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goodbridge 于 2010-12-13 20:18 编辑
今天发现强国论坛有对此事件的曝光内容,可不注册跟贴!
标题:广东省电力一局医院侵犯隐私【铁证如山】,天理难容!密切关注当地卫生局处理结论!
链接: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view=1&id=105809086&bid=71
投诉参考:
1、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规定: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但该医院向捷普(新入职)提供的体检中提供了乙肝五项检测,并将结果交用人单位;
2、《通知》规定》: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但该家医院已向以下单位通过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告知单位:
瑞仪公司
广元公司体检
璨宇光学公司
恒利体检
中樱公司
杰赛公司
向盈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广茂公司
阿雷斯提公司
捷普(东区人力)(10月21日)
捷普(七方)(10月21日)
捷普(向盈)(10月21日)
捷普(长友)(10月21日)
捷普(益晟)(10月21日)
广上、广川
璨宇光学公司
南方物流(卓越网)公司
3、在该家医院向用人单位的体检项目中,含乙肝五项;
4、根据《通知》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停止在入学、就业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并保护受检者的隐私。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发现下级部门,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发现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在职权范围内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对本行政机关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情况的检查,配合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因此,希望被查出乙肝而被拒绝录用的战友主动提供被拒证据;除向当地卫生局、人社局举报外,还同时要向当地政府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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