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16:53 编辑
沈阳市教育局: 我们是一家长期从事乙肝反歧视的公益机构,据沈阳晚报2010年12月20日《“乙肝宝贝” 4次遭幼儿园拒收》的报道我们对沈阳市教育局相关部门人员就此事的相关表态提出以下质疑: 第一,“非义务教育”、“社会自主招生”的教育单位仍适用三部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明确规定:“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含入幼儿园、托儿所,下同)权利问题高度重视,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显然,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是属于三部委所颁《通知》中的管理范围的。沈阳市教育局相关部门人员答复称“学前教育为非义务教育,幼儿园是面向社会自主招生的”的推辞没有政策支持,是对自身行政职责的逃避。 第二,推脱自己的监管责任,让当事人自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问题实属不当。 根据《通知》规定“教育部门要按照修改后的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入学体检表格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督促教育机构在招生体检中严格执行本通知相关规定,及时制止、纠正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行为”,沈阳市幼儿园属于教育机构,理应属于三部委《通知》中的管理范围。沈阳市教育局在幼儿园对幼儿进行检测并因乙肝拒录后,应及时制止、纠正其对幼儿进行的乙肝项目检测行为,而非直接要求当事人自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三,非义务教育与公民受教育权并不矛盾。 据沈阳市教育局相关部门的表示:“学前教育不是义务教育,国家提倡学前儿童接受教育,但不强迫孩子必须上幼儿园”。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我们认为,上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权利应是幼儿这方的选择,而不是幼儿园根据幼儿健康状况进行的不合理区分及限制。当“乙肝宝贝”有需求入托时,应严格遵照《通知》精神,使其和其他儿童一样,得到同样的入学机会,从而能平等享受受教育权。沈阳市教育局对沈阳当地幼儿园的错误做法,不应推脱纵容,而应当根据《通知》规定“对教育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作出正确处理。
此致
敬礼 联系人:于方强 电话:1590129574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2号中盛大厦2105A 2010年12月20日
6.合.彩/足球/篮球...各类投注开户下注
第一投注/现金网:招代理/年薪10万以上:558812.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