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结果只让看一眼,无奈下花钱“买”结果
郑州市卫生局遭起诉,被指行政不作为
1月12日上午,一郑州市民贴起了这样一幅对联,“一公民为投诉没日没夜,两局委踢皮球有板有眼”,横批为:“依法行政”。据该市民称,本来打算在管城区卫生局门前贴这副对联的,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如愿。
“作为卫生监督部门,郑州市卫生局针对我的投诉应该给我书面答复。”1月6日,郑州市民杨先生因不满郑州卫生局与管城区卫生局在处理投诉信一事上互相踢皮球,一纸诉状将郑州市卫生局告上中原区人民法院。郑州市卫生局收到法院通知后,告知杨先生1月12日来协商一下那个投诉事情。杨先生自嘲道:“实在无奈,这次就抱着花50元立案费买个书面答复的心态起诉的。这次不知道‘书面答复’能否出来,就想送市卫生局个春联,表达我的郁闷。”
获悉“违规体检”,公民主动投诉
2010年7月,位于郑州管城区工业园区内的郑州宇通公司招聘了一批应届毕业生到公司报道。在进行入职体检时,宇通公司安排他们到宇通公司诊所进行健康入职体检,并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做了乙肝五项检查。杨先生在获悉这一情况后,于2010年9月17日向郑州市卫生局投诉,要求郑州市卫生局对宇通公司内部诊所违规体检行为进行查处,同时要求其认真履行卫生监督职责。时隔3个多月,郑州卫生局仍未向原告出具书面答复。
“据我们所知,宇通公司内部诊所根本没有开展健康体检资质,这次借对新入职员工开展健康体检业务机会,违规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卫生局应该给予严肃处理。”杨先生气愤道。
杨先生认为,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申请开展健康体检,而宇通公司内部诊所并没有相关资质。
在《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各种健康体检业务,由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定专门的医疗、防疫、妇幼保健机构实施。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体检证明,方可作为健康状况的依据。未经指定的医疗机构及其他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开展健康体检业务。”
杨先生认为,宇通公司诊所不符合上述规定就对入职员工进行健康体检的行为明显违法。
投诉结果只能“看一眼”,公民很无奈
市民杨先生称,在其邮寄出投诉信后,郑州市卫生局未做出任何反馈。经与郑州市卫生局多次联系后,杨先生被告知此投诉已被移送给郑州管城区卫生局处理。
“郑州管城区卫生局后来给我打过两次电话,但一直没有收到处理结果。”杨先生告诉记者。
在杨先生主动联系郑州管城区卫生局后,郑州管城区卫生局表示投诉已有结果。杨先生要求书面的处理结果时,郑州管城区卫生局医政科负责人称这是郑州市卫生局移交的案件,处理结果已经反馈给市卫生局医政处了,投诉人只能去市卫生局要结果;而郑州市卫生局却说这是由管城区调查处理的,调查结果只能由管城区卫生局提供。就这样,杨先生被“踢皮球”十几次,最后经杨先生多次要求,郑州市卫生局才同意让杨先生“看一眼”处理结果。
处理结果被指“说不清”
杨先生看到,处理结果显示:经检查认为该诊所虽未进行健康体检服务登记,但所开展的体检项目未发现有明显超范围执业情况,该诊所虽不具备投诉人所列举的《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必须具备的六个条件、但符合该规定第三十四条所列举的排除在外的情况。
杨先生认为,这个处理结果过于模糊。在处理结果中,既没有指出为什么宇通公司内部诊所的体检行为没有超范围执业,也没有指明宇通公司内部诊所的违规体检行为属于哪种排除在外情况。退一步讲,即使宇通公司内部诊所的组织入职体检行为是郑州卫生局口头答复中所说的职业健康检查,宇通公司内部诊所仍然没有体检资格。
据了解,《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
杨先生认为,宇通公司内部门诊并没有经过河南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审查许可,擅自组织入职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显然是违法行为。而郑州市卫生局自收到投诉信件后有责任有义务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理措施,并及时为投诉人提供书面答复。
“办事效率低,处理结果我不满”
据悉,郑州市市委书记连维良在1月4日的第十八次郑州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周例会上曾向媒体表示,“拜托媒体帮我们抓几个办事效率低的典型出来!”要充分利用媒体的舆论力量,“帮助”郑州市各个职能部门提升工作效率。
前天,卫生局在收到诉状后主动联系杨先生,说找个时间一块儿协商下这次的投诉处理情况,杨先生得知后专门制作这幅春联,打算在协商前表达一下自己的无奈和郁闷。杨先生认为,郑州市卫生局就是属于那个效率低的“典型”,并称自己在拿到结果前不会撤诉,“花几个月时间,这次又掏钱诉讼,就是想较真一下,看卫生局能不能依法行政,办事效率能否提高一下。”
采访联系方式:
杨先生(杨占青):13937103450
郑州市卫生局医政处:王宏刚(该工作人员受理的投诉信)67170980、67170819
附件一:行政诉讼书
附件二:相关链接:连维良拜托媒体抓办事效率低典型 例如拆迁进度慢
附件一:行政诉讼书
行政诉讼起诉状
原告:杨占青,男,汉族,身份证号:410103197707211331
住址:郑州市优胜南路8号院1单元附24号
电话:13393717799
被告:郑州市卫生局,法人代表:顾建钦(党委书记、局长)
住所:郑州市桐柏南路8号 电话:0371-66855655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处理投诉信中的要求并出具书面处理结果。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立案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0年7月,位于郑州管城区工业园区内的郑州宇通公司招聘了一批应届毕业生到公司报道。宇通公司安排他们到宇通公司诊所进行入职健康体检。而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必须具备六个条件的医疗机构,才可以申请开展健康体检。而宇通公司的诊所并不具备这些条件。另外,根据《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各种健康体检业务,由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定专门的医疗、防疫、妇幼保健机构实施。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体检证明,方可作为健康状况的依据。未经指定的医疗机构及其他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开展健康体检业务。”而宇通公司诊所不符合上述规定就对入职员工进行体检明显违法。
在获悉这一情况后,原告于2010年9月17日通过邮寄EMS信件的方式向郑州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郑州市卫生局投诉。
原告认为,卫生部1994年9月1日颁布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十九条规定:“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四)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作为郑州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郑州市卫生局、郑州市管城区卫生局有责任根据原告的投诉和检举,采取行动,调查取证,对违规体检的宇通公司内部诊所采取处罚措施并书面答复原告。
但原告在邮寄出投诉信后没有接到郑州市卫生局的任何调查询问电话。后来在原告主动不断联系被告后才得知此次投诉已指派给郑州管城区卫生局处理,后又经电话询问得知,投诉已有结果但拒绝向原告提供书面的答复。经原告一再要求,郑州市卫生局医政科才同意让原告现场看了一下投诉的处理结果,处理结果显示:经检查认为该诊所虽未进行健康体检服务登记,但所开展的体检项目未发现有明显超范围执业情况,该诊所虽不具备举报人所列举的《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必须具备的六个条件、但符合该规定第三十四条所列举的排除在外的情况。
原告认为,该处理结果没有指明宇通公司内部诊所的违规体检行为属于哪种排除在外可以免于处理的情况。原告认为宇通公司内部门诊组织入职员工体检的行为不符合《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所列举的排除在外的任何情况。退一步讲,即便宇通公司内部诊所的组织入职体检行为是第二被告调查中所说的职业健康检查,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而被告并未就宇通公司内部门诊有没有经过河南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审查许可,擅自组织入职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进行调查说明,就草率下结论。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被告在接到原告投诉后没有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调查处理,而且拒绝提供给原告书面的处理意见。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自收到原告的投诉信件后有责任有义务对宇通公司内部诊所违规体检的行为做出相应的处理措施,及时通知原告处理结果并提供书面处理结果。为此,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恳请贵法院依法处理。
此致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杨占青
2011年1月6日
附件二:相关链接
连维良拜托媒体抓办事效率低典型 例如拆迁进度慢
http://www.henannews.com.cn/GNnews/1/2011/01/05/14040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