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玉魔头 于 2010-12-22 15:46 编辑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0年12月15日,我在山东农业大学网站上《拟聘人员体格检查表》中发现,该表列明的体检项目包括“肝脏功能、表面抗原”,严重违反了党和政府禁止乙肝检测、消除乙肝歧视的政策和法令,特此向你们举报。 中国的乙肝携带者有近一亿之多,由于社会的偏见,针对这一庞大群体的歧视现象非常严重。根据有关机构发布的统计数据,超过五成的乙肝患者因为乙肝的原因失去了理想的工作和学习机会。 近年来,乙肝歧视现象已经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不断修改现有的法律、不断制定新的保护性政策。尤其是,2010年2月10日,教育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取消了在招收入学新生及就业体检时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受到了国内外舆论的高度好评。 然而,山东农业大学却无视党和政府的政策,公开在其《拟聘人员体格检查表》中列明检测肝脏功能及表面抗原,性质是极其恶劣的。特向贵三部门举报,盼贵三部门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对这一事件予以查处: 1,根据《通知》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督促教育机构在招生体检中严格执行本通知相关规定,及时制止、纠正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行为”,望山东省教育厅就山东农业大学此次体检表中的错误行为予以制止和处分。 2,根据《通知》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停止在入学、就业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并保护受检者的隐私”,望山东省卫生厅对山东农业大学此次《拟聘人员体格检查表》中提供检测服务的医院予以监管。 3,根据《通知》的规定:“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对于为山东农业大学提供肝脏功能及表面抗原项目检测的医院和医护人员,望山东省卫生厅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4、根据《通知》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体检和技工院校招生体检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技工院校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受检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并依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给予罚款等处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望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相关规定对山东农业大学在其体检表中检测肝脏功能、表面抗原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罚。 此致 敬礼 举报人:陆军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2号中盛大厦2105A 电话:15801431641 2010年1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