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肝胆相照V 于 2011-1-14 12:03 编辑
投诉变诉讼,一公民携带“特殊”春联盼回复 郑州市卫生局遭起诉,被指行政不作为 1月13日上午,一市民在郑州市管城区卫生局门前贴起了对联,“一公民为投诉没日没夜,两局委踢皮球有板有眼”,横批为:“依法行政”。
“作为卫生监督部门,郑州市卫生局针对我的投诉应该给我书面答复。”1月6日,郑州市民杨先生因不满郑州卫生局与管城区卫生局在处理投诉信一事上互相踢皮球,一纸诉状将郑州市卫生局告上中原区人民法院。郑州市卫生局收到法院诉讼副本后,告知杨先生1月13日来协商一下那个投诉事情。杨先生自嘲道:“实在无奈,抱着花50元立案费买个书面答复的心态起诉的。这次不知道‘书面答复’能否出来,先给市卫生局送个春联,表达我的郁闷。”
获悉“违规体检”,公民主动投诉
2010年7月,位于郑州管城区工业园区内的郑州宇通公司招聘了一批应届毕业生到公司报道。在进行入职体检时,宇通公司安排他们到宇通公司诊所进行健康入职体检,并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做了乙肝五项检查。杨先生在获悉这一情况后,于2010年9月17日向郑州市卫生局投诉,要求郑州市卫生局对宇通公司内部诊所违规体检行为进行查处,同时要求其认真履行卫生监督职责。时隔3个多月,郑州卫生局仍未向原告出具书面答复。 “据我们所知,宇通公司内部诊所根本没有开展健康体检资质,这次借对新入职员工开展健康体检业务机会,违规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卫生局应该给予严肃处理。”杨先生气愤道。 杨先生认为,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申请开展健康体检,而宇通公司内部诊所并没有相关资质。 在《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各种健康体检业务,由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定专门的医疗、防疫、妇幼保健机构实施。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体检证明,方可作为健康状况的依据。未经指定的医疗机构及其他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开展健康体检业务。” 杨先生认为,宇通公司诊所不符合上述规定就对入职员工进行健康体检的行为明显违法。
投诉结果只能“看一眼”,公民很无奈
市民杨先生称,在其邮寄出投诉信后,郑州市卫生局未做出任何反馈。经与郑州市卫生局多次联系后,杨先生被告知此投诉已被移送给郑州管城区卫生局处理。 “郑州管城区卫生局后来给我打过两次电话,但一直没有收到处理结果。”杨先生告诉记者。 在杨先生主动联系郑州管城区卫生局后,郑州管城区卫生局表示投诉已有结果。杨先生要求书面的处理结果时,郑州管城区卫生局医政科负责人称这是郑州市卫生局移交的案件,处理结果已经反馈给市卫生局医政处了,投诉人只能去市卫生局要结果;而郑州市卫生局却说这是由管城区调查处理的,调查结果只能由管城区卫生局提供。就这样,杨先生被“踢皮球”十几次,最后经杨先生多次要求,郑州市卫生局才同意让杨先生“看一眼”处理结果。 处理结果被指“说不清”
杨先生看到,处理结果显示:经检查认为该诊所虽未进行健康体检服务登记,但所开展的体检项目未发现有明显超范围执业情况,该诊所虽不具备投诉人所列举的《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必须具备的六个条件、但符合该规定第三十四条所列举的排除在外的情况。 杨先生认为,这个处理结果过于模糊。在处理结果中,既没有指出为什么宇通公司内部诊所的体检行为没有超范围执业,也没有指明宇通公司内部诊所的违规体检行为属于哪种排除在外情况。退一步讲,即使宇通公司内部诊所的组织入职体检行为是郑州卫生局口头答复中所说的职业健康检查,宇通公司内部诊所仍然没有体检资格。 据了解,《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 杨先生认为,宇通公司内部门诊并没有经过河南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审查许可,擅自组织入职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显然是违法行为。而郑州市卫生局自收到投诉信件后有责任有义务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理措施,并及时为投诉人提供书面答复。 “办事效率低,处理结果我不满”
据悉,郑州市市委书记连维良在1月4日的第十八次郑州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周例会上曾向媒体表示,“拜托媒体帮我们抓几个办事效率低的典型出来!”要充分利用媒体的舆论力量,“帮助”郑州市各个职能部门提升工作效率。 前天,卫生局在收到诉状后主动联系杨先生,说找个时间一块儿协商下这次的投诉处理情况,杨先生得知后专门制作这幅春联,打算在协商前表达一下自己的无奈和郁闷。杨先生认为,郑州市卫生局就是属于那个效率低的“典型”,并称自己在拿到结果前不会撤诉,“花几个月时间,这次又掏钱诉讼,就是想较真一下,看卫生局能不能依法行政,办事效率能否提高一下。” 目前,杨先生还未收到书面回复,郑州市卫生局工作人员称,“再商量商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