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17:28 编辑
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5720厂违规体检的举报信 尊敬的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我们是一家民间公益机构,长期在公共卫生领域开展反歧视工作。今天致信贵部门,举报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5720厂招录新人时违规进行入职体检,恳请你们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5720厂的做法进行调查并责令其改正。 我中心了解到,2010年10月份,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5720厂到某航空航天大学招聘,一批表现出色的优秀学子被顺利录取。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5720厂随后与他们及学校、签订了三方就业协议书,同时给这些同学发放了入职报道通知书和政审表。怀揣报国梦想的年轻学子们马上就要走上工作岗位,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然而在随后跟该厂人力资源部门沟通过程中,他们了解到,该厂在组织新员工入职体检的项目中包括乙肝五项。并且该厂人力资源负责招聘部门的负责人表示,如果在入职体检结果中发现有乙肝病毒携带者,毫不犹豫一律拒绝录用。 早在2007年10月3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及教育部2010年2月10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测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5720厂系一家隶属空军装备部的下属大型国有企业,系航空维修与通用机械类行业,并非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而且此次招录的很多职位均是技术岗位。该厂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通知》的规定明显属于应予处罚的行为,恳请你们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5720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罚款,并责令其改正违规体检行为。 此致 敬礼
举报人:牛玉亮
201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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