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16:15 编辑
关于乙携权利保护和救济探讨
要让全社会学习相关的医学知识,知道乙携不会通过呼吸和消化渠道传染,减少社会对乙携的误解。很多医疗机构故意妖魔化乙携,让社会产生对乙携的恐慌,迫使乙携患者盲目就诊,他们从中捞取巨额利润----歧视乙携的人实际上成了医院增加收入的免费宣传者,卫生部推脱说乙携权利保护于他们没有直接关系实在难以搪塞过去,始作俑者的也恰恰是医疗机构。电视台,网络要加大宣传乙携知识,发挥传媒优势,让社会了解乙携,播放公益广告,专家讲座都是很好的方式。
国家要从法律层面来保护乙携人的权利,加大保护力度和惩罚力度双剑其下才能发挥作用。任何倡导性、指导性等法规、规章都没有任何法律效果,是推脱责任的幌子。没有救济的权利等于没有权利。在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下,可以遵循的法律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以上三部法律是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制定的,具有很高的法律地位,但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是劳动关系成立之后的劳资关系,因为乙携还没有和用人单位达成劳动合同,所以通过上述法律去救济还有很大的漏洞,所以国家还要规定在劳动关系成立前的劳动者权利保护,迫在眉梢!
国家还可以通过修改或者补充上述法律来加大保护乙携人的就业权利。比如加大对乙携歧视的单位进行处罚,对事业单位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至少是降级、撤职、开除公职),对企业应当加大罚款力度(罚款额度要高,至少在10万元以上),通过惩罚增加他们的违法成本,让他们不敢去违法,违法让他们痛苦。乙携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去保护自己的权利,《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那么乙携应该属于公民个人的隐私,医院和企业没有经过个人同意去查乙肝,无疑是窥视个人隐私,如此明目张胆的侵权,公民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渠道去诉讼(可以去各地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和其他损失。(个人建议以后立法应该判处企业赔偿给辞退的乙携相同岗位三个月以上的薪资赔偿,这样乙携生活才有保障,而不是一千元,几百元的零头,又有什么用处,诉讼之后带来的赔偿于事无补,阻碍了诉讼维权的积极性。)
目前负责企业招聘的是人力资源部。很多辞退乙携的行为和他们有直接关系,所以从制度上加强对他们进行管理非常重要!国家应该建立人力资源从业资格注册登记制度,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偷查乙肝的人力资源从业人员,给予吊销从业资格,终身不能从事相关职业,并且给予企业巨额罚款。
以上是一些初浅的探讨,希望大家多多提意见,找出维权的可行的具体途径。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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