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金
- 12037 元
- 精华
- 37
- 帖子
- 53497
- 注册时间
- 2007-12-23
- 最后登录
- 2021-2-3
|
热烈欢迎!
和乙肝有关的广告都是骗人的,假医假药伤肝害人,所以请病友们不要相信任何广告,网站广告同样是假的。一定要去三甲医院,听医生的处置。
两对半五项的含义分别如下:
第一项HBsAg 表面抗原,如果是阴性,就排除乙肝,阳性就是乙肝
第二项抗-HBs HBsAb 表面抗体,阴性表示对乙肝没有免疫力,阳性表示有免疫力,可以做两对半定量,滴度大于10就具有足够的免疫力,如果小于10就要及时打疫苗加强针
第三项HBeAg E抗原阳性表示病毒在复制,阴性表示没有复制
第四项抗-HBe HBeAb E抗体表示病毒是否被抑制,阳性表示被抑制,阴性表示没有被抑制
第五项抗-HBc HBcAg 核心抗体阳性表示曾经感染过病毒,但已经自然痊愈,就象伤口好了留下一个伤疤一样
肝功能检查指标
ALT升高说明免疫系统正在清除病毒,一些人经过这个过程会出现HBV-DNA自然转阴,所以如果ALT升高而HBV-DNA下降同时B超正常,那么往往预示着好事情,反之就要考虑抗病毒
化验项目 缩写符号 法定单位
总胆红素定量 TBiL 1.7-17.1μmol/L
直接胆红素 DBiL 0-6μmol/L
谷丙转氨酶 ALT 5-40u/L (赖氏法Reitman: 5-30 u/L)
谷草转氨酶 AST 5-40u/L
γ-谷氨酰转肽酶 γ-GT(GMT) 5-54u/L (简易重氮试剂法: 0-40u/L) (对硝基苯胺改良法: 6-47u/L)
乳酸脱氢酶 LDH 109-300u/L(速率法)
碱性磷酸酶 AKP(ALP) 35-125u/L(速率法) (金-阿氏法3-13u/L) (布氏法1.4-4.0u/L )
胆碱性酯酶 CHE 4.2-9.8ku/L(速率法)
麝香草酚浊度试验 TTT 0-6马氏单位
黄疸指数 4-6单位
血清总蛋白 TP 60-80g/L
白蛋白 A
35-55g/L
球蛋白 G 20-30g/L
白/球比值 A/G 1.5~2.5:1
胆固醇 CHO 3.1-5.7mmol/L
甘油三酯 TG 0.23-1.24mmol/L
凝血酶原时间 PT 11-14秒
凝血酶原活动度 PTA 80-100%
肌酐 Cr 44-133μmol/L
尿素氮 BUN 1.79-7.14mmol/L
血糖 GLU 3.89-6.11mmol/L
甲胎蛋白 AFP 50μg/L
免疫球蛋白G IgG 12.87±1.35g/L
免疫球蛋白A IgA 2.35±0.34g/L
免疫 IgM 1.08±0.24g/L
补体3 C3 1.14±0.27g/L
补体4 C4 553±109mg/L
T淋巴细胞亚群 CD3 0.56-0.76%
CD4 0.38-0.52%
CD8 0.22-0.32%
麝香草酚浊度试验(TTT):是肝脏蛋白代谢混乱的一种定性试验。肝脏病患者的血清与麝香草酚巴比妥缓冲液试剂混合后即可出现混浊,通过混浊程度与事先备好的标准混浊试管进行比较,可测出其混浊程度。正常值为0-6马氏单位,大于7单位为阳性。其混浊程度与肝损伤程度基本平行。急性肝炎早期即可阳性,恢复期转为阴性;持续阳性者是向慢性转化的指征。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变活动期均可为阳性。静止期可下降或接近正常。
肝功能检查都包括哪些内容
肝功能的种类很多,反映肝功能的试验已达700余种,新的试验还在不断地发展和建立,主要包括四大类。
①反映肝细胞损伤的试验:包括血清酶类及血清铁等,以血清酶检测常用,如谷丙转氨酶( ALT)、谷草转氨酶(AST)、碱性磷酸酶(ACP)、γ-谷氨酰转肽酶(γ-GT)等等。临床表明,各种酶试验中,以ALT、AST能敏感地提示肝细胞损伤及其损伤程度,反应急性肝细胞损伤以ALT最敏感,反映其损伤程度则AST较敏感。在急性肝炎恢复期,虽然ALT正常而γ-GT 持续升高,提示肝炎慢性化。慢性肝炎γ~GT持续不降常提示病变活动。
②反映肝脏排泄功能的试验:检测肝脏对某些内源性(胆红素、胆汁酸等)或外源性(染料、药物等)高摄取物排泄清除能力,临床的检测胆红素定量的常用,总胆红素大于17.1μmd/ L为黄疸病例,如果胆红素进行性上升并伴ALT下降,叫做酶胆分离,提示病情加重,有转为重症肝炎的可能。
③反映肝脏贮备功能的试验:血浆的蛋白(ALb)和凝血酶原时间(PT)是通过检测肝脏合成功能以反映其贮备能力的常规试验。ALb下降提示蛋白合成能力减弱,PT延长提示各种凝血因子的合成能力降低。
④反映肝脏间质变化的试验:血清蛋白电泳已基本取代了絮浊反应,γ-球蛋白增高的程度可评价慢性肝病的演变和预后,提示枯否氏细胞功能减退,不能清除血循环中内源性或肠源性抗原物质。此外,透明质酸、板层素、III型前胶原肽和IV型胶原的血清含量,可反映肝脏内皮细胞、贮脂细胞和成纤维细胞的变化,与肝纤维化和肝硬化密切相关。
如何计算HBV-DNA及其应用
DNA是科学计数法进行计算,几次方就是几个10相乘,例如4.36E+007就表示4.36×10[sup]7[/sup],也就是4.36乘以10 的7次方,数学含义就是4.36×10×10×10×10×10×10×10=43600000
很显然,数值越小病毒越少
HBV-DNA简介及临床应用价值:
HBV-DNA称为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乙肝病毒是一种部分双链DNA病毒,也就是说它的遗传物质是DNA,它载有病毒所有遗传信息,乙肝病毒靠它才可以复制、增殖、繁衍后代。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的裸DNA(没有蛋白质包裹DNA)就有感染性,完成对宿主的侵袭,造成宿主体内出现完整的乙肝病毒颗粒。也就是说HBV-DNA相当于完整的乙肝病毒颗粒。因此,检测HBV-DNA是判断乙肝病毒有无复制的“金指标”。
DNA的检测的目的主要是判断目前患者病毒复制程度的大小,也是传染性大小,尤其在判断乙肝的转归,以及用药前后的疗效的判断有很重要的作用,也是重要的用药指征之一,尤其是抗病毒治疗。现在这种基因的检测技术已经广泛的应用于临床。
检测结果的临床意义参考:
1、定性
“+”:阳性,体内病毒存在复制。
对应于定量方式中HBV-DNA>1x10E3 copies/ml。
“-”:阴性,病毒的复制程度低于检测限。
对应于定量方式中HBV-DNA<1x10E3 copies/ml。
2、定量(准确性较差,但精度较高。采用PCR聚合酶链反应,体外扩增)
HBV-DNA定量单位在报告单上通常用“copies/ml”、“拷贝数/ml”或“IV/ml”表示,表示每毫升的血清或血浆中病毒基因组的个数,该数据越大,表明病毒在人体的复制越厉害,例如“HBV-DNA=4.3x10E3 copies/ml”代表每毫升血清中有4.3乘以10的3次方,也即4300个乙肝病毒。
a x 10Eb copies/ml判断血清或血浆中病毒含量主要看上式中的“b”,b越大,表示含量越高,治疗过程中,b变小说明病毒的复制得到控制,治疗有效。通常如果病毒含量下降至b<3,说明病毒基本得到控制;如果病毒含量降至“0”,则说明病毒在血清或血浆中不存在,病毒的复制已被抑制。
注意事项:
1、对于阴性的标准,我们一般认为是10的3次方,但不能一概而论,这个参考值也会因为各家医院的仪器和试剂的不同而有变化,应该视化验单上具体给出的参考值而定。阴性最准确的表达方式是,未检测到,化验单表示为<参考值copies/ml,并没有具体的数值。
2、DNA复制程度的大小并不代表肝脏实际损害的程度,DNA复制程度高,并非就代表损害严重。是否有损伤或损伤的程度请参考生化检查结果或肝活检的结果。
3、关于单位的换算。最常见的单位是copies/ml,也有重量的单位,比如fg/ml、pg/ml。1 pg = 1000 fg,那么1 pg/ml = 283,000 copies/ml。
4、由于PCR的方法虽然精确度高,但是误差相对较大,而且假阳性率也比较高,所以,对于每次检查的结果,在两个数量级之内的变化,通常会认为没有变化或变化不大。而且DNA也在不断的波动,所以不能以一次或两次的检查结果酒简单的判断是否好转,应该综合其它结果以及DNA的变化趋势。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无良的欺骗性的医院,以“基因检测治疗”作为幌子,骗取患者的信任。其实这只是一种应用广泛的检测而已,并非什么基因疗法。另外提醒一下,PCR的实验室的规范是非常严格的,一些小的医院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而且现在很多骗子医院常常用这个来篇患者的钱,这个就要求患者尽量去大医院检查,不要图便宜、图快,最值得注意的是,很多骗钱的诊所和医院,常常利用检验作假,让您的指标每一次化验看上去都在好转,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乙肝病毒越多,肝损害越重,对吗?
解放军302医院医学博士 刘士敬(100039)
刘士敬博客http://shijingliu.blog.sohu.com/entry/4048856/#entry
现在条件好的大医院,已经可以对于乙肝病毒指标进行定量检测,如对于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乙肝病毒表面抗原和e抗原等,我们可以通过这些检测的数值,了解到乙肝病毒在体内的复制情况和病毒数量,很多人直观地认为,体内的乙肝病毒越多,肝损就越重,就像虫子吃白菜一样,虫子越多,被虫子吃掉的白菜就越多。但事实上,并非如此,感染乙肝病毒后的肝细胞可以不断产生病毒,绝大多数的肝细胞都会被感染,血液中的乙肝病毒处于高负荷状态,乙肝病毒本身不会导致肝细胞病变,感染的肝细胞仍然可以是长寿命的,半衰期6~12个月或更长。我国大多数乙肝患者自幼感染病毒至青壮年期,甚至于老年期一直处于免疫耐受的病毒高复制期,乙肝病毒呈“大三阳”或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始终为阳性,但是肝组织活检发现肝脏内部的病变可以是轻微的。乙肝病毒对肝细胞的破坏程度,并非与病毒数量的多少呈正比。其主要原因就是乙肝病毒并不直接造成肝细胞的破坏,免疫系统对受感染肝细胞的攻击才是造成肝细胞损伤的主要原因。乙肝病毒的入侵,可以使肝细胞膜的某些成分发生变化,从而激发机体对自身的肝细胞产生免疫反应,引起肝细胞损害。多数婴幼儿和免疫应答低下者,感染乙肝病毒后,由于机体免疫系统不能识别病毒,对病毒抗原不发生反应,乙肝病毒和免疫细胞处于和平共处状态,此时病毒虽多,肝细胞病变不严重。许多实验资料表明,血清中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的数量(反映血清中的病毒颗粒数量)与反映肝损害严重程度的转氨酶(ALT、AST)无平行关系,二者无统计学上的相关性。肝活检的组织学检查也表明,肝细胞的坏死程度,肝纤维化的程度与血清中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定量水平也没有相关性。在临床上,我们也观察到很多患者体内携带有大量的乙肝病毒,乙肝病脱氧核糖核酸定量检查在108拷贝/升以上,乙肝病毒e抗原和表面抗原滴度也很高,但肝功能却长期正常,肝组织学也没有明显纤维化的迹象。而很多肝硬化患者常常表现为乙肝病毒e抗原阴性,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也为阴性,病毒数量很少,但肝脏病变却已达晚期。这些不争的事实也说明了病毒数量的多少与肝损害的程度并无相关关系,并非病毒多了,肝损害就一定很严重。
相关知识如下,但未必都适合于你(这是我事先写好的模板,我并不是不认真,而是为了让你知道更多的东西):
ALT(谷丙转氨酶)不超过两倍上限属于正常
你日常要按时检查的指标包括肝功能、B超,除此之外做HBV-DNA,两对半可以根据情况偶尔做,但一定不要陷入两对半的怪圈。。
只要其肝功能和B超正常,均无需时行药物治疗。
定期复查肝功能,乙肝五项,HBV-DNA,肝脏B超等检查及日常生活注意即可。
肝功能正常,则说明病情稳定,说明肝细胞没有受损,此时如若服用保肝、护肝药,对肝脏,反而是一种负担。肝功能正常,属于免疫耐受期,机体和乙肝病毒和平共处,建议不急于治疗,到专科医院定期复查各项乙肝指标即可。
现在没有治疗乙肝的特效药,表面抗原转阴很难,而且表面抗原阳性并不意味着就有多大问题,只要肝功能是正常,那么对于携带者来说就无大碍。B超是反应肝脏损伤情况最直接的方法,如果B超正常就至少说明肝脏没有大的实质性损伤,不会影响健康生活,有疑义时可肝穿。
随时监控B超和肝功能意义是很大的,若出现异常就能及时发现并治疗,肝脏是代偿性和自我修复能力很强的器官,及时发现异常是容易治疗的。
大部分人只要保养好,一生都不会有事。注意保证睡眠、加强营养、保持愉快、积极复查、不要饮酒和吸烟。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小三阳,同时HBV-DNA大于5次方以上,那么就很可能是病毒变异了
在发达国家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全世界绝大多数的国家,根本就没有人在意乙肝,在他们看来,乙肝和感冒一样普通,根本就不是什么问题.
世界公认,我国卫生部也明文说,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接吻和共餐不会传播。若想绝对安全,家人打疫苗即可
2009年7月24日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再次明确了这点,乙肝不是消化道疾病: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病毒性肝炎”的范围,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三部门通知限期废止违规乙肝检测项目(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
近年来,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含入幼儿园、托儿所,下同)、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但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入学、就业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一些地方行政机关监督检查不到位,违法追究不落实,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受限制现象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二、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入学、就业体检有关工作要依照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抓紧对现行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凡属本部门发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不再执行;属于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依据职责,向所属人民政府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
教育部门要按照修改后的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入学体检表格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督促教育机构在招生体检中严格执行本通知相关规定,及时制止、纠正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行为;对教育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体检和技工院校招生体检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技工院校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受检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并依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给予罚款等处罚;对技工院校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停止在入学、就业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并保护受检者的隐私。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投诉、举报;要督促党政机关在录用人员体检中带头执行不检测乙肝项目的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通知的贯彻落实作出专门部署,并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监督检查对象,落实责任人,对其工作人员和下级部门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的情况加强监督。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发现下级部门,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发现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在职权范围内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对本行政机关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情况的检查,配合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四、加强乙肝防治知识和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宣传方案,做出工作安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帮助用人单位了解相关规定,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教育部门要面向教育机构开展系列宣传教育,将乙肝病毒传播途径与防治基本知识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卫生部门要把加强乙肝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广泛宣传乙肝科学知识以及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的法律、法规、规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同级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乙肝防治的科学知识,让老百姓看得懂、易接受、印象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乙肝治疗和药品虚假广告的查处和打击,防止其误导公众。有关宣传活动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要通过宣传引导,帮助社会公众全面正确了解乙肝防治知识,消除公众在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一起工作、学习问题上的疑虑,形成有利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密切关注本通知的执行情况,广泛收集社会反映,及时了解和处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应对预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在本通知执行一段时间后,就本地区执行通知的情况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并于2010年10月底前将检查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报告;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落实本通知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报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 育 部
卫 生 部
二○一○年二月十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