局长:王学军
六: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信访局人民来访接待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永定门西大街甲1号 邮编:100050 电话:010-63036103
七: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北京市西交民巷23号 邮编:100805 委员长:吴邦国
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 邮编:100805
九: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邮箱 邮编:100017
主任:曹康泰 电邮:[email protected]
网址: http://www.chinalaw.gov.cn
十:卫生部部长信箱: http://218.246.22.90/moh/view?id=34
卫生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邮编:100044
邮箱: [email protected] 电话:8610-68792114
十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A):主任信箱: [email protected]
B):投诉举报信箱: [email protected]
十二:卫生政策法规司—政法司:
1.综合处 电话:010-68792302 传真:010-68792883
2.法规处 电话:010-68792396
十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mail protected],
免疫规划中心: http://www.chinanip.orq.cn/nipadmin/ncforeqround/ncfore cms/wview.asp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信访信箱: [email protected] 部长:田成平
十五:教育部---通讯地址:北京西单人木仓胡同37号 邮编:100816 总机:010-66096114
1) 教育部信访办公室 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 接访地点:教育部大院东侧
电话:010-66096743 010-66096497 邮编:100816 教育部部长:周济
2) 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 电话:010-66096440 传真:010-66020743
邮箱: [email protected]
3)师范教育司 电话:010-66097953 传真:010-66096373
十六: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 [email protected]
十七:凤凰卫视<社会能见度>: [email protected]
十八:世界卫生**总干事办公室 [email protected] 总干事:陈冯富珍
世界卫生**: [email protected]]
十九:世界卫生**驻华代表处
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大街23号东外外交办公大楼401室
电话8610)6532-7189; (8610)6532-7190;(8610)6532-7191;(8610)6532-7192
传真8610)6532-2359 电邮:[email protected]
二十:联合国人权委员会E_mail地址 [email protected]
二十一: 国际劳工** :电子邮件 : [email protected] 电话:41.22.799.6111

新增:
国务院参事室 投稿信箱:[email protected]
全国人大常委会:[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 本帖最后由 614 于 2009-9-2 22:5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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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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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 17:28 |只看该作者
这是最关键,学习国外先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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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 17:41 |只看该作者
虽然乙肝携带者可以领取《健康证》已经成为了现实,但大部分战友都不是从事食品行业,且《健康证》并不是万能,《健康证》虽然起到很大的科普作用,其科普作用远远大于实际作用,但由于中国社会对乙肝的偏见根深蒂固,乙肝歧视不会因《健康证》作用马上清除,清除乙肝歧视还需要一个过程。
因此,当务之急要彻底清除乙肝歧视,最快、最有效的办法是禁止乙肝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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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就是落后。都 是历史问题了。外国都不 理会的东西。中国反而看得那么严重。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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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 17:59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9-2 17:41 发表
虽然乙肝携带者可以领取《健康证》已经成为了现实,但大部分战友都不是从事食品行业,且《健康证》并不是万能,《健康证》虽然起到很大的科普作用,其科普作用远远大于实际作用,但由于中国社会对乙肝的偏见根深蒂固,乙肝歧视不 ...

说得对呀,健康证只是证明乙肝不是消化道传染病,是最好的科普.要真正消除歧视必须禁查两对半!
今年也是"民生立法"年,大家在宣传健康证的同时,还要促使政府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常规体检取消两对半.

人权至上已写好了,大家就发吧,相信这才是终结乙肝歧视的的最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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